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師公會:應擴大中港法院非刑事判決互認,研製裁違規「內地獨立董事」

來源 | 明報


香港會計師公會:應擴大中港法院非刑事判決互認,研製裁違規「內地獨立董事」



近年金融界比過往對企業管治(Corporate Governance)及環境、社會及管治(ESG)日益重視,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出,建議企業提升在董事會表現、環保及獨立非執行董事履責情況的披露,另為提升對股東的保障,該會建議改善「告密」制度,以及強化獨立非執行董事監察企管報告的機制,並建議將獨董的披露陳述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約束,加強對獨董的監管。

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就金融市場執法方案與其他市場出現差距的問題,建議應將獨董按獨立聲明所作企管披露及陳述,納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有關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法規約束。

應擴大中港法院非刑事判決互認
事實上,近年不少內地人出任獨董,監管機構難以進行制裁,因此公會進一步建議,中港兩地應就有關上市公司、其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的特定事宜,擴大中港兩地法院非刑事判決互認及執行安排。

公會又建議,政府可考慮賦予香港證監會「分級制裁」的權力,例如可向公司處以罰款作為暫停買賣前的警告,避免每次出手時都要動用到最嚴厲的制裁手段。

政府可考慮賦權證監「分級制裁」
公會表示,雖然現時有不少企業表示有定期評估董事會的表現,但大部分並無披露細節,例如評估的方法和準則,以及評估哪些職能等。

另外,無論執董及獨董遴選程序數據,及辭任理由等相關披露亦未夠詳盡。

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會多元化上仍有待改進,不少公司仍未訂明相關政策和目標以及彙報達標進度。公會有見很多企業的獨董任期長逾9年之久,因此認為企業應該釐定獨董留任的理據。

董事會委任首席獨董監察報告
因應香港股東自我保障能力相對其他國家較低,會計師公會建議,上市公司宜設立妥善的告密安排及良好的告密者溝通制度,如任何股東發現有失職、濫用職權、會計舞弊等情況,可向相關員工舉報。公司更應確保投資者及股東,保持良好的雙向溝通。

同時,上市公司可為其非執行董事設立準則,以確保一眾成員維持良好表現,捍衛企管架構及加強董事會問責性。董事會在企管報告中,應具體陳述獨董如何執行其職務,並可考慮委任一名首席獨董監察有關報告,並在董事會發揮獨立制衡的功用。

有見環保議題納入企管乃全球趨勢,企業於社會責任方面的投放,亦是世界各地主要金融機構及監管者的主要議題,公會認為,企業應根據環境因素的重要性制定關鍵績效指標,並提醒,若企業在這方面的報告退步,投資者在投資前便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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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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