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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sfc.hk/web/TC/files/ER/images/20010153-SFC-Regulatory%20Bulletin(c).pdf
創業板及主板股票在2015年、2016年出現的異常劇烈的股價波動,是與殼股相關的交易活動及其他不當的市場行為有關。當時很多上市公司,尤其是股權高度集中的公司,是以不公平地損害公眾股東的手法營運。因應上述情況,本會在2016年7月成立了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將中介機構部、企業融資部及法規執行部的專才匯聚一起,確保我們採取協調有致、具針對性及富有成效的監管行動。這個名為「 ICE 」(備註1)的工作小組旨在落實連貫的綜合監管方針,以處理一系列有關市場質素和企業操守的關注事項。這個多管齊下的方針主要包括就上市事宜作出前置式監管介入,加強對中介人的監管,以及針對高級管理層及擔當重要把關角色的人採取執法行動 。
根據《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我們可在上市前階段對上市申請提出反對,或指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暫停上市公司的股份買賣。我們亦可就可疑的企業交易提出疑問或反對,例如在交易似乎並不符合商業原則的情況下 。
我們採納前置式及以風險為本的方針來對中介人進行監管,並針對公司的財政穩健程度和業務經營方式採取各種監管措施,包括現場主題視察及非現場監察。我們非常注重於2017年引入的核心職能主管制度(備註2)下的高級管理層問責性。
我們行使《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的權力以採取具針對性的執法行動,藉以凍結非法所得的款項,尋求法庭對不負責任的董事發出取消資格令(備註3),對沒有履行職責的保薦人採取紀律處分,及在廣泛的投資者利益可能受損的情況下暫停上市公司的股份買賣 。
保薦人在確保市場質素方面擔當獨一無二的角色。他們不但協調首次公開招股的過程及向董事提供意見,亦是對上市申請人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的核心參與者。保薦人須確保上市文件載有充足的數據,讓投資者能夠對申請人的業務達致有根據及合理的意見。
我們於近期進行的主題檢視中,發現從事保薦人業務的持牌法團在盡職審查手法以及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方面的多項不足之處。我們已公布檢視結果(備註4), 並提醒保薦人注意其須負有的責任及證監會的預期標準 。
保薦人工作一再出現的問題包括沒有抱着專業的懷疑態度,及對在盡職審查發現的明顯的預警跡象視而不見。保薦人應抱着嚴格查探的心態,審慎而客觀地評估申請人,並特別留意一些與他們正尋求了解的事實互相矛盾或令該等事實的可靠性備受質疑的資料。保薦人應保存盡職審查的詳細紀錄,以證明他們已遵守監管規定。
另一個問題是過度依賴如律師及會計師等的第三方專業人士。保薦人最終仍然須對他們委聘的代理人所進行的盡職審查的質素和內容負責。他們必須監督其代理人,並確保其代理人充分了解有關工作的深入程度及範圍。他們亦應信納其可以合理地依賴代理人進行有關工作。
高級管理層對初級職員監督不力或不足亦是問題所在。保薦人公司有責任確保任用有效的人員及設立監控措施,同時亦須妥善履行各方面的保薦人職能,包括確保至少一名高級管理層成員具備必要的經驗、知識和技能,以便時刻密切監督所參與的每個項目。
一名保薦人未有依循由其律師編製的最終盡職審查計劃,亦沒有記錄未有完成相關工作的理由。此外,該保薦人的盡職審查側重上市申請人的生產數據,但卻未有充分核實其銷售數據。
保薦人應該避免「機械式逐項核查」的處事方針。他們應就每個上市申請人定製盡職審查計劃,並依照所定計划進行相關工作。計劃如有任何變動或更新,便應連同箇中理由妥為記錄在案。
一名上市申請人於業績紀錄期內每宗交易的平均顧客消費額錄得顯著增幅。本會經連番查詢後發現,該上市申請人於若干日子錄得多名人士異常地高的消費額。此外,收入的波幅與相關的業務周期並不吻合。保薦人未能就上述異常情況提供令人信納的解釋。本會對上市申請文件所載財務資料的真實性表示關注,但申請人沒有作出響應,而有關申請其後亦告失效。
保薦人務必徹底了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行業環境及相關風險,同時亦應核實主要業務資產(包括資產是否確實存在及有關的法定權益),並在必要時向可靠的合資格專家尋求協助。
企業交易
在殼股活動、相互聯繫的公司網絡、股東的「種票」和「炒高拋售」的計劃中,股份擁有權及控股權經常被隱瞞。一些企業交易似乎是以不披露新控權人身分的方式轉移控股權的計劃的一部分。在某些個案中,代名人帳戶、保證金融資、第三方融資安排以及另類形式的投資工具(例如私人基金)都曾被用來隱瞞擁有權。
目前,估值活動在香港不受監管。董事會可自行委任看似符合資格的人士擔任估值師。上市公司、董事及其他專業人士依賴估值報告,並且經常容許這些報告凌駕於自己的專業判斷之上。
本會曾於2017年發表一份聲明(備註5),提醒上市公司董事在企業交易估值中負有受信責任,並同時藉一份通函提醒中介人注意財務顧問在審慎行事方面的職責及應達到的標準。我們於2019年7月發表另一份聲明(備註6),列出企業交易中涉及董事或估值師的嚴重失當行為或失職的常見情況 。
我們會仔細審查通常被用作不當用途的安排,包括「以他人名義代持股份」的安排,當中涉及利用代名人掩飾實際控股權,以及利用有關安排進行「種票」和市場操縱。
近年來,我們注意到具高度攤薄效應的供股及股份公開發售以可能不利於小股東的結構或方式進行。聯交所在與本會磋商後,引入了一系列措施以應對有關問題,再加上本會所採取的前置式監管方針,有關交易的數目因而大幅減少。由於本會一般會直接介入涉及股份以重大折讓的價格進行配售的個案,故有關個案的數目亦有所下降。
某公司建議收購一家目標公司的多數權益,而該目標公司只有極少的純利及資產。賣方所提供的2019年利潤保證,較2017年所得的純利高出20倍。本會關注到,由於這宗收購估值進取而且顯然不是經由獨立方式釐定,股東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該公司未有清楚解說為何其董事認為所保證的利潤是切實及可達致的。
在本會致函該公司後,該公司修訂了收購條款,但此舉並不能解決我們所關注的問題。在本會發出兩封關注函後,該公司改為建議只收購目標公司的少數權益,並將估值大幅降低。儘管如此,我們仍然發出第三封關注函,當中指出新的估值看似是隨意訂定及毫無根據可言。該公司其後終止收購。
另一家公司建議收購一家目標公司的權益,而該目標公司已連續兩年錄得虧損,並具有凈負債。用以釐定收購價的估值,是建基於該公司董事認為目標公司的估計收入增長率會超過40%及其會轉虧為盈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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