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在香港上市所遇到的常見問題

來源 | 註冊制
2019年上交所科創板運作得如火如荼,但即便如此,在境內房地產調控政策愈加收緊的宏觀環境下,對於與房地產行業唇齒相依的建築業企業來說,不僅融資難、登陸資本市場更難。因此,採用紅籌架構前往香港上市,已經成了建築業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一條可選路徑。
相關數據顯示,2018年共有101家境內公司在香港上市,其中不乏美的置業(03990.HK)、華滋國際海洋(02258.HK)、正榮地產(06158.HK)等涉及地產、建築業的企業。本文將從實務操作層面,對建築業企業前往香港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常見問題作簡要概述。

<一>

關於建築業企業的分類及定義



由於與國民經濟、財產及生命安全息息相關,建築業是受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嚴格監管的一類行業。我國《建築法》明文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築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施工活動的企業。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資質、專業承包資質、施工勞務資質三個序列。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等十二個類別,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包括消防設施工程專業承包、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等三十六個類別,一般分為三個等級(一級、二級、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分類別與等級。

根據前述規定,所有中國境內的建築業企業均需取得與其資質條件對應的證書,才可在被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其取得的資質核定證書,就是其從事建築行業的通行證。


<二>
建築企業香港上市中的常見問題


(一)搭建紅籌架構可能對資質核定證書造成的影響

在香港申請上市前的最重要一步,就是搭建紅籌架構,將中國境內的運營實體公司變更為由境外上市主體間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實現將擬上市集團財產權益轉移至境外之目的。因此,如果運營實體公司原為內資企業,則將經歷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簡稱「JV」)或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WOFE」)的過程。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內資、JV、WOFE類型的建築業企業的規定各有不同,如果不在進行充分論證之前就貿然開始紅籌架構的搭建,將內資性質的建築業企業變更為了JV或WOFE,企業可能需要重新申請資質核定、領取證書,從而可能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建市[2003]73號)規定:外國企業投資入股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建築業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外國企業收購內資建築業企業,企業性質變更為外資建築業企業,企業資質按照其實際達到的標準重新核定。

《建設部關於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經濟性質變更(包括內資企業被外資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企業性質由內資企業變更為外資企業,經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後,取得外商投資批准證書)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變更後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建築業企業資質核定的流程費時費力,重新取得證書的時間也存在不確定性,在此過程中企業開展業務、承接項目的能力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因此,如何在搭建紅籌架構過程中不改變建築業企業原有的內資企業的性質,從而不需要重新進行資質核定,成為了流程的重中之重。

以今年五月在香港聯交所提交了上市申請的文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業集團」)、中國天保集團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保集團」)為例,文業集團以其設立於深圳的子公司文業裝飾從事建築裝修裝飾業務,天保集團以其設立於涿州的子公司天保建設集團從事建築承包業務。在紅籌重組中,文業集團、天保集團均在香港控股公司和位於中國內地的建築業子公司之間搭建了數層境內持股平台,合理推測,其採用此架構的目的之一即為維持建築業子公司內資企業的性質不變。

附:文業集團及天保集團重組後、上市前的股權架構圖:

建築業企業在香港上市所遇到的常見問題

圖一

建築業企業在香港上市所遇到的常見問題

圖二

(二)搭建紅籌架構可能對業務經營範圍造成的影響

根據《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和《<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外資建築業企業(指WOFE性質的建築業企業)只允許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國投資、外國贈款、外國投資及贈款建設的工程;(2)由國際金融機構資助並通過根據貸款條款進行的國際招標授予的建設項目;(3)外資等於或者超過50%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及外資少於50%,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中外聯合建設項目(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建築業企業承攬中外合營建設項目時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4)由中國投資,但因技術困難而不能由中國建築企業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築企業聯合承攬。

服務提供者定義:1.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法例如有規定,應取得提供該服務的牌照或許可。2.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1)業務性質和範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應包含其擬在內地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範圍;(2)年限: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在香港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含3年),其中:提供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已在香港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5年以上(含5年)。

因此,如果將內資性質的建築業企業變更為WOFE,不僅企業可能需要重新申請資質核定、領取證書,其承接工程的範圍亦可能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解決方式與前述文業集團、天保集團的重組方式類似,主要目的在於確保企業內資企業的性質不發生改變。

