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爆!四大審計人員在外接私活被判有期徒刑!

來源:投行那些事兒


事兒哥很多年輕的粉絲朋友都知道「斜杠青年「的含義,也就是本職工作之外自己還兼職另外有一份收入。


德勤一位審計人員也是這樣的斜杠青年,除了本職審計工作,還在外接私活,幫企業整理賬目賺點外快。


然而,這位四大民工絕對沒想到的是,他接的一單私活竟然」爆雷「了!


他也因此受牽連,被判有期徒刑!


近日公布的某二審判決書顯示了這位倒霉的四大民工的基本信息:


劉某某,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於青海省西寧市,漢族,研究生文化,上海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戶籍所在地為上海市黃浦區。


法院查明:


」同案另一被告人張X華在明知昌某公司已經出現巨額虧損,且政府部門將要對公司賬目開展審計工作的情況下,為弄清真實虧損數額並予以部分掩蓋,決定讓劉某某找會計人員整理公司會計資料,讓朱元斌、李西欣安排人員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電子記賬數據運到山東省青島市。


至當年10月,劉某某外聘會計人員將昌某公司上述會計資料進行了梳理,預估昌某公司虧損約六七十億元,期間張X華、劉某某商議減少虧損數額,將涉及數額特別巨大款項往來的會計資料進行塗改、抽換頁,造成部分記賬憑證缺失,將已支出款項和成某支出篡改為應收賬款,故意虛增應收賬款,減少應付賬款,還通過延長折舊年限等方法虛增昌某公司資產。


朱元斌、李西欣負責部分輔助工作。後劉勝昔離開青島,朱元斌、李西欣將更改後的會計資料帶回昌某公司,拷入公司服務器。


政府工作組派駐時,被告人張X華及其安排的朱元斌、李西欣提供上述改動後的會計材料,掩蓋了昌某公司實際虧損狀況。「


德勤審計民工劉某某自己的供述顯示:


」張X華找劉某某說想引進戰略投資人獲得資金,昌某公司財務虧損,但不知道到底虧了多少,讓找人幫着昌某公司理一下賬。


整理賬目之前開過二三次由張X華、孫某1、朱元斌、劉勝昔等人參加的會議。以公司顧問的形式與張X華打交道。


劉某某就從青島找了8個人幫着昌某公司整理賬目。經過一個半月左右的工作,認為張X華的公司虧損額在六七十個億左右。劉勝昔跟張X華通報了公司的實際虧損額,張X華的意思是讓劉勝昔把虧損額給降一降,能不能把虧損額降到四十個億左右,好多虧損在賬目里別反映出來,好讓銀行和政府接着支持他們公司。


當時他們幾個人商量的意見是,一是增大海外公司資產,二是增加應收款,包括海外應收。另外,把不可確認的成某、項目全部轉入資產,這樣就增加了資產量,變相地降低了虧損。直到2014年10月初整理完成,團隊就按照張X華的意思把虧損降到了四十億左右,把這些調整好的賬目列成了EXCEL表格,昌某公司把EXCEL表格的數值導入到他們的財務軟件系統。昌某公司派工作人員一起整理。「


最終,法院隆重宣布:


被告人劉某某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附:法院判決書全文


張X華、劉某某信用證詐騙、貸款詐騙、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二審刑事裁定書

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魯11刑終9號

原公訴機關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X華,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於山東省青島市,漢族,高中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住日照市嵐山區,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因涉嫌犯信用證詐騙罪被逮捕。現羈押於日照市看守所。

辯護人杜鵑、單輝,山東博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勝昔,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於青海省西寧市,漢族,研究生文化,上海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住上海市浦東新區,戶籍所在地為上海市黃浦區。2017年7月12日、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郝華君,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世玉,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元斌,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於黑龍江省依安縣,漢族,研究生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主管財務部的財務總監,住青島市黃島區。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釋放,7月15日、2018年7月17日先後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翟玉強,山東律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李麗娟,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於山東省海陽市,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日照市東港區。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焦安偉,曾用名焦安濤,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於日照市東港區,漢族,中專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資金部經理,住日照市東港區,戶籍所在地為日照市東港區。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1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成美秀,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於日照市東港區,漢族,大專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資金部主要工作人員,住日照市嵐山區,戶籍所在地為日照市東港區。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審,2018年6月14日被監視居住。

原審被告人徐延東,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於日照市嵐山區,漢族,大學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油脂部副經理,住日照市東港區,戶籍所在地為日照市嵐山區。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2018年7月13日先後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玉,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於日照市東港區,漢族,大專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油脂部主要工作人員,住日照市東港區,戶籍所在地為日照市東港區。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2018年7月13日先後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李西欣,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於山東省臨沭縣,漢族,中專文化,曾任山東昌華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財務部經理,住日照市東港區,戶籍所在地為山東省臨沭縣。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釋放,7月15日、2018年7月17日先後被取保候審。

