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髮行外債備案登記,你需要知道這些事 | 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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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於沃財富)

辦理髮行外債備案登記,你需要知道這些事 | 專題研究

企業發行外債或舉借國際貸款作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之一,一直以來備受資本市場的關注。2020年2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在其官方網站上發佈並不時更新《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辦事指南》(以下簡稱「《外債備案登記指南》」)[1],為企業根據國家發改委於2015年9月發佈的《關於推進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制管理改革的通知》(發改外資[2015]2044號,以下簡稱「2044號文」)辦理中長期外債的備案登記提供了具體的辦事指南。本文梳理了《外債備案登記指南》中的各項指引和要求,以期幫助企業明確合法合規開展境外發債或貸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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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的適用範圍


 

根據2044號文,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等,須事前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一)   外債類型

 

根據2044號文和《外債備案登記指南》,需要向國家發改委辦理備案登記的外債是指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包括境外發行債券(包括但不限於普通債、高級債、資本債、永續債、可轉債、優先股等境外債務性融資工具)、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投資公司定向發行的可轉債等。

 

另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6]1712號)有關規定,境內金融機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不良債權,形成境內企業對外負債,適用2044號文有關規定,統一納入企業外債登記制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20年3月聯合發佈的《關於調整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髮[2020]64號),為進一步擴大利用外資,便利境內機構跨境融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根據當前宏觀經濟和國際收支狀況,《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髮[2017]9號)中的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上調至1.25,即跨境融資風險加權餘額上限=金融機構資本或企業凈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1.25。因此,在「全口徑」模式下,境內企業和金融機構可借入的外債額度得到擴大。

 

(二)   外債期限

 

2044號文要求「1年期以上債務工具」應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備案登記。《外債備案登記指南》進一步明確,「1年期以上」不包括1年期。因此,期限設置為1年/365天或1年/365天內的短期外債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銀行舉借一筆循環貸款,雖然單筆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但是授信期限超過1年的,也應當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二、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程序



(一)   申請主體

 

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發行外債,需由境內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備案登記,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不可以成為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的申請主體。

 

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由集團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登記申請,地方企業(含金融機構)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登記申請。

 

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境內自然人控制的境外企業發行外債也需要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通常可以選擇其境內的某一關聯企業作為申請主體。考慮到目前2044號文和《外債備案登記指南》均未對該等情形的申請主體作出明確規定,建議提前就擬申請主體的適格性問題徵詢國家發改委的窗口指導意見。

 

(二)   申請時間

 

根據2044號文,企業發行外債,須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外債備案登記指南》進一步明確,「事前」指債券發行或貸款提款之前。企業需要國家發改委批複備案申請後才能開展外債發行或提款工作。

 

因此,對於債權類外債,應當在外債發行之前申請辦理備案登記,由於債券發行涉及公布交易、定價、認購、結算、交割等環節,出於謹慎考慮,建議可以在交易公布前,最晚在交易定價前完成備案;對於貸款類外債,應當在貸款的提取前完成備案,企業在《企業借用外債備案登記證明》有效期內提款,貸款期限以貸款合同為準。

 

(三)   申請材料

 

關於外債備案登記的申請材料,《外債備案登記指南》作出了如下說明:

 
  • 申請材料:對於企業準備舉借兩筆外債的,可以將兩筆外債寫在一個申請報告中。因此,境外發行債券和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應也可寫在一個申請報告中,但建議說明各自的額度,同時貸款需要提交貸款方意向函或同等效力文件。
 
  • 真實性承諾函:所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均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承諾函。真實性承諾函應由對企業具有實際控制權或對外債具有實際決策權的主體出具。對於境內銀行申請借用外債,需要提供《企業發行外債真實性承諾函》,沒有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可以由行長和會計部門負責人簽字。

  • 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或具有決定權的同等效力文件)應包含擬申請外債的關鍵要素,涉及擔保的也需要明確。

 

(四)   《企業借用外債備案登記》的延期

 

根據《外債備案登記指南》,2019年3月底後,國家發改委不再受理外債延期申請。2020年2月4日,為全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國家發改委發佈《關於企業申請延長外債備案登記證明有效期事宜的指引》,已取得外債備案登記證明的企業,如確因疫情影響未能在有效期內完成外債發行的,可在有效期屆滿的2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發改委提出關於延長有效期的書面申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有效期可延長6個月。

 

(五)   報送發行信息(企業借用外債信息報送表)

 

根據2044號文和《外債備案登記指南》,對於債權類外債,企業應在每期外債發行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報送發行信息;對於貸款類外債,企業應在每次提款後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發改委報送發行信息。

 

另外,企業向國家發改委報送發行信息(企業借用外債信息報送表)後,國家發改委不會出具批複。因此,如果外債交易中要求企業要發行外債或者提款後提供其向國家發改委報送發行信息的憑證,建議企業提前與債權人溝通該等憑證的具體形式和要求(如加蓋公章的《企業借用外債信息報送表》及報送的相關快遞單據、電子郵件等)。





三、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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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辦理外債備案登記證明的法律後果



