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正向聯交所申請上市公司(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如因公務由內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公務後從內地返回香港,並在符合指定資格下,可申請豁免強制檢疫安排。
每間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可提名最多兩名董事申請豁免,其符合豁免資格的公務包括,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舉行的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由聯交所舉行的聆訊(包括上市聆訊、紀律聆訊和複核聆訊),以及往內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後回港。
獲豁免人士除了只可前往及逗留於指明公務的城市或地區,抵達香港或回到香港後14天內,須接受由衛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衛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將在聯交所提供行政支持下處理申請,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予聯交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會向獲豁免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並列明豁免條件。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在保障公共衛生的同時,要兼顧香港經濟發展的需要,該項安排便利香港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請人的董事進行必須並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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