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X華犯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被告人李麗娟犯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罪,被告人焦安偉、成美秀犯騙取貸款罪,被告人徐延東、李玉犯騙取金融票證罪,被告人劉勝昔、朱元斌、李西欣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一案,於二○一九年十月十九日做出(2018)魯1103刑初27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X華、劉勝昔、朱元斌不服,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及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日照昌某海產食品有限公司於1995年註冊成立,2014年3月更名為山東昌某公司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某公司),案發前公司主要架構是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長、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油脂部、大豆部、物流部、資金部、財務部等,另為生產經營和貿易融資需要,以公司職工或其親友名義在境內註冊成立日照利某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利某公司)、日照啟順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啟順公司)、江蘇豐某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豐某公司)、山東恆隆糧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恆隆公司),在境外註冊成立SpringfieldCommoditiesPte.Ltd(註冊地新加坡,以下簡稱新加坡SF公司)、香港昌某國際有限公司、香港海豐金融投資有限公司(註冊地香港,以下分別簡稱香港昌某公司、香港海豐公司)、加拿大昌某能源有限公司(註冊地加拿大)等約60家關聯公司。被告人張X華系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還系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李麗娟任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資金部,根據公司董事長張X華授權、安排以及具體業務部門的要求、申請到銀行融資,以及資金調度、使用。許某、李某1系張X華高薪聘請的人員,分別擔任油脂部、大豆部負責人,指揮各自團隊從事棕櫚油等油脂、大豆的進口、銷售,提供申請開證的購銷合同到資金部,其中許某系新加坡人,案發前即已從昌某公司離職,李某1於2014年10月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後被嵐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焦安偉於2009年始任某公司資金部經理,在朱元斌離職後的2016年初還任財務總監。被告人成美秀是昌某公司資金部主要工作人員。被告人徐延東、李玉均是昌某公司油脂部主要工作人員。被告人劉勝昔繫上海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被告人朱元斌於2012年8月至2015年底任某公司財務總監,主管財務部。被告人李西欣是昌某公司財務部經理。

2009年、2010年前後,昌某公司開始從事進口油脂、大豆等大宗商品貿易業務,但受油脂、大豆等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下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上升,生產成某普通較高,內控缺失,盲目追求貿易規模、決策失誤等多方面原因,昌某公司出現虧損,審計數據顯示2009年度虧損7189.29萬元,2010年度虧損1.6769億元,2011年度虧損7.2751億元,2012年度虧損21.6224億元,2013年度虧損19.3546億元,2014年度虧損18.9120億元,2015年度虧損5.8928億元,2016年度虧損3.5669億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賬面反映昌某公司資產總額19.6875億餘某,負債總額94.2034億餘某,資產負債率478.49%,嚴重資不抵債。昌某公司自資不抵債起共獲取銀行資金751.78917億元人民幣。其中,國際信用證共1012筆,金額700.64625億元;國內信用證30筆,金額14.141001億元;流動資金貸款57筆,金額15.357305億元;承兌匯票7筆,金額4.453億元;國內保函8筆,金額3.212615億元;國內保理21筆,金額11.789億元;項目貸款2筆,金額2.19億元,案發前逾期貸款本金共計102.86億元。

一、被告人張X華信用證詐騙、貸款詐騙事實

2013年初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張X華在明知昌某公司出現嚴重虧損、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繼續隱瞞企業虧損實情,採用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將業務虧損更改為盈利、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虛假財務審計報告等欺騙手段騙取銀行授信。期間違反企業正常經營規則,不顧及市場行情,放任貿易虧損給企業造成的巨額虧損,還為了防止資金鏈斷裂、詐騙銀行資金犯罪行為暴露,與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日照港信工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港信公司)及關聯公司辦理押貨業務,以低價銷售、高價回購的「押貨」方式加快融資,以此惡性循環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其中僅與日照港信公司通過「押貨」方式借款融資虧損達8.4454億元。

一是信用證詐騙。第一部分,被告人張X華為了昌某公司能夠騙取銀行信用證資金,同意、指使公司人員在從國外購買貨物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後,又將同一批貨物轉賣給境外的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或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境外公司香港HOWARD公司、新加坡RESUN公司,再用其他關聯公司從上述公司購買該批貨物,第二次從銀行開立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26筆,其中第3、4、5、10、11、12、15、17、20、24、25筆共計11筆未償還,給銀行造成共計6838.31萬美元,摺合人民幣4.5474億元的損失。第二部分,被告人張X華為了昌某公司能夠騙取銀行信用證資金,同意、指使公司人員虛構從境外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或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香港HOWARD公司、新加坡RESUN公司購買貨物的貿易背景,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等多家銀行多次騙取信用證,給銀行造成共計19筆9.2650億元的損失。

二是貸款詐騙。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張X華作為昌某公司主管人員,授意公司人員虛構與關聯公司之間貿易背景,偽造虛假貿易合同、貸款資料,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招商銀行日照分行、日照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國內保理、票據承兌,騙取10筆,共計5.2605億元無力償還,後主要通過從銀行進行信用證融資、辦理新貸款、由其他關聯公司承接等方式予以償還,最終均未償還。

上述從銀行取得的資金,由被告人張X華指示李麗娟統一調度,大部分被用於償還企業到期融資、支付銀行利息、繳納關稅等財務成某,另一部分被張X華直接安排公司副總經理孫某1、財務部支出。還在公司持續巨額虧損的情況下,以本人或他人名義購置高檔別墅等房產,購買豪華汽車供公司高管人員、本人及家人使用,還購買價值數百萬元的紅酒及紅木傢具,以分紅、獎金等名義私分資金,利用公司員工張某1、王某1、齊某1等人名下賬戶隱藏資金,部分用於家庭生活和個人消費。

(一)信用證詐騙

第一部分

1.2013年10月31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新加坡RESUN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申請開立了492.072萬美元的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3年11月20日,昌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提單(提單號TLB111303;船名MTTHERESALIBRAV1113)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4010022950,套取492.072萬美元。

2.2014年4月3日,昌某公司以從AAA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4月18日,昌某公司的另一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SDKTJN02,船名MTGLOBALIRISV.69),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658,套取125.775萬美元。

3.2014年3月28日和2014年4月2日,昌某公司以從巴西VITOL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分別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和交通銀行日照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部分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5月27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01、提單號10,船名均為M/TMATTHEOSI),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156111LC14000076,套取620.75萬美元。

4.2014年3月28日,昌某公司以從巴西VITOL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部分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6月13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04、提單號06、提單號08、提單號09,船名均為M/TMATTHEOSI),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265,套取477.5萬美元。

5.2014年3月28日和2014年4月2日,昌某公司以從巴西VITOL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分別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和交通銀行日照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部分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6月11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05,船名M/TMATTHEOSI;提單號11、提單號12、提單號13、提單號14、提單號16、提單號17,船名均為M/TMATTHEOSI),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259,套取1575.75萬美元。

