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亚太商讯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复中国证监会的请示,发布《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明确了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等事项的适用法规,批复解决了二十多年来H股公司章程悬而未决的重大课题。
批复涉及H股公司章程需要遵守的两项历史久远的重要法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特别规定》是为了适应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由国务院于1994 年 8 月 4 日发布。原国务院证券委、原国家体改委根据《特别规定》第13 条的规定,于 1994 年 8 月 27 日进一步发布了《必备条款》。
上述两个法规弥合了我国当时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与香港《公司条例》之间的差异,使得境外上市企业达到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境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为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提供了制度保障,并对提升境内企业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水平,利用外资,提升国际化能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以及推动境内资本市场的发展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多年来,随着我国境内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境外市场监管制度的持续变迁,其配套法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在过去 20 年中经历了三次修正,一次修订,而期间《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未做任何修改,全面执行上述两个法规既存在 H 股公司违反《公司法》的风险,也大大落后于内地、香港,以及其他海外地区的上市公司的最佳实践,特别是H股公司股东大会45天通知期等事项的规定,对 H 股公司的商业运作形成不合理的制约,严重削弱了其决策效率与国际竞争力。
多年来,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以下简称“公会”)与广大H股公司一直积极推动《特别规定》与《必备条款》有关条款的修订。公会早在2009年就开展了有关《必备条款》修订的调研工作,并向中国证监会原国际业务部提交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修订建议》。2014年5月,公会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秘书委员会联合成立了课题组,在广泛收集H股公司诉求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关于建议修改<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改善H股公司发展环境的研究报告》。该报告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正式上报中国证监会,得到中国证监会领导的批示,但因《证券法》修订而搁置。此次国务院的批复切实体现了广大H股公司及行业/专业协会与监管机构的良好沟通互动的成果。
公会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治理专业机构,二十多年来致力推动H股等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研究与最佳实践,一直是此次批复的积极推动者。批复发布后,在众多H股公司的呼吁下以及与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沟通后,公会中国内地技术咨询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迅速成立了“H股公司章程修订与股东大会统筹课题组” (以下简称“课题组”),开展相关研究及指引编写工作,以便为H股公司章程修订实务工作提供参考。指引由公会副会长、小组主席兼课题组组长高伟博士担任总执笔,小组法律顾问兼课题组顾问邹兆麟律师与课题组顾问王蓓良律师为主要撰写人。指引经过一轮问卷调查、三次专题讨论和意见征询,四次修订而完成,充分吸纳了广大H股公司董事会秘书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得到了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有关领导的指导与支持。
2020年2月28日,公会向广大H股公司发送了指引。
指引由《必备条款》修订的基本原则、《必备条款》修订的初步规划、修订的《必备条款》具体条文、修订建议及章程修订/股东大会统筹相关事宜、H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模板、与H股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相关的实务考量、对H股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通知期限有关的两地法规协调的若干建议等六部分组成,主要针对H股公司根据《批复》涉及《必备条款》的相应条款之适用法规调整进行公司章程修订的实务。目前公会亦正对《必备条款》和《特别规定》的进一步修订进行研究,以便为监管机构对其相关条款的修订及相关法规的调整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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