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通商律師事務所
從執法案例來看,對中國公司影響尤以美國為烈。以下我們基於知識及經驗對美國執法活動以及追究個人責任做相應分析,並提出簡要建議。
一
美國建立起了廣泛的域外管轄權
除了屬人的管轄權外,美國政府還會行使屬地的管轄權,任何在美國境內發生的違反FCPA的行為,美國政府都有權進行管轄。值得注意的是,執法實踐中「屬地管轄權」已被擴大到「一切利用美國金融系統、郵遞服務、通訊手段或者任何州際商業手段或工具以促進對外國官員的行賄行為」。任何來往美國或經過美國的電話、電子郵件、短訊、傳真,通過美國的銀行匯款、以其他方式使用美國的銀行系統、跨州旅行、或者往返美國的國際旅行,都會構成美國行使管轄權的連接點。實際上,在當今世界的商業活動中,美國的金融系統或者通信工具應用及其廣泛,這就可以使美國政府建立起針對包括中國公司和個人在內的所有國家主體的域外管轄權。
二
追究高管個人責任是美國執法的重點
2015年9月,時任美國司法部副部長的Sally Yates頒佈了一份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備忘錄(《耶茨備忘錄》),該備忘錄呼籲聯邦檢察官在調查公司不法行為時重點關注個人責任(特別是經理、董事、高管和行政主管),對個人的處罰最高可致入獄。司法部副部長Yates也概括了公司在接受聯邦刑事調查中應採取的六項措施追究個人責任:
三
新形勢下高管面臨的風險日漸突出
四
合規建議
作者簡介:
郭小明 合伙人
深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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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領域:
爭議解決、
合規管理和知識產權
香港證監會:「前置式方針」及早介入,對失當行為的責任追究毫不猶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