6.2013年9月17日,昌某公司以從國外公司(INTER-CONTINENTALOILS&FATSPTE.LTD)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進出口銀行青島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3年9月27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SP/BLW/ZPC-01、提單號SP/BLW/ZPC-02,船名M/TAULIBRAV2013/14),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1971,套取819.28萬美元。

7.2013年10月15日,昌某公司以從WILMAR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3年11月5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TPS151302、提單號TPS151303,船名均為MTTHERESAPISCESV1513),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186,套取836.73萬美元。

8.2013年10月30日,昌某公司以從ADM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1月14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7,船名STENAWECOGLADYSW),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022,套取400萬美元。

9.2013年10月12日、10月30日,昌某公司以從ADM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分別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1月27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1、提單號2、提單號5、提單號6、提單號3,船名均為STENAWECOGLADYSW),從日照銀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0002011400106,套取2300萬美元。

10.2014年5月7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2014年7月4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01、提單號02、提單號04,船名均為M/TST.JACOBI),從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浦發銀行)日照分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32114000065,套取291.3萬美元。

11.2014年5月13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日照銀行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2014年6月25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10、提單號11、提單號13、提單號14、提單號16,船名均為M/TST.JACOBI),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281,套取582.6萬美元。

12.2014年5月13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日照銀行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2014年6月20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09、提單號12、提單號15,船名均為M/TST.JACOBI),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827,套取485.5萬美元。

13.2013年9月10日,昌某公司以從ADM公司購買菜籽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進出口銀行青島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3年9月25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菜籽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HAW1306WVCRZJG05;船名GINGAHAWK),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156111LC13000104,套取759.75萬美元。

14.2013年12月16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哥倫比亞GRAIN公司購買大豆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1月28日,昌某公司以又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大豆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KALCN-3;船名M/VMEDIANTWERP),從日照銀行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0002011400105,套取2286.60323萬美元。

15.2014年2月27日,昌某公司以從ADM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4月24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NOL/CHN-105、提單號NOL/CHN-106,船名均為M.TBUNGABAKAWALIV.1401),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193,套取1134萬美元。

16.2013年9月6日,昌某公司以從AAA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3年9月22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LDUZJG01;船名MTHONGHAI6V.006),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3000386,套取416萬美元。

17.2014年5月27日,昌某公司以從ASTRA-KLK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威海商業銀行貿易金融部青島分部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6月9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LDU/CHI-01,船名MT.YUEYOU901V.1408),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156111LC14000098,套取233.82萬美元。

18.2013年12月13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哥倫比亞GRAIN公司購買大豆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1月22日,昌某公司以又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大豆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KALCN-1、提單號KALCN-2,船名均為MEDIANTWERP),從日照銀行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0002011400067,套取1615.16萬美元。

19.2013年10月24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國外公司(INTER-CONTINENTALOILS&FATSPTE.LTD)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新加坡RESUN公司。2013年11月20日,昌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RESUN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BLW/ZJG-01、提單號BLW/ZJG-02、提單號BLW/ZJG-03,船名均為M/TAULEOV.2013/32),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4010022941,套取1175.95萬美元。

20.2014年7月2日,昌某公司以從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新加坡SF公司。2014年7月9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07,船名M/TST.JACOBI),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890,套取747.67萬美元。

21.2013年12月20日,昌某公司以從ADM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臨商銀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1月10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4,船名SEAPIONEER),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373,套取502萬美元。

(第22筆至第25筆)2014年3月21日,昌某公司以從ADM公司購買豆油為由,提供提單從臨商銀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

22.2014年4月10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NOR/CHN-104,船名M.T.BUNGABEGONIAV.1401),從恆豐銀行青島分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DL020120140048,套取653.932081萬美元。

23.2014年4月21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NOL/CHN-102,船名M.T.BUNGABEGONIAV.1401),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612,套取514.25萬美元。

24.2014年4月24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NOR/CHN-103、提單號NOL/CHN-101,船名均為M.T.BUNGABEGONIAV.1401),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156111LC14000059,套取888.25萬美元。

25.2014年5月20日,日照利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豆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NOL/CHN-103,船名M.T.BUNGABEGONIAV.1401),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騙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156111LC14000077,套取560.986256萬美元。

26.2014年5月12日,昌某公司以從國外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提單從中國進出口銀行青島分行申請開立了跟單信用證。後為從銀行取得融資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2014年6月30日,昌某公司的另一關聯公司江蘇豐某公司又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同一批次棕櫚油為由,提供上述已使用過的提單(提單號SL1403HZG01、提單號SL1403HZG02,船名MTSOUTHERNLIONV.140),從華夏銀行蘇州分行取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01161LC1400114,套取688.5萬美元。

第二部分

1.2014年4月4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貨物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海關進口報關單等,交納保證金294萬美元,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172,套取1958.345551萬美元,後經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應收賬款質押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1650萬美元,後未償還。

2.2014年5月7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貨物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144萬美元,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209,套取860.4萬美元,後經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延期還款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730萬美元,後未償還。

3.2014年6月27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貨物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300萬元人民幣,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962914000286,套取291.3萬美元,後經展期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1518.556萬元人民幣,後未償還。

4.2014年7月2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貨物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156411LC14000049,套取1189.0691萬美元,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3000萬元人民幣,後未償還。

5.2014年5月23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毛豆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675萬元人民幣,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710,套取477.5萬美元,後經辦理信託收據貸款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後未償還。

6.2014年6月6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265萬元人民幣,從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37086010002792,套取409.05萬美元,後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310.5萬美元,後未償還。

7.2014年5月6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603LC1400120,套取893萬美元,後經辦理進口押匯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787萬美元,後未償還。

8.2014年4月25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委託香港昌某國際有限公司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貨物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1973萬元人民幣,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238LC1400007,套取1932萬美元,後經向銀行申請進口代收押匯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799.9萬美元,後未償還。

