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讀懂開曼 LLC


來源 | 基小律
作者 | 周 卓  國浩上海辦公室律師助理

一文讀懂開曼 LLC

提到LLC大家並不陌生,這種公司模式已被廣泛運用於美國的商業模式和開曼的投資業務當中。本文旨在對開曼LLC的設立、註冊、經營和清算的主要法律要求和一般原則進行簡要概述,以幫助大家對開曼的LLC公司模式有一個更好的了解。


一、簡 介


於2016年生效的有限責任公司法首次在開曼創造了LLC這一混合企業模式,經過數次修訂,LLC法律已經趨於完善,開曼現行的有限公司責任法為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2018 Revision)(以下簡稱「有限責任公司法」)。類似於美國的LLC,開曼LLC也具備有限責任的特點。作為一個法人實體,LLC擁有法人資格,其股東責任也屬於有限責任。且相較於普通公司而言,LLC另一個優勢體現在其管理、組織架構與盈虧分配更類似於合夥企業。與美國LLC不同的是,美國LLC最大的優勢在於其有限責任和單重稅收的結合,而開曼LLC最大的優勢在於其有限責任和公司治理靈活度的結合。因此,開曼LLC被廣泛運用於投資基金、合營企業、私募股權交易、證券交易、公司交易和國際架構當中。


二、LLC的設立


1. 註冊登記

開曼LLC的設立程序比較簡潔明了,類似與開曼ELP(豁免有限合夥)或者美國特拉華LLC的設立程序。通常情況下,只需一名公司股東向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處提交包含下列信息的註冊登記表,並支付初始註冊費:

a.LLC的公司名稱(可以,但不是必須包含「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或「L.L.C.」或「LLC」)以及其外文名稱和翻譯名稱(如有);

b.LLC在開曼的註冊辦公室地址;

c.如果LLC不是一個無限期存續的公司,則須包含其存續的期限;

d.承諾LLC不會在開曼群島與公眾開展業務往來的聲明(但本法規定對於LLC在開曼群島外進行業務往來所必需的業務範圍除外)。

註冊登記負責人可決定要求違反上述規定的LLC立即解散並將該LLC從LLC登記冊中移除。


除新註冊的LLC外,有限責任公司法還規定,已註冊的外國公司或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履行相關的手續後轉變為LLC。目前法律還未允許ELP和SPC的轉變,但未來,該等公司很有可能被納入可轉變範圍。

2. 登記證明(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在註冊登記處收到股東提交的註冊登記表及初始註冊費後,註冊登記人員會將擬設立公司註冊為LLC並出具註冊證明並載明註冊日期(即為股東提交申請的日期)。登記證明是LLC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法》項下所有成立和註冊要求的證明文件。


如果註冊登記表上的任何信息發生了變更,公司應當在變更發生後30日向註冊處提交註冊登記表變更申請。


註冊處通常會在註冊登記表提交和初始註冊費支付後的3-5個工作日內(可加急)出具註冊證明。


三、LLC的關注要點


1. LLC股東協議(LLC Agreement)

LLC的股東必須就公司的業務和管理事宜簽署LLC Agreement(股東協議)。儘管股東可選擇在提交註冊申請前、申請中或申請後簽署相關的協議,但如果其是於提交註冊申請前由各方簽署,則該股東協議視為於登記證明簽發日期生效。除非登記證明屬於股東協議的一部分,否則註冊處不強制要求公司提交股東協議。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的約定,股東可在股東協議中約定以下事宜:

a.約定LLC的股權級別或類別,並約定與之相關的權力、權利和義務;

b.允許根據股東協議的相關條款約定增加不同級別的股東,並賦予其相關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允許新股東的權力、權利和義務優於現有公司股東);

c.允許公司在不經任何股東或任何級別股份同意的情況下作出決議,包括修改公司章程或發行新一級的股份等;

d.約定公司等人以股東或股份級別不享有投票權;

e.自由約定各級股東的投票權、投票事項、投票時間、方式和地點。

除非股東協議或章程另有約定,任何股東會書面決議應由出席會議並具有投票權的股東(達到法定投票人數)通過,通過的股權比例由股東協議或章程規定。因此,除非股東協議或章程另有要求,書面股東會決議無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才能通過。

2. 股東

LLC的初始股東將在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正式登記為公司股東。股東協議應約定後續新股東的進入條件,如果協議中未就該等事項進行約定,則新股東的加入需要取得現有股東的一致同意。公司股權的轉讓應符合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的約定,如果所有的轉讓條件均滿足或者得到了豁免,則受讓人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就能成為公司的股東。


此外,除非股東協議約定,否則公司股東無需以出資為獲得公司分紅的前提條件。這就意味着,即使股東沒有出資或沒有出資義務,亦有權獲得公司的分紅,這一點與普通公司的規定尤為不同。

3. 有限責任

一般來說,除非股東協議另有約定,股東的責任僅限於:

a.股東承諾向LLC的出資金額(無論是否在股東協議中約定);

b.股東與LLC之間達成的股東協議或其他協議約定的應支付金額或提供的服務;

c.股東協議中約定的其他金額。

當公司出現債務到期且無法償還的情形,而股東在明知前述情形仍舊從公司獲取利潤分配時,則股東應以其獲取的分配金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4. 分配

