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安永EY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非常時期形勢,繼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早前發表的《聯合聲明》1,香港財務彙報局(FRC)和香港董事學會(HKIoD)也為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及審計師,就公司審計及發佈財務數據等方面,提供詳細的建議和信息。
繼上次分享聯合聲明常見問題,安永也總結了FRC和HKIoD發佈的重要信息,提出以下相關建議,為上市公司董事、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以及審計師,做出重點提醒。
FRC和HkIoD對上市公司董事、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以及審計師做出重點提醒
對上市公司董事的建議
1. 董事會整體承擔最終責任,而非僅僅由審計委員會承擔責任
2. 落實必要的內部控制,避免編製財務報表時出現錯報
3. 在發佈未經審計師同意的財務資料時保持謹慎,只要董事忠誠地履行其職責,無需過分憂慮監管機構的後續行動 — 見下文
4. 關注關鍵審計和會計核算問題 — 見「FRC關鍵審計和會計核算問題提醒」
5. 確保所有的董事會審議過程得到適當的記錄
6. 確保內幕消息及時以獨立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7. 在確遇困難時聯繫監管機構
可提供未經審計師同意的財務業績
如果財務業績可提供,但無法取得審計師同意,《聯合聲明》要求發行人在限期屆滿當日或之前刊發該份尚未經其審計師同意的初步業績。為免疑慮,發行人仍需就相關事項諮詢聯交所。
在未經審計師同意的情況下發佈財務資料意味着在審計團隊尚未完成工作時即發佈相關信息。發行人董事會可能未獲知或誤解會計準則的最新變化。審計師可能對某些資產或負債的會計處理提出有效質疑。未經審計師同意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董事有理由產生憂慮。
根據HKIoD的理解,如果發行人董事會勤勉與合理地處理相關賬目和解釋適用準則,審計師之後不同意處理方法的話,不會引起監管機構的後續行動,除非存在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法行為的證據。
其他情況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聯合聲明》要求發行人就可提供的財務資料諮詢聯交所,並就不確定性做出描述,說明其可能如何影響相關財務數據,使證監會和聯交所得以評估可提供的財務資料是否「在各重大要項上是準確和完整的」,以及發佈後可以幫助投資者做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性的性質和範圍可能是重大的,需要大量的價值判斷。審計過程是一種確保最終發佈的財務資料有效與可信的方法。未經審計的話,發行人董事會可能趨於保守,並且出於承擔責任的原因傾向於發佈許多免責和限定聲明以減少所發佈財務資料的效用。
監管機構不希望出現大量的警告性聲明導致披露毫無用處。監管機構更想知道董事會是否以忠誠的態度努力了解發行人可提供的財務資料,較可能涉及判斷的關鍵審計事項(及正常時期應與審計師進行的實際討論),董事會如何對這些關鍵審計事項達成立場以及如何簡潔地告知投資者相關理由。根據HKIoD的理解,如果在該審議過程中董事會以忠誠的態度進行了審議,則不會引致監管機構的後續行動,除非存在舞弊或其他重大不法行為的證據。
對非執行董事的建議
1. 取得管理層的書面保證,確保內部控制未出現失誤,財務賬目無任何重大不一致之處,以及未發生任何異常事件
2. 積極主動參與董事會議事程序,對管理層提供的信息、假設和保證提出質疑並進行核實;作為非審計委員會成員的非執行董事可以考慮出席審計委員會的會議
3. 如果覺得面對面交流比視頻會議好,可直接提出
對審計委員會的建議
1. 對財務報告有重大影響的判斷和假設提出質疑,包括內部控制的變化、實體面臨的挑戰、風險和機遇,編製財務報表時做出的關鍵判斷和估計(例如減值和持續經營評估中使用的預測和基本假設),以及重大後續事件
2. 確保審計費用合理,保證審計質量
3. 必要時,在管理層缺席的情況下與審計師展開獨立討論,確保管理層不向審計師施加完成審計工作的壓力
對審計師的建議
1. 遵守職業操守,不向壓力屈從
2. 確保合伙人積极參与,保證審計時間充足
3. 做好挑戰管理層以及承擔額外工作的準備
4. 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
FRC關鍵審計和會計核算問題提醒
資產減值
當前全球和本地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金融和非金融資產減值的可能性。管理層對現金流/利潤的預測應具有合理性和可支持性,並體現出管理層對經濟環境的最佳估計。審計師應保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對關鍵假設提出質疑,尤其是當管理層的判斷和估計表現出過於樂觀且有失真實性的時候。
2
違反銀行合約和持續經營
對於部分公司,尤其是經營餐飲、零售、旅遊和消費品行業的公司而言,當前下行的商業環境可能導致經營業績的大幅惡化以及變現能力面臨挑戰。由於董事在批准實體採用的假設和編製財務報表時使用的判斷和估計等關鍵方面承擔重要責任,因此需要在這些方面格外謹慎。
在評估實體作為持續經營企業是否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時,董事會尤其應將所有與未來期間相關的可用信息考慮在內,例如全球和本地經濟放緩、新型冠狀病毒、運營虧損、運營暫停、營運資金不足、貸款違約或拒絕供應商貸款等。「未來期間」是指報告期結束起至少12個月。這一評估應基於現實但不過分樂觀的假設。
在違反銀行合約的情況下,相關借款可能會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當期分類重新劃分,這將削弱實體在編製財務報表時繼續使用持續經營會計基礎的能力。審計師應對管理層的基本假設提出有力質疑,不應偏向於獲取可能證實管理層陳述的審計證據,尤其審計程序上,應涵蓋以下方面:鑒於實體的情況,管理層有關債務償還的計劃是否具有可行性;基於審計師的了解,該等假設是否與實體其他業務活動領域(如資產減值)使用的相關假設一致。審計師對所獲得的審計證據進行整體評估,並在適當時修訂財務報告。
3
收入確認
收入確認應反映商業交易的實質。如實體有多項複雜的收入安排,例如知識產權許可協議、易貨交易協議、多元素合約及具里程碑付款的合約,審計師應深入分析並理解協議的實質,確保這些交易的收入確認按照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來自客戶合約的收入》進行會計核算。
4
異常交易
出現超出正常業務範圍內的重大交易可能代表管理層參與編製虛假的財務報告信息,或者隱瞞對資產的挪用。審計師在評估此類交易的商業理由以及財務報表中會計處理和披露的適當性時,應保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在適當的情況下,審計師應及時與審計委員會就此類交易進行溝通,以便審計委員會能夠採取相應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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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 https://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0PR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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