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恆: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法律評析


來源 | 德恆律師事務所
作者 | 徐岸坤 洪小龍
德恆: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法律評析

2020年3月13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公告稱,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部署,落實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要求,經統籌研究,自2020年4月1日起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設立證券公司或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的申請。這是繼期貨公司、公募基金明確取消外資股比後,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又一重要舉措,也是證券公司行業外資股比逐步開放過程中,程度最大的一次開放。筆者擬在梳理證券公司外資比例監管沿革的基礎上,結合多家合資證券公司設立項目經辦經驗,就本次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做若干法律評析。

一、現行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

根據現行有效的《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以下簡稱《外商投資負面清單》),證券公司外資股比不得超過51%,《外商投資負面清單》明確將於2021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對證券公司外資股比的限制亦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保持一致。

根據內地於2013年8月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訂的《<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以下簡稱《CEPA》),允許港/澳資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且港/澳資持股比例可達51%,並允許在內地批准的金融改革試驗區內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且港/澳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

依據上述規定,目前內地對外資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明確限制為最高不超過51%。

二、證券公司外資股比監管沿革

我國證券業的外資准入限制伴隨着外商投資和金融業的對外開放而不斷放鬆,證券公司外資股東持股比例有着不斷放寬的過程,經筆者梳理,主要規則依據如下:

德恆: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法律評析

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外合資投資銀行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開啟了中外合資證券公司設立的序幕。中金公司在該辦法項下應運而生,成為這一階段的重要碩果。2001年中國加入WTO,為履行金融開放承諾,中國進一步擴大了證券經營機構的開放程度。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制定《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華歐國際、東方花旗、一創摩根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相繼設立。2013年,根據《CEPA》相關政策,華菁證券、申港證券、滙豐前海、東亞前海等證券公司紛紛設立。

2018年《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出台後,伴隨《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將外資股比放寬至51%,眾多國際一流證券經營機構紛紛在華設立控股證券公司,以更積極的態度進入中國資本市場。其中主要包括:

2018年11月,中國證監會核准UBS AG增持瑞銀證券的股比至51%,並變更實際控制人為UBS Group AG,這是《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發佈實施後,中國證監會核准的首家外資控股證券公司。

2019年3月,野村證券獲批在華設立控股證券公司。同年8月,野村東方國際證券有限公司在華正式設立。

2019年3月,摩根大通獲批在華設立控股證券公司。

2019年4月,星展證券在華設立證券公司的申請獲得受理。

2019年12月,大和證券在華設立證券公司的申請獲得受理。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於2019年7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有關舉措》,將原定於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2020年1月,中美雙方達成《中美第一階段經貿協議》,中國不遲於2020年4月1日,應取消外資股比限制並允許美國獨資的服務提供者進入證券領域。

三、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格要求

證券公司股東的資格條件現行規定主要為《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和《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其中,《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主要規範股東資格條件,對內外資股東的存續期限、誠信情況、股權披露、財務要求、經營範圍、合規要求等要求進行了詳細規定(詳見筆者於2019年7月10日發佈的《<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法律解讀》)。

針對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更側重於金融業務開展情況、證券業務實力等股東背景(詳見筆者於2018年5月7日發佈的《<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評述》),包括要求外資股東「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初始業務範圍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經營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等。

上述規定體現了監管部門對證券公司控股權放開的審慎態度。通過設置一定門檻吸引國際一流券商進入中國,避免直接開放所導致的泥沙俱下。同時鑒於證券業務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在擁有經驗基礎的股東支持下開展業務,證券公司的業務可儘快步入正軌,快速提升其專業競爭力,也可以有效防控業務風險。境外機構可以發揮其優勢業務的長處,將其從業經驗、經營理念和品牌特徵導入合資證券公司,為境內外客戶帶來一致的金融服務體驗。

四、證券公司對境外股東審核要點

外資金融機構申請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應當依據法規並按照中國證監會相關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接收材料後將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並根據申請情況進行問詢。在證券公司申請審核中,中國證監會通常會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境外股東對擬設證券公司的支持安排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證券公司在申請文件中需提交後續經營規劃,包括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營業場所和技術系統、組織管理架構、業務範圍和業務發展規劃等,並要求證券公司股東明確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對證券公司的安排。因此境外股東籌劃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時,應當預先準備並充分說明相關內容。

(二)境外股東的合規情況




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券公司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均需最近3年誠信情況良好並提供相關合法合規證明。考慮到證券公司境外股東多為實力較強的大型機構且控制企業眾多,境內外律師需在申報過程中提前安排申請機構準備相關主體的誠信情況證明文件並進行充分核查。

(三)外資股東業績和影響力的論證




根據《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外資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外資股東需對該等情形進行詳細論證,包括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業績排名、獎項等文件以證明其符合相關監管要求。

(四)對合資證券公司境內非金融企業股東的選擇




由於外資機構對境內資本市場相對陌生,可能選擇境內企業作為其合資夥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和中國證監會2018年4月發佈的《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對證券公司的非金融行業股東實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外資股東在選擇境內非金融行業股東進行合作時,需對其是否符合資格條件進行充分關注並謹慎核查。

五、結語

經過30餘年的發展,內地資本市場愈發成熟,金融服務業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引擎。隨之而來證券業發展也進入提質增效的新階段。境內證券公司在收入不斷攀升的同時面臨著同質化競爭,在抗風險能力增強的同時伴隨着合規體系的不斷修補,亦出現個別證券經營機構及從業人員專業素質良莠不齊,在金融業務愈發複雜、合規要求不斷提升的大背景下難以符合市場要求並出現相關風險事件。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放寬,有利於優質的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境內證券業形成「鯰魚效應」,發揮其在專業和管理上的優勢,促使行業整體不斷提升業務能力和服務水平,有利於激發中國資本市場的活力和行業水準的提高。同時中國經濟的潛力能夠為境內資本市場的發展注入持續動力,為境外金融機構提供更廣闊的市場。

德恆作為一家深耕資本市場法律服務的大型律師事務所之一,長期以來為多家合資證券公司的設立提供了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並致力於推動資本市場的健康、合規發展。筆者將持續關注、研究合資證券公司相關動態,並及時作出專業和深入的法律解讀。

文中備註:

[1]2018年4月生效實施的《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外資股東持股比例。


本文作者:


德恆: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法律評析



       徐岸坤 

     

      律 師



徐岸坤,德恆上海辦公室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證券、兼并收購、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等。

郵箱:xuak@dehenglaw.com


德恆: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法律評析



         洪小龍 

     

        律 師



洪小龍,德恆上海辦公室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證券、兼并收購、私募股權與投資基金、資產管理業務等。

郵箱:hongxl@dehenglaw.com



指導合伙人:


德恆:取消證券公司外資股比限制法律評析



沈宏山

     

合伙人/律師



沈宏山,德恆上海辦公室主任、律師;主要執業領域為境內外首發上市,股權、資產兼并收購,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再融資,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資產管理業務等。

郵箱:shenhs@dehenglaw.com

(實習生郝伯洋(上海財經大學)對本文的完成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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