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就证监会的调查权力提出的反对

法庭驳回就证监会的调查权力提出的反对

香港证监会表示,原讼法庭驳回针对证监会就多项仍在进行的调查有关的搜查行动所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有关调查涉及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涉嫌违规行为。

证监会指,多名司法复核申请人反对由裁判官发出的搜查令,理由是有关搜查令因欠缺具体性而属不合法或无效,又指证监会依据有关搜查令检取及持续扣押数码装置,并要求交出电邮或这些装置或电邮帐户的密码属不合法,侵扰他们的私隐权。

不过,法官驳回他们的申请,并在判决书中表示:

  • 搜查令清楚地授权香港证监会检取数码装置。考虑到今时今日资料及数据产生、传送及储存于数码装置的方式,《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文件”或“纪录”的字眼不应作狭义的解释。

  • 私隐权并不是绝对的。检取及扣押数码装置是与合法目的有关连的合理行动,在有关个案的情况下并没有超过合理地必要的范围,就现时个案的事实而言也没有对申请人造成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

  •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赋权,可要求申请人就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与证监会调查有关的资料的电邮帐户及数码装置提供接达途径,即使有关电邮帐户及数码装置相当可能亦载有与证监会调查无关的其他个人或私人材料亦然。

有关申请人被命令缴付证监会的法律费用。

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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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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