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通商律师事务所
从执法案例来看,对中国公司影响尤以美国为烈。以下我们基于知识及经验对美国执法活动以及追究个人责任做相应分析,并提出简要建议。
一
美国建立起了广泛的域外管辖权
除了属人的管辖权外,美国政府还会行使属地的管辖权,任何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违反FCPA的行为,美国政府都有权进行管辖。值得注意的是,执法实践中“属地管辖权”已被扩大到“一切利用美国金融系统、邮递服务、通讯手段或者任何州际商业手段或工具以促进对外国官员的行贿行为”。任何来往美国或经过美国的电话、电子邮件、短信、传真,通过美国的银行汇款、以其他方式使用美国的银行系统、跨州旅行、或者往返美国的国际旅行,都会构成美国行使管辖权的连接点。实际上,在当今世界的商业活动中,美国的金融系统或者通信工具应用及其广泛,这就可以使美国政府建立起针对包括中国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所有国家主体的域外管辖权。
二
追究高管个人责任是美国执法的重点
2015年9月,时任美国司法部副部长的Sally Yates颁布了一份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备忘录(《耶茨备忘录》),该备忘录呼吁联邦检察官在调查公司不法行为时重点关注个人责任(特别是经理、董事、高管和行政主管),对个人的处罚最高可致入狱。司法部副部长Yates也概括了公司在接受联邦刑事调查中应采取的六项措施追究个人责任:
三
新形势下高管面临的风险日渐突出
四
合规建议
作者简介:
郭小明 合伙人
深圳办公室
guoxiaoming@tongshang.com
业务领域:
争议解决、
合规管理和知识产权
香港证监会:「前置式方针」及早介入,对失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毫不犹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