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资本市场的规则 南京中院
上市公司造假,股民如何发起集体诉讼,如何进行集体索赔?
国内第一个发布审判规则的,是上海金融法院。
但是,第一个撸起袖子实际开干、拔得头筹的,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而且,一批就要审四个。金陵十二钗,审了三分之一。
第一批集体诉讼,哪些股民可参加索赔?
诉讼公告:
一、怡球资源(601388)
怡球资源(601388)集体诉讼
公 告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截至2020年5月6日,共有51名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向本院起诉,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人: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388。股票简称:怡球资源。
2019年8月27日,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编号:2019-035号),因公司未按规定于2015年6月股票异常波动时如实披露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大购置资产决定的信息,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被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怡球资源股票,并于2019年5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二、投资者登记方式及期间
如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认为在上述期间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了损失,且该损失与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需要向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损失赔偿的,可依法在本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登记,公告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登记网址:http://ssfw.njfy.gov.cn
登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内容。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联系电话:025-83522830(王) 025-83577728(李)
三、说明事项
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
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二、*ST辉丰(002496)
*ST辉丰(002496)集体诉讼
公 告
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截至2020年4月30日,共有59名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向本院起诉,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96。股票简称:辉丰股份。
2019年12月3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2019年12月25日,该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上述公告披露因公司在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以及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被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辉丰股份股票,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二、投资者登记方式及期间
如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认为在上述期间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了损失,且该损失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需要向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损失赔偿的,可依法在本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登记,公告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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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内容。
通信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35号
联系电话:025-83522830(王) 025-83522787(华)
三、说明事项
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
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三、澄星股份(600078)
澄星股份(600078)集体诉讼
公 告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截至2020年5月6日,共有176名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向本院起诉,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78。股票简称:澄星股份。
2019年2月14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06),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事由,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被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在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澄星股份股票,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二、投资者登记方式及期间
如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投资者认为在上述期间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了损失,且该损失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需要向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损失赔偿的,可依法在本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登记,公告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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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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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3522830(王) 025-83577728(李)
三、说明事项
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
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
四、*ST蓝丰(002513)
*ST蓝丰(002513)集体诉讼
公 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
截至2020年5月6日,有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向本院起诉,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为由,要求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起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决定对此纠纷采用代表人诉讼审理方式,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纠纷基本情况
被诉虚假陈述行为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13。股票简称:蓝丰生化。
2019年1月10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及2019-082),因公司未按规定在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如实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根据上述被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以及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所主张的事实,在2016年8月23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购买蓝丰生化股票,并于2019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部分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向本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
二、投资者登记方式及期间
如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认为在上述期间进行的相关交易行为产生了损失,且该损失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需要向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损失赔偿的,可依法在本公告期内向本院进行登记,公告登记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登记地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登记网址:http://ssfw.njfy.gov.cn
登记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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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83522830(王) 025-83577701(张)
三、说明事项
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投资者有异议的,应采取明示方式退出。
未在公告期内登记但又在诉讼期间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代表人诉讼裁判结果对其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