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昨日(8月7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修訂聯交所的紀律機制﹐修訂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措施,為期兩個月,於2020年10月9日(星期五)結束。
諮詢文件對《上市規則》第二A章項下聯交所的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措施作出多方面的檢討,以確保有關紀律機制持續穩健及有效。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設立的紀律機制已有一段時間未有作出重大的修改。透過這次諮詢,我們希望全面檢討有關機制使其切合所需,繼續維持市場質素,符合持份者的期望並與國際最佳常規一致。」
陳翊庭亦表示:「我們的目標是令聯交所有權運用一系列的紀律制裁措施,保障投資大眾及聯交所轄下市場的持正操作,促進良好企業管治,並對失當行為起阻嚇作用。」
諮詢文件就多項建議及加強措施徵詢市場意見,當中着重加強聯交所對個別人士的失當及違反《上市規則》的行為的追究權力,以及施加適當的制裁,其中包括:建議擴大聲譽性制裁的範圍,以及確保可對更多個別人士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包括本身並非董事、但屬導致違反《上市規則》或在知情的情況下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高級管理層成員。
對現行紀律機制的主要建議及加強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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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現時對個人發出公開聲明的門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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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個人發出公開聲明後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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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現行禁止上市發行人使用市場設施的門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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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針對個別人士的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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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受到公開制裁的董事及高級管理層成員的披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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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違反《上市規則》的間接責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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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紀律機制的覆蓋範圍擴大,將例如結構性產品的擔保人、與聯交所簽訂協議或承諾的有關各方也包括在內。
相關諮詢鏈接: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0/200807news?sc_lang=zh-HK
對失當高管或董事的「聲譽性制裁」
此次港交所諮詢由現時針對公司董事作聲譽性制裁,擴大可對公司高級管理層出手,也增設「董事不適合性聲明」最嚴重的聲譽制裁,增加對上市公司保留失當董事、高層的潛在不便,倒逼令公司更換人選。
現時,港交所針對上市公司違反《上市規則》後,可對上市公司的相關人士作「聲譽性制裁」,其依嚴重性由淺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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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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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有批評的公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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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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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此次諮詢建議擴大第四條的的適用範圍,包括現任或前任董事、高級管理階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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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不適合性聲明」,較「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更為嚴厲,但只適用於董事。
此次諮詢建議增設的新制裁。
港交所在諮詢文件建議,將「高級管理階層」定義為擔任行政總裁、監事、公司秘書、營運總監或財務總監;或在董事直接權限下執行管理職能;或在公司通訊或其他數據中被指為高層的人士。
「補救性制裁」降低門坎,失當的高管或董事如果不處理,上市公司或面臨停牌除牌
在後續制裁方面,港交所建議,若上市公司保留被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或「董事不適合性聲明」的高層或董事職位,港交所可以禁止上市公司使用市場設施,如公司有意批新股將不獲通過。港交所建議,將有關禁止使用市場設施制裁門坎降低,刪去現行施加禁令中「故意」 或「持續」(未能 履行職責)的條件。
另外,港交所也會保留在嚴重個案,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和執行修正或補救性制裁的權力。
港交所也建議,將紀律機制的覆蓋範圍擴大,將例如結構性產品的擔保人、與聯交所簽訂協議或承諾的有關各方也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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