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隨着新型冠狀病毒的擴散,某些地區(包括中國內地及香港)的企業和經濟活動均受到影響。有少量不知名病毒的病例於2019年12月31日被通報。當日,並無明確的證據指出該種病毒會以人傳人方式傳播。於2020年1月,該病毒持續擴散及被確認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
管理層應當謹慎考慮新型冠狀病毒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對於某些企業而言,這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在考慮會計及財務報告的影響時,除了資產及負債的計量外,亦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披露、其他披露及評估以持續經營的基礎上編製財務報表的適當性。
本文分析了新型冠狀病毒對截至2019年12月止年度的會計影響。
01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屬於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
在評估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所產生的影響時,一個至關鍵的部分是確定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事項屬於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
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將調整事項定義為對報告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而非調整事項是指表明報告日後發生的情況的事項。
若是調整事項則需要對財務報表作出調整。而非調整事項僅要求予以披露。
有關於新型冠狀病毒,2019年12月31日當天已存在的主要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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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量不知名病毒的病例被通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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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明確的證據指出該種病毒會以人傳人方式傳播。
下列是2020年1月後才發生的主要事項,故不能為2019年12月31日已存在的情況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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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傳人方式傳播的病例大幅增加及該病毒被確認為一種新型冠狀病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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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傳播,政府和機構們採取了大規模的防控措施。
而後者重大地改變了新型冠狀病毒爆發的情況以及被視為對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評估當中最重要的事項。
這些事項指出新型冠狀病毒的擴散是一項資產負債表日後的非調整事項。因此,於2019年12月31日所確認的結餘一般不能調整於2019年12月31日後才出現的情況。但是,這些情況仍需予以披露。
儘管如此,報告日後發生的事項有時能夠為報告日已存在的不確定性提供額外信息。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需要作出判斷,例如一位客戶在報告日後破產可能反映出,除新型冠狀病毒的擴散外,客戶可能已存在其他財務困難。
非調整事項的披露
非調整事項雖不會導致對財務報表的調整,但是若非調整事項屬重大,則需要予以披露。所作出的披露應當是透明及能夠具體反映主體的情況,且應包含此事項的性質及其對財務影響的估計。若某一事項的財務影響是無法被估計的話,該主體必須披露該項事實。一般經濟環境的概括說明並不能為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披露內容應考慮截至財務報表批准報出日可獲取的相關信息。主體應當考慮披露報告日後發生的變化對其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的重大影響。例如,需要對資產計提減值或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評估違反貸款契約或對收入的影響。
披露的程度取決於新型冠狀病毒爆發對主體的業務及行業的影響性,以及財務報表批准報出的時間性。新型冠狀病毒爆發的影響性越大(如零售業及旅遊業),披露亦會因而預期需要更全面。
期後非調整事項的披露應當與年度報告或其他載有主體財務報表的文件中包含的其他分析(如管理層討論與分析)相一致。
報告期後事項不會改變負債的分類,但可能需要對下列非調整事項作出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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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性的再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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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長期貸款協議的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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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所提供的寬限期(至少包括報告日後的12個月),以便借款人糾正其違反的長期貸款協議。
計量
3.1
公允價值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要求主體從有序交易中的市場參與者的角度來釐定於計量日的公允價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3號亦假設市場參與者會使用,基於對該等資產和負債有合理認知並且知悉可以通過正常和常規盡職調查工作以獲取任何信息。
若在活躍市場上有某一項資產或負債的報價(即第一級公平值等級),主體應採用該價格(不作調整)為其公允價值。相似地,一些根據於2019年12月31日可觀察數據(比如匯率、利率或商品價格)來釐定的價格,亦不應根據2020年所發生的事項而作出調整。
對於一些使用了重大不可觀察的輸入值來釐定的公允價值而言,只有在計量日能夠通過進行常規盡職調查後才能合理得知的前提下,方可考慮計量日後知悉的信息。例如,如果酒店物業的價格於2020年2月有所下降,其於2019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不會因此而有所調整。原因是根據2019年12月31日通過合理盡職調查工作所獲取的信息,在當時無法預測到飛機班次減少導致期後的入住率降低的情況。
主體應當於資產負債表日釐定投資性物業的公允價值。隨着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投資性物業的價格波動會有所上升。主體應盡最大程度利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市場數據(如可獲取)。然而,作為一項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新型冠狀病毒的擴散所導致的期後價格波動不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當中。
類似的原則應當應用於其他公允價值的計量,包括但不限於,在企業合併中所收購的可辨認資產和所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或確定股份支付的公允價值時應用的期權定價模型。
鑒於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對不同時點的假設有重大影響,確定準確的計量日(例如收購日)是公允價值計量中關鍵的一環。
3.2
減值