根據國家發改委於2017年6月發佈的《企業境外發行債券風險提示》,對中國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華南城控股有限公司、明發集團(國際)有限公司、平安不動產有限公司、中國蒙牛乳業有限公司等有關企業[2]發行外債未履行事前備案登記事宜進行公示,要求有關律師事務所、承銷商等中介機構配合做好債券發行相關工作,有關企業儘快補辦發改委外債登記證明。該提示進一步明確在今後工作中,對發行外債不履行備案登記的相關企業,國家發改委將考慮將該等企業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記錄和聯合懲戒信息平台。

 

根據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5月發佈的《國家發展改革委約談違規發行外債的有關企業和中介機構》的公告,部分企業發行外債未按照2044號文有關規定履行事前備案登記手續。國家發改委外資司對8家企業及有關承銷商、律所等中介機構進行了工作約談[3],聽取了企業和中介機構關於企業基本情況和外債發行情況的說明,指出了企業發行外債存在的違規之處,並要求企業和中介機構各負其責,遵守2044號文事前備案登記要求及境外發債的相關規定,切實做好外債發行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將繼續加強對企業發行外債的監管,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今後工作中,對發行外債不履行事前備案登記手續或存在其他違規行為的相關企業和有關中介機構,將加大問責力度,視嚴重程度納入相關領域黑名單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時公開通報,並限制相關責任主體新申請或參與外債備案登記工作。

 

根據國家發改委於2018年6月發佈的《實行「三次警示」穩步推進外債登記制管理改革——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企業違規發行外債事宜答記者問》,進一步明確其擬對境外發債違規企業實行「三次警示」方式:如初次發現企業發行外債有未事先辦理備案等違反2044號文相關規定的行為,約談企業和承銷商、律所等中介機構,並在國家發改委官網發佈相關警示公告;如再次發現違規行為,則在國家發改委官網點名警示違規企業和相關中介機構,通報其違規行為;如第三次發現違規行為,則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問責,暫停有關企業的境外發債備案登記和有關中介機構參與發行外債。

 

因此,相關企業應當積極主動履行外債備案登記,並與國家發改委進行充分溝通,否則可能面臨被國家發改委約談、點名通報或暫停境外發債備案登記的風險,對其企業信用和未來申請發行外債也將造成不利影響。

 




五、企業發行外債備案登記的常見錯誤





不符合申請條件


1.申請發行外債的企業不滿足2044號文中第(七)條基本條件。

2.地方國有企業經營年限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666號)第三條規定。

3.承擔地方政府融資職能的地方國有企業募集資金用途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666號)第五條規定。

4.房地產企業募集資金用途不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對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778號)第一條規定。



整體材料常見錯誤


1.材料未膠裝。

2.缺少申請材料目錄中的必要文件。

3.未寫明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4.外語材料(如董事會決議或具有決定權的同等效力文件、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等)未提供翻譯件。

5.複印件未加蓋公章。

6.未加蓋文件出具企業的公章。

7.未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發行外債/借用貸款的申請報告與具體方案」常見錯誤


1.缺少模板中要求的內容。

2.申請主體非境內企業。

3.非紅頭文件。

4.中央管理企業和金融機構未由集團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備案登記申請。

5.未在具體方案中明確外債期限為1年期以上。

6.未填寫落款日期。

7.未加蓋公章或加蓋的公章模糊不清。

8.報告中的企業名稱與公章顯示的企業名稱不一致。



《企業發行外債真實性承諾函》常見錯誤


1.未按模板出具。

2.簽署日期早於其他申請材料日期。

3.非原件。

4.非本人親筆簽字,使用人名章等代替本人簽字。

5.缺少必要的決策人員簽字或職務填寫不完整。



財務資料常見錯誤



不符合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


辦理流程常見錯誤


1.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未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2.企業向政務服務大廳提交申請材料前未進行網上登記。

3.企業在每期發行結束後未按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發行信息。




[1]https://services.ndrc.gov.cn:9443/ecdomain/portal/portlets/bjweb/newpage/guide/guidService.jsp?idseq=420213852556456b80bae74e519d4673

[2]彭博數據顯示,上述五家企業近期均有在海外發行債券,融資總額分別為3億美元、3億美元、2.2億美元、15億港元、1.948億美元。五家企業發行主體均為海外註冊的SPV,註冊地包括開曼群島、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和中國香港。根據財新網的相關報道,這五家企業都是在境外註冊的公司,發改委這次是強調但凡發債企業主體業務在境內,發外債就要去發改委備案。

[3]國家發改委並未公示公告中提及的8家企業及有關承銷商、律所等中介機構的具體情況。根據財新網的相關報道,此番被約談的企業主要涉及兩頭在外的情形,即中資企業在境外融資、投資境外項目,據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一直有企業及中介機構認為,境外註冊成立的附屬公司發外債,可以不用到發改委備案。但根據穿透原則,境外機構的實際控制人若穿透為境內主體,它發外債也需備案。


【本文由:葉玉盛、蔣濤、楊梓 共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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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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