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往期文章《小紅籌架構下設立香港中間控股公司的稅務考量》中,闡述了香港上市小紅籌架構下設立香港中間控股公司(「香港公司」)不一定就能享受股息所得5%的稅率優惠之事實,同時也提及了設立香港公司作將來稅務籌劃之布局。
最近又恰被客戶問及,索性為文一談將來該如何籌劃以使香港公司適用5%的稅率優惠。

除了滿足在取得股息前連續12個月以內任何時候均直接擁有國內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權這個剛性條件,香港公司還應是「受益所有人」身份,說白了,就是非導管公司。
通常所謂的「導管公司」,就是沒有實質性經營活動,收到所得後不留存用於公司的發展,相反,在12個月內將所得的50%以上支付給了對所得不徵稅或稅率極低國家或地區的公司。
因此,香港公司可以逐步開展實質性經營活動,充實導管,成為「受益所有人」(我們在《小紅籌架構下設立香港中間控股公司的稅務考量》中對「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認定有詳細論述,此不贅言)。
需要說明的是,該5%的稅率優惠不會自動適用於香港公司,需要香港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由稅務機關根據香港公司提供的資料進行判定。稅務機關通常會要求香港公司提供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公司章程、審計報告、資金流向記錄、股權架構圖、人員組織結構圖、相關業務合同等支持性文件資料進行綜合判定。

香港公司仍保持「導管」本色,但直接或間接持有香港公司100%股權的香港上市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上圖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編著的《稅收協定執行案例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下稱「9號公告」)第三條規定,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申請人雖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但直接或間接持有申請人100%股份的人符合「受益所有人」條件,並且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或者雖不為申請人所屬居民國(地區)居民,但該人和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均為符合條件的人。
因此,只要M公司通過「受益所有人」測試,稅務機關也會認為B公司為「受益所有人」。
當然,稅務機關也會要求M公司提供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公司章程、審計報告、資金流向記錄、股權架構圖、人員組織結構圖、相關業務合同等支持性文件資料進行綜合判定。

根據9號公告的規定,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應證明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的稅收證明。比如,A公司要分配2019年度的股息,那麼M公司應提交2019年度或2018年度的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而不能提交2020年度的香港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根據內地與香港於2016年3月16日及2016年4月15日通過換函作出的行政安排,申請人就某一歷年獲發的居民身分(註:香港用詞,非筆誤)證明書,一般可用作證明該申請人在該歷年及其後連續兩個歷年的香港居民身分。申請人無需就後述兩個歷年提出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
1.通常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2.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3.在香港成立或組成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4.在香港以外成立或組成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 合夥 / 信託 / 團體;
(筆者註:香港上市公司一般在開曼群島設立,但在香港管理或控制。)
申請人如為公司,一般要填寫IR1313A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表,需要披露公司業務的運營情況、架構以及業務活動的詳情。根據《稅務條例》第80(2D)條,提供不正確的資料可招致重罰。
原來,稅收優惠獎勵的是實幹的人。
本文作者趙華,國匠麥家榮(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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