對於任何適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減值要求的金融工具(例如貸款及應收款、非以公允價值計入損益的債務工具、合同資產或租賃應收款),主體應當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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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風險(違約風險)是否顯着增加;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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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約而導致的損失是否因為作為擔保品抵押的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下跌而有所增加。
在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着增加(不適用於簡化方法)和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應考慮在報告日無須付出過度成本或工作量的情況下可獲得且有助於預測未來經濟情況(包括宏觀經濟信息)的合理及具支持性的信息。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要求主體在估計預期信用損失時考慮合理及具支持性的信息以得出一系列可能出現的結果。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第B.5.5.49段規定,需要是報告日無需付出過度成本或工作量便能合理獲得的方算是合理及具支持性的信息。主體在估算過程中的結論及考慮因素應當是有據可查的。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沒有要求在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中反映報告日後發生的事項或可能影響預測的新信息。金融工具減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過渡工作組(IFRS Transition Resource Group for Impair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在2015年4月份會議上討論了這一問題,並指出,鑒於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中相關的指引不足,主體應當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評估事項和新信息屬於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
在報告期末釐定預期信用損失本身取決於當日合理及具支持性的估計和預測,而不論期後事項是否認定還是推翻該等估計和預測。在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主體不得根據報告日後與非調整事項相關的新事項或信息採取「後見之明」。
因此,主體不得採取「後見之明」,將2019年12月31日以後發生的新型冠狀病毒爆發的情況轉變用於對未來經濟情況的預測中(見上文第1節)。
在釐定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時,主體僅應考慮資產負債表日所存在的情況。
進行商譽和沒有確實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的年度測試和現金流量預測時,應根據結合2019年12月31日所存在的情況而作出的合理及具支持性的假設,所用的假設只能反映新型冠狀病毒爆發的潛在影響。
主體不應為了採納反映資產負債表日後存在的情況的信息而進行調整。例如,使用2020年1月的實際消費量屬採取「後見之明」反映2019年12月31日後為了防止疫情擴散而採取的防控措施。而這些都是在2019年12月31日時是無法預見的,因此不得納入於2019年12月31日對使用價值的計量當中。
3.3
可變現凈值
存貨以成本或可變現凈值兩者中的較低者來計量。可變現凈值是以正常經營過程中預計的售價減去預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時預計必需產生的費用後的價值。可變現凈值是指主體預期能夠變現的凈額,這是主體特定價值而非從市場參與者角度來釐定的公允價值。但是,這兩項金額均應基於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的情況計量。
在估計可變現凈值時,應以進行估計時可以取得的最可靠證據為基礎以釐定存貨預期可以變現的金額。這些估計應考慮與資產負債表後事項直接相關的價格或成本波動,但僅限於可以確定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的情況的事項。一般而言,主體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評估期後事項屬於調整事項還是非調整事項來進行此項分析。
例如,在政府宣布春節假期後推遲復工的政策後,某一零售商在2020年2月初宣布大幅降低其服裝及飾物的價格。對於此降價之舉,管理層是無法在2019年12月31日所能夠預見的。因此,降價屬一項非調整事項並無需調整2019年12月31日時所作出的估計。
3.4
準備
跟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的要求,所確認為準備的金額是對付清報告期末時的現行義務所需要的支出的最佳估計。在估計準備時,不應考慮不能為估計日已出現的情況提供證據的期後信息(即非調整事項)。
新型冠狀病毒爆發所導致的未來經營虧損不應被確認。
3.5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
跟據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的要求,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的計量需反映主體於報告期末預期收回或清償其資產和負債的賬面金額的方式中所產生的稅務結果。
主體不應根據報告日後屬非調整事項的新事項或信息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負債時採取「後見之明」。
其他披露
重大會計估計和判斷的披露亦預期包括關於新型冠狀病毒爆發的說明。當中包括假設或其他估計的不確定性的性質及釐定以下項目的相關定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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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所考慮的前瞻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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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於2019年12月31日的公允價值或可收回金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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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於2019年12月31日的可變現凈值。
02
持續經營
國際會計準則第10號指出,如果報告日後事項指出持續經營的假設已不再適用,則不應以持續經營的基礎上編製財務報表。即使該等事項被歸類為非調整性質,這項指引依然適用。因此,主體應當考慮報告日後發生的變化是否對持續經營的假設產生任何影響。
在評估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用時,管理層應考慮所有可獲取的信息對至少自報告期末起十二個月期間的影響。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還指定對於以下情況要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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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並非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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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層意識到關於可能導致主體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的重大不確定性。這些需要披露的事項或情況有可能於報告期結束後才發生。
如普華永道客戶對本文有任何問題,請聯繫項目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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