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牌照波瀾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請持牌

來源 |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
作者 | 王勇 盧羽睿 李子陽

香港金融牌照波瀾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請持牌
















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2019年2月發佈的新版發牌手冊(Licensing Handbook)(「《發牌手冊》」),私募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PE) firms)如系純粹就不涉及證券的「私募股本」(private equity)或「創業資金」(venture capital)投資組合進行買賣、提供意見或管理,該行為本身應無需持牌;但若就相關私人離岸公司(不屬於香港《公司條例》所定義的「私人公司」)的證券進行買賣、提供意見或管理,則其很有可能需要取得相關牌照。2020年1月7日,香港證監會發佈了《致尋求獲發牌的私募股本公司的通函》(「《通函》」),向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並尋求獲得金融牌照的私募股本公司(private equity (PE) firms)針對如下事項提供了更加有針對性的指引。















一、普通合伙人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該問題的核心在於普通合伙人在香港從事的活動[1]是否會構成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資產管理」活動。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資產管理」包括:(1)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2)證券或期貨合約管理。《通函》認為,如果普通合伙人在香港從事了基金管理活動,且符合前述《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資產管理」活動,則該普通合伙人通常應獲得9號牌照;且為普通合伙人從事該等資產管理活動的自然人應當為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及/或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

《通函》進一步指出,如普通合伙人已將所有資產管理職能全面轉授予另一已獲發牌或註冊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的機構,則普通合伙人自身便無需就該類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此外,未持牌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向潛在投資人表示其在香港管理私募基金。

二、9號牌受規管活動之特徵

《通函》明確指出,9號牌項下受規管活動區別於其他受規管活動的核心特徵是持牌管理人必須對於其管理的基金擁有排他且完整的投資決策權限(full discretionary investment authority)。判斷私募股本公司是否擁有該等權限,香港證監會主要通過考察投資決策流程、該等權限的授予是否有書面文件支撐等各項事實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三、基金投資委員會成員是否需要申領牌照

某些私募股本公司為其管理的基金在香港成立投資委員會。根據《通函》的說明,一般來說,若投資委員會的成員在基金投資決策過程中擔當主導角色,該等成員個人應當為受香港證監會監管的持牌代表(licensed representative)及/或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但若相關成員對於投資決定並無任何投票權或否決權,且其主要職責是從法律、合規或內控角度提供意見,則該等人員通常無需申領牌照。

四、對私人公司投資的豁免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資產管理」指(除其他含義外)為另一人提供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進一步對「證券」一詞作出定義,其中將《公司條例》(Company Ordinance)(第622章)第11條所指私人公司[2](private company,「私人公司」)的股份或債權證排除在「證券」一詞的定義之外。


本次《通函》明確要求,儘管有上述針對投資私人公司的豁免,但在基金通過特定目的公司投資的情況下,香港證監會會考慮整個投資組合的成分,無論特殊目的公司本身屬於「證券」或者基金穿透特殊目的公司後持有的投資屬於「證券」的定義,香港證監會都會視為基金管理機構從事了《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的「資產管理活動」,從而須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

五、提供共同投資機會需區別對待

《通函》要求,若私募股本公司就其投資項目向其他人士提供共同投資機會,使該等人士可與基金共同作出投資並訂立相關證券交易,則該公司一般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dealing in securities)申領牌照。原因是提供共同投資機會的行為可能會被視為誘使其他人士訂立證券交易。


但如果私募股本公司已經就其擬從事的資產管理活動獲得9號牌照並且其向其他人士提供的共同投資機會系純粹為其擬從事的資產管理活動而做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分對於「證券交易」定義中的豁免條款,其可能無需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例如在基金擬投資項目要求的融資金額較高,基金單獨無法滿足擬投資項目融資金額要求的情況下,基金管理機構尋求共同投資方合作以完成項目投資。

六、已經取得9號牌照的機構無需就其管理的基金推廣活動再申請1號牌照

一般而言,由於基金推廣活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交易」,因此所經營的業務涉及有關活動的私募股本公司,通常須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申領牌照。然而,若私募股本公司純粹為進行第9類受規管活動而作出相關基金推廣活動,並且已就第9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分對於「證券交易」定義中的豁免條款,其無需就第1類受規管活動另行申領牌照。 
需要注意的是,《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分對於「證券交易」定義中的豁免條款系針對持有9號牌的機構純粹為其自身的資產管理活動而做出的行為,如果已經持有9號牌的機構為並非由其管理的基金進行推廣活動,則仍需要就該等活動申請1號牌照。

