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二、9號牌受規管活動之特徵
三、基金投資委員會成員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四、對私人公司投資的豁免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資產管理」指(除其他含義外)為另一人提供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進一步對「證券」一詞作出定義,其中將《公司條例》(Company Ordinance)(第622章)第11條所指私人公司[2](private company,「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排除在「證券」一詞的定義之外。
五、提供共同投資機會需區別對待
《通函》要求,若私募股本公司就其投資項目向其他人士提供共同投資機會,使該等人士可與基金共同作出投資並訂立相關證券交易,則該公司一般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dealing in securities)申領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資機會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誘使其他人士訂立證券交易。
但如果私募股本公司已經就其擬從事的資產管理活動獲得9號牌照並且其向其他人士提供的共同投資機會系純粹為其擬從事的資產管理活動而做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分對於「證券交易」定義中的豁免條款,其可能無需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例如在基金擬投資項目要求的融資金額較高,基金單獨無法滿足擬投資項目融資金額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尋求共同投資方合作以完成項目投資。
六、已經取得9號牌照的機構無需就其管理的基金推廣活動再申請1號牌照
七、申請9號牌的資格與條件的額外說明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基金管理機構如需申請9號牌,除其本身需要申請成為持牌法團外,其還必須至少有2名負責人員,且持牌法團開展的所有受規管活動都必須由持牌代表執行。即基金管理機構申請9號牌照主要涉及如下3項申請(1)機構本身申請成為持牌法團,(2)持牌代表的申請,以及(3)負責人員的申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9號牌的機構負責人員需要具備足以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相關行業經驗。香港證監會在本次《通函》中進一步說明,在評核申請成為私募股本公司負責人員的人士是否具備足以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相關行業經驗時,只要申請人證明其提供的經驗與其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相關的,則香港證監會將視情況予以認可。相關的行業經驗包括:(1)就相關行業內的公司進行研究、估值及盡職審查;(2)向相關行業內的公司提供管理諮詢及業務策略建議;(3)為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而管理及監督私募基金的相關投資;及(4)設計企業交易結構,例如管理層收購及私有化交易。
香港證監會亦接納在未受規管的情況下所獲取的在私募基金方面的經驗,包括管理海外非受監管私募基金(unregulated PE fund)相關的經驗,以及在一家於香港營運並獲豁免而無須遵從發牌規定的私募股本公司內獲得的相關經驗。
[2]根據《公司條例》第11條(Section11)規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符合以下特徵的屬於私人公司:(1)公司章程(i)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ii)將股東人數限制為50人(含)以下;及(iii)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券;且(2)該公司不屬於擔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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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士/文學士)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博士),亦為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和特許另類資產分析師(CA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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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羽睿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得管理學學士,並從北京大學以及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分別獲得法律碩士以及LL.M.學位。
盧律師擁有多年的法律從業經驗,主要業務領域為基金設立與資產管理、私募股權/風險投資及境內外投資。
通過長期為一線頭部私募機構提供基金設立、資產管理等服務,盧律師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擅長為各類境內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設立、管理和運營美元和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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