9.2014年7月4日,日照利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毛豆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1200萬元人民幣,從浦發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232114000066,套取903.03萬美元,後經銀行墊款等,在無力償還情況下轉為流動資金貸款,後未償還。

10.2014年7月23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毛豆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從交通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ZL006201401102,套取1432.5萬美元,後使用保證金歸還222.25萬美元,剩餘本金1210.25萬美元,後未償還。

11.2014年7月14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從交通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ZL006201401062,套取892萬美元,後使用保證金歸還138.23萬美元,剩餘本金753.77萬美元,後未償還。

12.2014年7月14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從交通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ZL006201401063,套取1268.7萬美元,後使用保證金歸還196.61萬美元,剩餘本金1072.09萬美元,後未償還。

13.2014年2月27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從交通銀行日照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ZL006201400222,套取1298.65萬美元,尚有本金1298.63萬美元後未償還。

14.2014年2月18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RESUN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1100萬元人民幣,從臨商銀行金都支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LC03011400059,套取1676.98164萬美元,後未償還。

15.2014年3月26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589萬元人民幣,從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QDB2014LC00036,套取868.6728萬美元,後經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等,後未償還。

16.2014年5月4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311.0184萬元人民幣,從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QDB2014LC00059,套取493.68萬美元,後經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等,後未償還。

17.2014年5月9日,昌某公司以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624萬元人民幣,從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QDB2014LC00065,套取959.76594萬美元,後經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等,後未償還。

18.2014年5月12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按照10%的比例交納保證金,從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QDB2014LC00062,套取超出指控數額674.0625萬美元的資金,後經向銀行申請信用證墊款等,後未償還。

19.2014年6月10日,昌某公司以從香港HOWARD公司購買棕櫚油為由,提供購銷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交納保證金332萬元人民幣,從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開立跟單信用證,信用證號QDB2014LC00078,套取509.949萬美元,後經向銀行申請進口押匯、進口押匯展期等,後未償還。

(二)貸款詐騙

1.2013年12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購買1300噸狹鱈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1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37010120130011659)。

2.2014年2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江蘇豐某公司購買10000噸24度棕櫚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23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37010120140001304)。

3.2013年11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購買1000噸狹鱈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1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16160202-2013年(嵐山)字0057號)。

4.2013年10月至11月,山東恆隆公司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中國工商銀行日照東港支行申請辦理項目貸款,金額20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16160200-2013年(東港)字0090號),無力償還並由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承接上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編號為0161600202-2014年(嵐山)字0060號),後未償還。

5.2014年6月,昌某公司虛構從江蘇豐某公司購買15000噸24度棕櫚油、向另一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出售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向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辦理國內保理6100萬元,到期後轉流動資金貸款,後由其他關聯公司承接,後未償還。

6.2014年7月,昌某公司虛構從江蘇豐某公司購買15000噸24度棕櫚油、向另一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出售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向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辦理國內保理8000萬元,到期後由其他關聯公司山東恆隆公司承接,無力償還後辦理了再融資,後未償還。

7.2013年11月,昌某公司虛構從江蘇豐某公司購買7000噸24度棕櫚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3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年信字第3111131029號)。

8.2014年3月5日,昌某公司虛構從日照利某公司購買13900噸葵花籽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交納保證金5000萬元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申請辦理票據承兌10000萬元,騙取流動資金借款5000萬元(編號為2014年信字第3191140309號)。

9.2013年5月,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日照啟順公司虛構向另一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購買15000噸棕櫚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日照銀行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45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年日銀嵐流借字第080號)。

10.2014年3月10日,昌某公司虛構從日照利某公司購買13900噸葵花籽油的事實,在中國民生銀行青島分行申請辦理的商業承兌匯票,金額5000萬元,於2014年3月10日由日照利某公司背書在中國民生銀行青島分行辦理貼現,金額5000萬元。

二、被告人李麗娟、徐延東、李玉騙取金融票證事實

2013年初至2014年7月期間,在昌某公司張X華授意下,被告人李麗娟、徐延東、李玉等人虛構貿易背景、製作開證申請,利用同一批貨物自多家金融機構開具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騙取金融機構信用證26筆,其中11筆未償還,共給銀行造成6838.31萬美元的損失,摺合人民幣4.5474億元(詳見信用證詐騙第一部分),但徐延東、李玉未參與大豆提單轉賣,未參與指控的第14筆、第18筆。

被告人李麗娟還在昌某公司及張X華實施信用證詐騙中,按照張X華的指使意見,將虛構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從境外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或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香港HOWARD公司、新加坡RESUN公司購買貨物貿易背景的資料,由其分管的資金部工作人員到銀行多次騙取信用證,給銀行造成共計19筆9.2650億元的損失(詳見信用證詐騙第二部分)。

三、被告人李麗娟、焦安偉、成美秀騙取貸款事實

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李麗娟、焦安偉、成美秀作為昌某公司負責分管貸款業務的副總經理和經辦申請貸款的資金部主管人員,在被告人張X華的授意安排下虛構與關聯公司之間的貿易背景,偽造貿易合同、貸款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騙取9筆共計1.85億元,用於公司日常運營、償還以往欠銀行本息,無力償還後又主要通過從銀行進行信用證融資、辦理新貸款等方式予以償還。主要作案事實如下:

1.2012年5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日照昌某海產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購買1500噸魚糜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14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2年信字第3111120507號)。

2.2012年6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青島愛德華進出口有限公司購買2000噸狹鱈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16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2年信字第3111120603號)。

3.2013年5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江蘇豐某公司購買6000噸進口毛豆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3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年信字第3111130506號)。

4.2013年7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江蘇豐某公司購買8500噸毛菜籽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2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年信字第3111130706號)。

5.2013年9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日照昌某海產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購買1700噸魚糜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22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16160202-2014年(嵐山)字0040號)。