LLC的分配可以由股東在股東協議中自由預定盈虧的分配方式。另外,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第6章規定,如果股東協議未約定公司的盈虧分配方式,則公司的分配應按以下方式進行:

a.公司的盈利和虧損應按照公司檔案中記錄的股東出資的金額(經各方同意)進行分配(前提是公司已收到該等出資且未返還);

b.現金或實物分配應按照公司檔案中記錄的股東出資的金額(經各方同意)進行分配(前提是公司已收到該等出資且未返還);

與公司不同的是,LLC只需要通過現金流償付能力測試,且沒有會限制公司分配能力的資本金維持要求。

5. 管理

除非股東協議另有約定,有限責任公司法允許公司股東經多數股東的同意後對公司進行管理。此外,經過股東協議約定,股東可自行決定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及管理方式。因此,LLC可由一名或多名管理股東或經委任的非股東管理人進行管理。


如股東協議指派了LLC管理人,則該管理人應當享有股東協議項下賦予管理人的所有權力、權利,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無論管理人是否屬於公司股東)。如股東在股東協議中指派了多名管理人,則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股東協議中對各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進行分配。


由於LLC的管理方式均是由股東在其股東協議中進行約定並在公司章程中體現,因此,公司的管理更加靈活,亦更加貼近股東設立LLC的需求。在LLC形式的基金中,管理的靈活性顯得尤為重要。基金可根據需要設置一名管理股東,並可將公司的日常管理委託給投資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但考慮到先行投資管理人的經濟實質法要求及合規成本,非股東管理人或投資顧問的傳統架構已逐漸被取代,但管理股東仍可通過股東協議的約定行使其管理權。

6. 清算

根據有限責任公司法第8章規定,LLC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清算:

a.主動清算;

b.由法院強制清算;

c.在法院的監管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發生如下情形時,LLC應當主動清算:(1)股東協議中約定的LLC存續期限到期;(2)股東協議中約定的公司應當清算的事項發生;(3)受限於《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6條第4款和第5款的規定,除非股東協議另有約定,當LLC沒有股東時;(4)經公司2/3以上的股東書面同意,股東協議可約定該條規定不適用或另行約定同意清算的方式和股東投票比例。


雖然法律規定公司沒有股東時,公司應當主動清算。但是,根據第36條第3款規定,股東的死亡、退休、退出、強制退出、破產、清算或解散並不導致公司主動清算。且第4款進一步規定,公司唯一股東或最後一名股東的死亡並不導致LLC因「公司沒有股東」而直接清算,該股東的代理人、執行人或有權利執行死亡股東相關權利的主體有權成為股東。此外,第5款還規定,任何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第36條第1款第三項的內容不適用於LLC,而法院可以酌情選擇是否適用。


因此,LLC股東的突然變動並不會直接導致LLC的清算和解散,如公司遭遇極端情況如股東未留遺囑而突然死亡,其代理人或繼承人仍可成為公司股東執行其相關權利。

7. 稅收待遇

LLC可向開曼群島政府申請《稅務承諾證》,其條款與目前有效的、適用於豁免有限合夥和豁免信託的條款一致,但承諾書的最長有效日期不超過自承諾之日起50年。開曼《稅務承諾書》承諾,在有效期限內,開曼法規規定的任何對利潤、收入、收益或增值產生稅收的法律均不適用於LLC。


四、LLC在基金結構中的運用


因前文提及的諸多LLC的特點,如有限責任與合夥企業靈活性的結合、公司管理和內部組織結構的靈活性、公司收益分配的靈活性等,LLC已是除ELP和SPC外,另一可選擇作為基金的公司形態。採取LLC形式的私募基金將具有以下幾點優勢:

1. 有限責任及管理靈活

前文中已提及開曼LLC屬於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混合體,因此,與合夥企業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法》則賦予了LLC獨立的法人人格,在管理層方面,LLC亦向其股東提供了不用承擔公司責任、負債的有限責任保護,這一點就與ELP中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大相庭徑。


其次,LLC管理機構的靈活性也非常適用於基金的管理。具體而言,LLC形式的基金可以自由選擇其管理機制,例如,選擇由其一名或多名股東進行管理,或委派外部管理者進行管理。因此,LLC管理的高度自治也給基金的管理者和投資人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2. 管理人的誠信義務

通常情況下,除非股東協議另有約定,管理人只需要對基金承擔責任最小的誠信義務(duty of good faith),這一點對於管理多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尤為有利。對於大型的基金管理人而言,他們管理的基金越多,存在利益衝突的可能性就越大。在LLC的模式下,管理人只需要對基金承擔誠信義務,並可通過股東協議的約定,對誠信義務做進一步的限制。與普通公司管理人的忠誠、勤勉、盡責義務(fiduciary duty)相比,普通公司管理人明顯承擔了更大的責任和風險。

3. 設立的便利性

開曼LLC設立程序便捷、簡單,維持費用不高,對於想設立離岸基金的管理人和投資人來說,都是一個優質選擇。隨着市場需求的不同,越來越多的基金都開始考慮LLC的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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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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