七、申請9號牌的資格與條件的額外說明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基金管理機構如需申請9號牌,除其本身需要申請成為持牌法團外,其還必須至少有2名負責人員,且持牌法團開展的所有受規管活動都必須由持牌代表執行。即基金管理機構申請9號牌照主要涉及如下3項申請(1)機構本身申請成為持牌法團,(2)持牌代表的申請,以及(3)負責人員的申請。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9號牌的機構負責人員需要具備足以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相關行業經驗。香港證監會在本次《通函》中進一步說明,在評核申請成為私募股本公司負責人員的人士是否具備足以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相關行業經驗時,只要申請人證明其提供的經驗與其需要承擔的責任是相關的,則香港證監會將視情況予以認可。相關的行業經驗包括:(1)就相關行業內的公司進行研究、估值及盡職審查;(2)向相關行業內的公司提供管理諮詢及業務策略建議;(3)為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而管理及監督私募基金的相關投資;及(4)設計企業交易結構,例如管理層收購及私有化交易。

香港證監會亦接納在未受規管的情況下所獲取的在私募基金方面的經驗,包括管理海外非受監管私募基金(unregulated PE fund)相關的經驗,以及在一家於香港營運並獲豁免而無須遵從發牌規定的私募股本公司內獲得的相關經驗。



注釋:

[1]包括普通合伙人在香港或從香港以外地方向公眾積極推廣其提供的任何服務或執行的任何職能,參見《證券及期貨條款》第115條。

[2]根據《公司條例》第11條(Section11)規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符合以下特徵的屬於私人公司:(1)公司章程(i)限制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ii)將股東人數限制為50人(含)以下;及(iii)禁止邀請公眾人士認購該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債券;且(2)該公司不屬於擔保有限公司。



特別聲明

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編寫《法律評述》的
目的僅為幫助客戶及時了解中國或其他
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及實務的最新動態
和發展,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
任何意義上的法律意見或法律依據。


如您對本期《法律評述》內容
有任何問題或建議
請與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王勇先生聯繫:
010-5809 1510 / 021-5404 9930
 185 1188 0418(微信)
wang.yong@jingtian.com




作者介紹

香港金融牌照波瀾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請持牌
 王勇  

010- 5809 1510

021- 5404 9930

wang.yong@jingtian.com


王律師擁有在國內外多家頂級律所近18年的從業經驗,為數百家基金客戶和資管機構組建了一千多支境內外基金和資管產品,亦代表眾多客戶從事私募投融資和資本市場交易。

王律師為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入庫專家、上海市金融辦QFLP/QDLP試點項目專家評委、廈門市政府產業基金專家評委,亦經常受託為中國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等就各種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的制定提供諮詢意見,連續多年被Chambers、IFLR1000、Who』s Who Legal、Legal 500、Asialaw Leading Lawyers、Asialaw Profiles、《銀行、金融、交易法律全球頂級律師指南》《亞洲律師》《商法》、LEGALBAND等知名律師評級機構和媒體評為中國「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創業投資」第一級別律師。

王勇律師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學士/文學士)和哥倫比亞大學(法學博士),亦為特許金融分析師(CFA)和特許另類資產分析師(CAIA)。



香港金融牌照波瀾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請持牌
 盧羽睿  

律師

010- 5809 1506

lu.yurui@jingtian.com


盧羽睿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得管理學學士,並從北京大學以及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分別獲得法律碩士以及LL.M.學位。

盧律師擁有多年的法律從業經驗,主要業務領域為基金設立與資產管理、私募股權/風險投資及境內外投資。

通過長期為一線頭部私募機構提供基金設立、資產管理等服務,盧律師積累了豐富實踐經驗,擅長為各類境內外知名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在設立、管理和運營美元和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各方面提供法律服務。



香港金融牌照波瀾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請持牌
 李子陽  
律師
021- 2613 6106
li.ziyang@jingtian.com


李子陽律師畢業於山東財經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與經濟學學士學位,並分別從華東政法大學及威斯康星大學麥迪遜分校獲得經濟法學碩士學位和LL.M.學位。
李律師擁有多年的法律從業經驗,主要業務領域為境內外基金設立與資產管理、私募股權/風險投資。
李律師擁有長期為境內外領先的私募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擅長在基金髮起設立、基金投資、基金運作及管理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務。李子陽律師也曾代表眾多知名私募股權投資機構與風險投資機構完成境內外私募股權與風險投融資等交易。



版權聲明:所有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創文章,轉載須聯繫授權,並在文首/文末註明來源、作者、微信ID,否則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將向其追究法律責任。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與原作者或公眾號平台取得聯繫。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繫我們。

更多香港IPO上市資訊可供搜索、查閱,敬請瀏覽:www.ryanbencapital.com

相關閱讀

香港證監會:就私募基金、家族辦公室在香港開展業務所需牌照的申領指引

香港財庫局劉怡翔︰擬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香港或成為私募基金樞紐

香港12種金融牌照全解析

香港金融牌照波瀾再起 – PE基金如何申請持牌




Author: RyanBen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