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前日(7月9日)通過《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草案》,新條例將於今年8月31日起實施,為香港設立有限合夥基金制度,讓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註冊。
目前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大致可分為單位信託和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兩大類,但國際上的私募基金多數會使用有限合夥制。香港之前的《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頒佈於一個世紀前,為資本投放和利潤分配提供的彈性較小,未能滿足基金營運需求,新例料可補充現有條例不足。
條例內容方面,有限合夥基金制由公司註冊處負責、屬選擇性參與的註冊計劃。在一個有限責任合夥中,普通合伙人(即營辦者)需就基金的債項和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本質上是投資者的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法律責任則是有限的,他們兩者之間就有關合夥的營運事宜,有訂立合約的自由。
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許正宇指出,香港銳意發展成為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新條例在這方面的政策上邁進一大步,有助吸引投資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進一步發展香港的私募基金市場,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截至2019年底,在香港的私募基金大概560家,所管理的資產總值約1600億美元。
為推動私募基金的發展:香港準備引進有限合夥制度,並提供稅務寬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