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將比特幣為定義為「金錢」

美國法院將比特幣為定義為「金錢」
外電報道,美國聯邦法院在一宗刑事案件中,將比特幣定義為「金錢(money)」。

該案被告為Larry Dean Harmon,他是一個地下比特幣交易平台的營運者,他被控經營無牌匯款業務。

首席法官Beryl A. Howell於哥倫比亞地方法院中,引用了華盛頓特區貨幣傳輸法(Money Transmitters Act)中對金錢(money)的定義,即交易的媒介、支付的方法、或價值保存的方式(a medium of exchange, method of payment, or store of value),而比特幣能夠起到上述作用,因此屬於金錢。

由於哥倫比亞特區法律即使沒有嚴格定義「金錢」,因而採用了同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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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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