6.2013年11月,昌某公司虛構從江蘇豐某公司購買7000噸24度棕櫚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招商銀行日照分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3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2013年信字第3111131029號)。

7.2013年11月,昌某公司虛構從江蘇豐某公司購買5000噸24度棕櫚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2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37010120130010775)。

8.2013年12月,昌某公司虛構從關聯公司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購買1300噸狹鱈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10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37010120130011659)。

9.2014年2月,昌某公司虛構從江蘇豐某公司購買10000噸24度棕櫚油的事實,提供購銷合同等資料,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騙取流動資金借款2300萬元(借款合同編號為37010120140001304)。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證人證言

1.銀行工作人員證言

(1)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劉某1、董某2(時任副行長)、王某2、史某(分別時任業務發展部主任、副主任)、牟繼善、於某、丁某(時任業務發展部客戶經理)證實,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流程、經過。上述人員均不知道昌某公司提供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不真實。牟繼善還證實昌某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等材料從銀行取得授信的主要經過,案發後發現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利潤等數據是虛假的。

(2)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徐某(時任行長)、鄭家宏(時任副行長)、趙某1、朱某1良、陳某1、楊某1、劉某2(時任客戶經理)證實,昌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行開立信用證、貸款的流程、經過。趙某1還證實昌某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等材料從銀行取得授信的主要經過,案發後發現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利潤等數據是虛假的。

(3)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嵐山支行孫某2、閆雷(分別時任行長、客戶經理)證實,昌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行開立信用證、貸款。孫某2未建議張X華虛報資產降低負債。

(4)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孫某3、秦某(分別時任對公業務部經理、客戶經理)證實,昌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行開立信用證。2014年7月昌某集團出現償債危機後,該銀行根據日照市政府發文要求給昌某集團繼續授信14.33億,其中分給日照利某公司1.36億,山東恆隆公司2億,但這些授信額度該銀行不再與昌某集團聯繫了。將昌某公司不能償還款項轉為流動資金貸款,到期還不上銀行又給轉貸,最終昌某公司未償還。

(5)招商銀行日照分行、日照嵐山支行王某3證實,2011年時昌某公司張X華、李麗娟曾到招商銀行溝通授信事宜,後資金部人員陳某2、范某、張某2到銀行送材料。昌某公司通過提供審計報告等取得銀行授信。呂霞證實,2013年與王某3共同經辦三筆流動資金貸款給昌某公司。

(6)浦發銀行日照分行賀金寶證實,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提供北京正和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濟南分所、日照方大會計師所的審計報告等從銀行取得授信,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行開立信用證。2014年7月開立了903.03萬美元的國際信用證,後未償還,銀行予以轉流動資金貸款。案發後發現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利潤等數據都是虛假的。

(7)日照銀行嵐山支行費某1(時任行長)、山某(時任營業部經理、業務發展部經理)、王某4(時任業務發展部經理)、張某3、徐善禮、朱某2、馮某(時任公司信貸業務主管或業務員)證實,張X華到日照銀行嵐山支行說他給銀行拉存款1億元,銀行給他們放貸款7500萬元。日照銀行嵐山支行分兩筆放貸給日照啟順公司4500萬元(即指控的張X華貸款詐騙第12筆)、給日照利某公司3000萬元。到期後昌某公司償還,又在銀行續貸,到期後未償還。1億元存款到期後已全部被提走。昌某公司的焦安偉、成美秀、王某5、劉某3、張某2曾與該銀行聯繫辦理相關貸款業務。李健證實,曾給銀行拉過一筆1億元的存款,從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獲利40萬元。

(8)交通銀行日照分行陳維福證實,2012年至2014年昌某公司在該銀行有信用證、押匯業務,出現風險後該行將信用證墊款轉為流動資金貸款。共欠本金4.3億餘某。張玉姣證實,2012年4月始昌某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等材料從銀行取得授信。2014年8月,昌某公司在銀行的押匯逾期後,銀行為該公司辦理了貸款重組。

(9)華夏銀行日照分行馬成華證實,授信業務主要與焦安偉聯繫,成美秀和范某也向銀行提報授信材料。2013年度至2014年度昌某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等材料取得銀行授信,當時要求看昌某公司的財務賬,但公司不讓看。案發後看審計報告中的資產負債、利潤等數據是虛假的。2014年8月份,昌某公司出現履約問題,該銀行按照市政府召開的會議要求,維持昌某公司已使用額度。至2015年12月,因昌某公司無進口業務,銀行從而把信用證改成流動資金貸款。

(10)臨商銀行劉某4、劉某5證實,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昌某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行開立信用證等。2014年下半年、2015年,昌某公司已經產生不良貸款後,為維持昌華公司資金周轉和市政府關於不能壓縮額度的會議要求,繼續給昌某公司授信。後未償還的部分於2015年11月轉流動資金貸款29554.5萬元。

(11)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彭雷證實,2009年始昌某公司從該行貿易融資,至2014年授信金額達到10億元。2011年12月、2013年的2月還給昌某公司分別提供了2300萬美元、3000萬美元(期限均為六年)的境外投資貸款,昌某公司已經償還了300萬美元,將在加拿大卡爾加爾的油田股權全部質押給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欠款總額約12億元。

(12)中國民生銀行青島分行、日照分行王某6、李某2證實,昌某公司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銀行開立信用證、貸款的流程。共欠約9495.89萬元未償還。王斌證實,銀行工作人員去找焦安偉了解情況,焦安偉反映經營狀況良好,資金量充足,利潤也不錯。

