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指,多名司法複核申請人反對由裁判官發出的搜查令,理由是有關搜查令因欠缺具體性而屬不合法或無效,又指證監會依據有關搜查令檢取及持續扣押數碼裝置,並要求交出電郵或這些裝置或電郵帳戶的密碼屬不合法,侵擾他們的私隱權。
不過,法官駁回他們的申請,並在判決書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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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清楚地授權香港證監會檢取數碼裝置。考慮到今時今日資料及數據產生、傳送及儲存於數碼裝置的方式,《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文件」或「紀錄」的字眼不應作狹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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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權並不是絕對的。檢取及扣押數碼裝置是與合法目的有關連的合理行動,在有關個案的情況下並沒有超過合理地必要的範圍,就現時個案的事實而言也沒有對申請人造成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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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賦權,可要求申請人就載有或相當可能載有與證監會調查有關的資料的電郵帳戶及數碼裝置提供接達途徑,即使有關電郵帳戶及數碼裝置相當可能亦載有與證監會調查無關的其他個人或私人材料亦然。
有關申請人被命令繳付證監會的法律費用。
證監會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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