(三)建築業企業在規範運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1.勞動用工問題



建築業屬於勞動密集型行業,特別是大型建築工程,動輒需要成百上千員工共同參與,因此建築業企業通常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勞動用工問題,需在提交上市申請前予以完善、規範。一般有以下幾點:
  • 如存在勞務派遣員工,是否符合《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要求,例如勞務派遣員工的比例是否符合前述規定第四條要求的不得超過10%?是否勞務派遣員工僅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勞務派遣公司是否為其員工購買了五險一金;
  • 如存在勞務分包,分包是否合法合規?分包是否違反與項目業主簽署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等相關合同的約定?並需重點關注勞務分包公司是否持有相關資質(勞務分包資質已開始逐步在全國取消,需以公司所在地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準);
  • 公司是否與其所有員工簽署了勞動合同,是否為其購買了五險一金;
  • 歷史上及近年是否發生過勞資糾紛、勞動仲裁,是否建立了完備的勞動制度。



2.第三方代收、代付款問題


在建築行業中,由於涉及大量的採購、銷售,供應商、客戶來自各行各業,有的是自然人而不是企業,第三方代收、代付款且缺乏相關發票、憑證的情形比較普遍,財務及內控方面或多或少都存在不合規的問題。
在香港上市過程中,由於聯交所重點關注發行人業務及收入的真實性,通常保薦人需會同審計師共同對第三方代收、代付款情形進行梳理及核查,除需收集相關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合同、訂單、轉賬記錄、進出貨記錄、票據或憑證等全套穿行文件)外,有時候還需對第三方進行現場走訪或訪談,以對業務及收入的真實性進行完整、徹底的核查,在應對聯交所反饋的時候也有充足的依據。
另外,企業也需在內控顧問的協助下,建立全套財務、內控制度並確保穩妥執行,以確保企業未來業務在貨款、工程款收付等業務資金往來方面的合法合規性。



3.獲取建築工程項目的合法合規性及商業賄賂問題


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亦明確: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建築業企業獲取項目的階段屬於商業賄賂常見、多發的重災區。保薦人、會計師、律師均需對企業獲取項目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核查,確保:

  • 《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需通過招投標程序獲取的項目,企業履行了相應的招標、投標程序;

  • 企業通過招投標程序獲取的項目,沒有直接或變相地向他人轉包、分包;

  • 企業在獲取項目的過程中,沒有對客戶承諾折扣、返點等可能涉及商業賄賂或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4.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狀況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同資質等級的企業均需符合相應的條件,如企業凈資產、企業主要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建築工程、機電工程專業一級註冊建造師、負責人、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的資質及人數、企業工程業績的要求和數量等。
實踐中,部分建築業企業並不會一直配備規定人數的員工,部分持有資質的人員僅提供證書給企業以應對資質核定或證書續期時的主管部門核查,相關人員並不實際在企業工作。
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應當保持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滿足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條件。企業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逾期仍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因此,如被主管部門認定為不再符合相應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條件並無法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企業持有的資質證書可能會被撤回,將對企業的業務開展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5. 建築業企業資質掛靠、出借問題



實踐中,部分建築業企業將其資質出借給個人、施工隊,允許其以企業持有的資質承攬項目。建築業企業如存在諸多分公司的,亦存在部分獨立承接業務、獨立核算且並不接受母公司管理的獨立運營的分公司,其實質也可能被認定為借用母公司的資質。

我國《建築法》明確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前述規定,於香港申請上市之前,需對企業的收入(是否存在可能為掛靠費用的收入)、分公司情況進行核查,確保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掛靠、出藉資質的行為。如果歷史上曾存在相關行為的,除需已完成規範、整改之外,還需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合規證明,同時亦需要考慮相關收入是否需要從申報期業績中扣除。




6.安全生產問題



建築業企業屬於較為危險、事故高發的行業,需重點關注企業歷史上是否曾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是否曾造成過人員傷亡。如曾發生過事故的,需確認該等事故是否為重大事故,是否能夠取得主管部門對於不屬於重大事故的確認,是否已完成整改及通過現場檢查。


以上是關於建築業企業香港上市常見問題的匯總。由於建築業企業所處行業的特殊性,或多或少都存在法律瑕疵,因此,在提交上市申請前,需要在專業的律師團隊指導下進行整改,這也對作為建築業企業上市項目中國律師的專業性、處理問題的能力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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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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