(13)交通銀行蘇州分行沈某1、周某證實,江蘇豐某公司在該銀行開立了涉案信用證。

(14)興業銀行日照分行王某7、於佳麗、楊和營證實,昌某公司提供審計報告等材料從銀行取得授信,提供借款申請書、購銷合同等在該銀行申請貸款。案發後認為昌某公司在虧損的情況下繼續編造虛假數據騙取銀行授信支持。興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任欣證實,2015年2月到該銀行參加工作後,根據政府和市行不允許抽貸、壓貸等要求,給昌某公司轉貸約5筆(即指控張X華貸款詐騙的第13筆至第17筆)共7787萬元,都是借新還舊,貸出去後又在本銀行的監管下用於償還以前的貸款了。

2.貿易往來單位證人證言

(1)金利油脂蘇州有限公司李某3、中糧東海糧油工業(張家港)有限公司楊某3、儀征方順糧油工業有限公司尹某1、嘉里糧油(天津)有限公司穆某、江蘇省江海糧油集團有限公司何某證實,2011年始,國內一些融資性貿易公司介入棕櫚油市場,後業務量突然增大,國內價格整體上低於國外價格。他們所在的公司不從國外進貨,從昌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等公司採購。

(2)日照港信公司實際控制人齊某2才證實,港信的離岸公司有香港的HOWARD公司、GENOR公司和新加坡的RESUN公司。2012年底齊某2才在跟許某聊天時得知昌某公司已經在跟一些大型國企做托盤業務。具體是指:昌某公司從國外進口棕櫚油等貨物,開出國際信用證,進口到國內時先抵押賣到資金充足的企業,得到資金,等手裡資金周轉過來的時候再買回去,然後再進行銷售。日照港信公司跟昌某公司做代理開證、現貨質押、借款這三類業務。昌某公司當時大量進口油脂,市場上供大於求,成某價高於銷售價,但是還是要不斷進貨,通關後把貨物先給港信公司,港信公司把貨款給昌某公司,同時跟昌某公司的關聯企業(比如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簽訂合同把貨物賣給他們,但是他們需要付給港信公司利息。這種業務中,昌某公司不但不盈利,還要支付利息給港信,只有虧損越來越大。陳小力(時任日照港信公司副總經理)證實,具體業務模式是陳小力與許某對接,許某肯定獲得了張X華的同意。昌某公司在此過程中虧損嚴重。

3.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人員證言

(1)童龍飛(昌某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申請破產後臨時擔任總經理)、劉某6(山東恆隆公司總經理)、王某8(原昌某公司總經理助理,物流部經理)、萬某、張某4(日照利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張某5、劉某7、趙某2(江蘇豐某公司掛名法定代表人)、張某6、張某7、李某4、陳某3、張某8、張宗山、時某、張某9、王某9、張某10、成積路、孫某4、張某11的妹妹張某12、張X華的妹妹張某1張某14、王某10等證實,昌某公司及張X華以職工、親友名義成立了多家關聯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張X華,以及公司職工、工資發放。童龍飛、劉某6、王某8等公司高管領取的工資、獎金較高,如童龍飛稱在2012年至2015年的年薪為50萬元,張X華還安排他們投資期貨,其中一次投資50萬元後收回75萬元,有的人員還投資了兩次。劉某7負責昌某公司在張家港周邊的油脂銷售,當時張家港周邊的庫區已經裝不下了,市場已飽和,但昌某公司還是不斷進貨。另王某8證實,公司組織由張X華、童龍飛、孫某1、李麗娟、王某8等參加的會議,2013年張X華在會議中說棕櫚油上半年虧損14億,其他的會議張X華也會提到虧損。

(2)油脂部人員

毛某1(2012年9月至2015年3月任油脂部業務員)證實,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有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境外的新加坡SF公司、香港昌某公司等。公司的老總是張X華,副總有李麗娟、童龍飛等。油脂部負責人是許某,再往下是徐延東,又分為信用證業務、內貿銷售、期貨三塊業務,信用證業務的負責人是李玉,業務員有毛某1、李某5、仲某,銷售業務有桑某、張某15、劉某7、張某16,以及來慶敏等內勤人員,期貨業務有高某1、來永輝、安某、王某11。大豆部負責人起初是李某1,他案發後由王某8接手,該部有期貨業務倪守歆、王某12,銷售業務尹某2,內勤宋某3、李某6。資金部經理是焦安偉,再往下是成美秀,業務員有郭某、范某、劉某3、庄某1、焦某、宋某1、葛某、李某7等人,資金部由李麗娟分管。財務部負責人是朱元斌。毛某1負責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的進口開證,李某5和仲某負責棕櫚油的進口開證。開信用證的流程:油脂部將進口開證需求,大多是李玉聯繫資金部的成美秀,由資金部人員根據銀行的授信額度確定申請開證的銀行,然後毛某1或仲某根據業務準備開證資料,一般就是英文版的開證申請書、上下游公司的購銷合同,上游購銷合同一般是許某與外商談好生意後由外商起草合同,由許某簽字後加蓋昌某公司公章或合同章。將材料交給成美秀,由資金部的人員與銀行對接。公司領導決定二次開證,由公司的離岸公司將購銷合同發給李某5或李玉,許某或徐延東簽字,然後離岸公司再發給李某5一份與昌某公司關聯公司的購銷合同,李某5審核後許某或徐延東簽字後加蓋公章,同時李某5還要自己造一份下游合同,將材料交給成美秀,由資金部和銀行對接申請開證。

