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鹿二級市場——「離岸基金」投資香港上市公司不可不知的合規要點

來源 | 崔丞相

逐鹿二級市場——「離岸基金」投資香港上市公司不可不知的合規要點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作為世界上最主要的上市地之一,成為了全球資本「逐鹿中原」的主戰場。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作為香港資本市場的「守門人」,肩負着建立並維持與國際標準相符的完善規管制度、維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繁榮發展的重大使命。

 

在香港從事受規管活動(regulated activities)須向證監會申領相關牌照。實際上,資產管理公司(Asset Managers)成為證監會持牌法團僅是在香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第一步。若想在香港的資本市場中有一番作為,則需要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以下簡稱「SFO」)及其附屬條例、證監會相關準則以及《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等規制,並接受證監會的持續監管,時刻保持審慎行事與職業操守,不越雷池,不碰紅線。

 

本文中,我們將簡要介紹離岸基金投資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注意的幾項合規要點,供與專業人士探討。

 

一、SFO的權益披露制度

 

SFO第XV部 – 披露權益(以下簡稱「披露制度」)較為詳盡地規定了香港上市公司權益的認定標準與披露方式。披露制度旨在能夠讓投資者可以識別出哪些人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以及哪些人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交易而受惠。上市法團的投資者憑藉披露制度獲得的資料,將直接影響他們的投資決定。違反披露制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

 

根據披露制度,以下法團內幕人士須在出現有關事件時,向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法團發出通知:

 

  • 大股東(即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任何類別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的個人及法團)必須披露其對該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


  •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他們對該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債權證的權益。

 

根據SFO第308條之規定,前文所稱的「有關事件」包括:

 

  1. 首次持有某上市法團5%或以上的股份的權益(即首次取得須具報權益)


  2. 權益下降至5%以下(即不再持有須具報權益)

  3. 持股量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權益跨越某個處於5%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權益由6.8%增至7.1% – 跨越7%,或由8.1%降至7.8% – 跨越8%)

  4. 持有須具報權益,而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5. 持有須具報權益,及再持有或不再持有超過1%的淡倉(例如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股份權益,並因沽出、發行股本衍生工具或成為股本衍生工具持有人而持有1.9%的淡倉)

  6. 持有須具報權益,而淡倉的百分率數字上升或下降,導致淡倉跨越某個處於1%以上的百分率整數(例如已持有某上市法團6.8%的權益,而淡倉由1.9%增至2.1%,或由6.2%降至5.8%)

  7. 對正在上市的法團的股份、屬正在上市的股份類別的股份或屬獲得十足投票權的股份類別的股份的5%或以上持有權益

  8. 5%的披露界線下調(而緊接在下調之後持有須具報權益)或適用於淡倉的1%披露界線下調(而緊接在下調之後持有須具報權益及須具報淡倉)

 

其中,就第(vii)及(viii)項的有關事件作出的具報,稱為「首次具報"。如屬首次具報,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是10個營業日,就其他有關事件作出具報時則是3個營業日。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判斷股東何時持有股份權益的時候,買方在其就購買股份與賣方訂立合約時取得權益,而在交收當日當其將股份轉移給買方的那一刻才不再持有股份的權益。因此,如果一筆交易的買賣雙方均需要披露權益,則披露時間有可能不同。根據證監會官網的說明,場內交易的具報時間通常相差2到3日,而場外交易則可能相隔更久的時間。

 

在計算擁有權益的股份總數時,具有控制關係的主體(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受控法團、信託、一致行動人等)對同一上市法團的股份所擁有的任何權益及衍生權益需要合併計算。其中,如某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某法團的成員大會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權,或該法團或其董事慣於根據該主體的指令行事,該法團便屬於「受控法團"。

 

那麼,就私募基金慣常使用的有限責任合夥結構(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應如何進行利益披露呢?SFO下的披露制度,將有限責任合夥視為法團的一種。由有限責任合夥所持有的股份權益,應由普通合伙人以對受控法團所持有的股份權益(而非每個合伙人都須披露的共同權益)的形式來加以披露。即使普通合伙人在有限責任合夥中的股權可能不足三分之一,但它仍等同於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控權股東」。此外,與「受控法團"的認定規則一致,向有限責任合夥貢獻超過三分一資金的有限合伙人須披露其通過該合夥擁有的股份權益。

 

二、不合規的資產管理行為

 

就監管中所發現的一些不合規的情況,證監會於2017年7月31日發佈題為《致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持牌法團的通函:在管理私人基金及委託賬戶方面的不尋常情況及缺失》(SFO/IS/026/2017)的通函,要求所有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對其商號的商業活動作出充分監督,確保商號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包括但不限於以公平的態度行事並維護客戶的最佳益及確保市場潔穩健),以及在確保遵守適當的程序及維持適當的風險管理措施方面,承擔主要責任。

 

該通函中,證監會重點指出了多項「不尋常之處」,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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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述的案例,證監會強調了以下原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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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證監會提醒資產管理公司,不應對其客戶建議的可疑安排及交易視若無睹,而是應嚴格地審閱安排及交易(例如進行適當的客戶盡職審查),並採取適當步驟,避免捲入任何市場失當行為或其他不法活動。在合理地懷疑其客戶可能已嚴重地違反、觸犯或不遵守SFO所訂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時,資產管理公司應向證監會作出彙報。該彙報義務亦規定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2.5段。資產管理公司如未能以維護客戶和市場潔穩健的最佳益的態度行事,屬非常嚴重的事項,並直接令其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


 

三、以投資作掩飾的保證金融資活動

 

證監會2018年8月3日《致持牌法團的通函:以投資作掩飾的保證金融資活動》(SFO/IS/045/2018)指出,部分進行資產管理活動的持牌法團,可能曾協助及教唆非持牌聯屬公司或第三方提供以投資作掩飾的證券保證金融資。該等保證金融資安排具有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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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指出,任何安排如涉及提供財務通融以利便取得及持有上市證券,便可能構成SFO附表5第2部所界定的「證券保證金融資"(securities margin financing,即第8類受規管活動)。上述例子中的非持牌聯屬公司及第三方並沒有以任何身份獲證監會發牌,故不得經營八號牌業務。另外,進行構成證券保證金融資的業務活動的人士亦須遵守其他監管規定,包括《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下的資金規定,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下規管保證金貸款活動的風險管理規定等。

 

提醒讀者注意的是,上述證監會所舉例中,保證金追加(margin call)的權力在非持牌聯屬公司或第三方手中,而持牌法團沒有實際決策權。這與證監會一貫以來關於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邏輯相吻合,即強調管理人對投資決策的酌情權(discretion)。

 

證監會警告,持牌法團不應協助或進行實際上是用以規避《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及風險管理規定的保證金融資安排。持牌法團如協助及教唆他人進行違法活動,可能令其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任何參與這些安排的人士均可能遭到檢控,且應立即停止有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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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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