李某5(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油脂部業務員,2013年曾被派往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江蘇豐某公司開立國際信用證)證實,油脂部負責人是許某,二把手是徐延東,開證業務主管是李玉,管着毛某1、李某5、仲某三個業務員。根據李玉的分工安排,毛某1負責從外商手裡購買豆油、葵花油時的開立國際信用證。仲某負責從外商購買棕櫚油時的開立國際信用證。李某5負責接下來的環節,二次開立信用證,就是李玉根據公司上級領導的要求安排,用昌某公司或者日照利某公司的名義再和新加坡SF公司簽訂一份購銷合同,李某5去找徐延東在合同上簽字,然後拿到資金部加蓋昌某公司或者日照利某公司的章,再到銀行申請開立國際信用證。新加坡SF公司有兩枚印章存放在資金部辦公室,李某5使用印章時跟成美秀說,成美秀不在時跟其他業務員說。後來幾乎所有進口業務都虧損,李某5跟李玉反映過,但是張X華還是安排繼續向銀行開立信用證,開立信用證已不是為了真做業務,就是為了從銀行套取資金。指控的二次開證第1筆是李某5經手的,這筆業務的背景是昌某公司欠日照港信公司不少錢,公司領導決定購進一批貨,將提單借給齊某2才的離岸公司新加坡RESUN公司,昌某公司再開立信用證將提單買回來,就算是還他的錢了。然後以昌某公司從新加坡SF公司購買貨物名義申請在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分行再開立一遍信用證。另辨別了其他二十五筆,系從國外購買貨物時使用提單到銀行申請開立國際信用證,後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再用其他關聯公司從SF公司購買,並向銀行再次申請開立國際信用證。

仲某(2011年9月至2016年1月任油脂部業務員)辨別了指控的二次開證第17筆辦理情況,其他證實內容同毛某1、李某5證言基本一致。

張某15(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任油脂部業務員)證實,負責北方區的油脂銷售,2012年至2015年油脂價格下跌,昌某公司進貨成某價格大多數時間是高於銷售價格的,進貨越來越多,虧損越來越大。許某決定是押貨還是直接賣掉,有時候許某要求三天、五天就賣貨回款,不顧盈虧。

桑某(曾任油脂部業務員)證實內容,與張某15證言基本一致。

來慶敏(2010年7月至2015年上半年任油脂部內勤)證實,工作期間的2013年至2014年,來慶敏負責港口庫存信息、下遊客戶需求、銷售資金迴流情況的收集匯總,報給許某等人,每天的資金迴流情況還報給李麗娟。後期因市場行情、昌某公司不斷押貨支付相關利息、手續費等,虧損嚴重,有時一船貨虧損幾千萬。其他證實內容同毛某1、李某5證言基本一致。

(3)大豆部人員

倪守歆(2010年至2014年11月任大豆部業務員)證實,昌某公司的大豆部起初是庄某2、魏某負責,2010年有少量虧損,2011年虧損約2億。2012年,張X華聘請了李某1作為負責人,起初市場行情較好,後來張X華、李麗娟要求需要償還銀行貸款,貨到後馬上賣掉,甚至提前賣掉,虧損較大。共計虧損約10億元。

尹某2(2010年至2014年任大豆部業務員)證實內容,同倪守歆證言基本一致。

(4)資金部人員

郭某(2001年至2010年上半年任財務部會計,2012年底至案發任資金部業務員)證實,所在資金部的分管領導是李麗娟,經理是焦安偉,成美秀負責開立信用證之類的融資業務。如果昌某公司原有銀行授信到期,銀行會主動聯繫焦安偉,焦安偉安排郭某辦理哪個銀行的授信業務,讓郭某準備相關基礎材料,郭某到公司辦公室複印驗資報告、審計報告、當月財務報表等,加蓋公司印章報給銀行,有些銀行要求在授信申請書上由張X華簽字。2012年度、2013年度,日照方大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簡稱日照方大會計師所)給昌某公司及日照利某公司出具過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沒有真實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資產負債等情況,主要依據郭某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這些數據是郭某將財務部和業務部門提供的報表數據綜合,按照焦安偉的要求更改,再讓焦安偉等公司領導審核確認。

范某(2010年3月至2014年1月任資金部會計、業務員)證實,范某起初跟隨成美秀到銀行辦理融資貸款業務,後負責日照市區銀行的送貸款資料、辦理融資貸款業務,期間的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休產假,陳某2接替范某從事相關工作。公司業務部門提供給資金部的貨物購銷合同有真的也有假的。有些假的貨物購銷合同是資金部自己偽造的,這其中主要是偽造了昌某公司跟關聯公司之間的貨物購銷合同,成美秀處有從業務部門要來的合同電子模板。簽訂貸款合同時,有時張X華親自簽,有時授權給李麗娟。所貸款大部分用於大豆、棕櫚油貿易。2014年1月,范某調到山東恆隆公司後,貸款一般用於償還昌某公司或日照利某公司的銀行欠款。另辨認了指控李麗娟等騙取貸款作案的第1筆、第2筆、第3筆、第4筆指控中,均虛構了貨物購銷合同,記得有一段時間,公司辦理的類似合同非常多,就跟流水作業似的製作假合同,因為昌某公司當時資金缺口大。

宋某1、王某5、張某2證實,三人負責嵐山轄區內銀行的相關融資貸款。

劉某3(2006年到昌某公司工作,2013年初至2015年2月任資金部業務員)證實,其在資金部的主要工作是到日照市以外的銀行給昌某公司開戶、拿對賬單,順便給油脂部捎帶交單手續。給昌某公司的離岸公司新加坡SF公司在東亞銀行青島分行、華夏銀行張家港支行開戶。還去位於青島、臨沂的銀行以及天津銀行山東分行、華融湘江銀行給昌某公司辦理融資貸款業務。曾持有新加坡SF公司在東亞銀行的網銀半年,該公司賬戶收到款項後,焦安偉或成美秀會安排劉某3將款轉到昌某公司或日照利某公司的美元賬戶。劉某3經辦轉款多次,金額大約都是幾百萬美元。後由庄某1管理該網銀。另供述,2016年,孫某1對劉某3說通過朝陽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轉賬,經查賬,是從香港海豐公司收到540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後轉到浙江海寧巨銘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又轉回後轉給張某14賬戶700萬元,其他的轉給了西藏春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張X華知道該事。

庄某1(2013年10月至2015年任資金部業務員)證實,資金部的陳某2去日照市區銀行辦理相關融資貸款業務後,將昌某公司及多個關聯公司的共約20個網銀交由庄某1管理。2015年大部分都是借新還舊,貸款資金基本不經過公司賬戶,銀行自己就操作了。

李某7(2011年12月至2014年5月任資金部業務員)證實,李某7負責做日照利某公司的貿易融資業務,主要到中國農業銀行日照東港支行、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國際信用證。昌某公司為了融資,用本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跟國外的離岸公司簽訂虛構的貨物購銷合同,貿易背景都是假的,尤其是跟新加坡離岸公司間的業務都是虛構的,換一家銀行再辦理國際信用證。提供給銀行的貨物購銷合同和英文版的開證申請是公司業務部門人員偽造的,李玉和她手下的毛某1、李某5、仲某參與這件事情。在國內,昌某公司同樣偽造跟關聯公司間的貨物購銷合同,從銀行騙取貸款,貸款辦理出來以後再由上游的關聯企業把款迴流到昌某公司,貸款到期後先還上,然後再貸出來。成美秀的電腦里有電子版的購銷合同,銀行貸款需要的時候,成美秀有時候自己修改打印出購銷合同,有時候把要求告訴其他資金部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修改好再給銀行。

葛某(2011年9月至2015年7月任資金部業務員)證實,前期主要在日照市區給昌某公司跑融資貸款,2012年下半年至離職主要負責江蘇豐某公司的融資貸款,在2014年李某7離職後還負責日照利某公司的融資貸款,受成美秀直接安排。昌某公司和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之間的業務貸款有時候會迴流。

(5)財務部人員

高某2(2000年至案發任財務部記賬會計、成某核算會計)證實,昌某公司副總的工資在2010年是每年20餘萬,2013年左右漲到了50餘萬,2015年1月高某2核算工資時還是這麼多。張X華的工資一直是每年100萬元。油脂部、大豆部的外聘專家許某、李某1年薪更高。其所在財務部從2012年才開始接手國際貿易成某核算,之前是業務部門自行統計核算,通過成某核算髮現2012年就有虧損;2013年虧損約二十億;到了2014年虧損更厲害了,幾乎是每十個億的貿易就虧損一個多億。這些虧損還不包括銀行成某和一些人工工資、差旅費、招待費等間接費用。公司領導們會從財務報表上看到前述虧損情況,此外,高某2從2013年下半年每個月都寫一份關於收入、成某、盈虧等情況的財務報告給財務總監朱元斌,一共堅持寫了半年。另高某2還根據公安機關要求統計了昌某公司高管出行乘坐飛機費用在公司報銷、為高管購置奧迪轎車情況。

吳志梅(財務部出納)證實,2011年至2017年3月給張X華信用卡還款三四百萬元,給張X華的女兒張某19信用卡還款約20萬元。

張某17(財務部會計)證實公司高管領取工資、報銷出差飛機票等事實。

張某1(2008年7月至2016年4月在財務部、投資部工作)證實,2014年1月,昌某公司通過公司賬號給張某1轉了500多萬元,後來張X華給了張某1一張名單,名單上有童龍飛、孫某1、李麗娟、劉某6、許某、李某1等人,讓給名單上人員轉款500多萬元。2014年張X華還讓張某1向名單上的童龍飛、孫某1、李麗娟指定的李某8、劉某6各轉款75萬元,還向張某18、劉某8加之母王某13、蓋鑫指定的臧某、古東倫指定的毛某2、陳某4、孫某5之子孫永祥分別轉款60萬元、40萬元、30萬元、65萬元、80萬元、70萬元。離職後,張X華安排他的外甥張某14辦了兩張銀行卡和網銀,將銀行卡、網銀、密碼給了張某1,還安排劉某8華、苗某辦理了銀行卡和網銀,將網銀、密碼給了張某1,還有王某1、齊某1等人的銀行卡在張某1處。張X華安排給五個人發工資到2017年2月,每月張某183萬元,孫某13萬元,齊某11萬元,張某11萬元,劉某8華5000元。2016年六七月份西藏春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劉某8華賬戶分多次轉款共計1000萬元,該1000萬元轉給了張X華的親戚徐加確一部分,轉給張X華的妹妹張偉一部分,其他方面陸續支出一部分,最後基本用完了。2014年至2017年,從張某1管理的私人賬中共報銷飛機票、出差住宿費、招待費共70多萬。關於張某1陳述的投資期貨情況,童龍飛如實陳述第二次投入50萬元分得75萬元,未陳述第一次是否投入,分得35萬元;孫某1未在案;李麗娟僅如實供述投入50萬元分得75萬元(應為第二次),未如實陳述第一次分得90萬元;劉某6如實供述兩次各投入50萬元,各分得75萬元;王某8如實陳述第一次投入40萬元,分得75萬元;古東倫如實陳述2012年12月投入45萬元,2014年1月24日分得70萬元,第二次2014年10月分得65萬元至古東倫指定的毛某2賬戶;中國進出口銀行青島分行劉某8加的母親王某13證實,投入30萬元分得40萬元;蓋鑫證實,投入30萬元,以指定的臧某賬戶收到30萬元本金,另收到15萬元;陳某4證實,聽孫某1說炒股賺錢,高述軍從丁斐處幫陳某4借50萬元轉給孫某1,2014年8月收到80萬元,2017年六七月因聯繫不上孫某1就把錢退到日照市紀委廉政賬戶27.5萬元。劉某3所做的辨認筆錄、孫某5及提供的匯款明細證實,孫某5以兒子孫永祥賬戶轉款50萬元給孫某1投資期貨,收到70萬元,後又將20萬元匯款給孫某1。

王某1(2004年至2015年3月負責成某核算)證實,2010年張X華安排王某1給他負責「小賬目」,也就是他自己的花銷,用王某1的身份證開戶,資金來源是公司賣下腳料的錢和張X華安排的其他款,用於張X華購買紅酒、冬蟲夏草之類的,給張X華前妻劉愛玲支付過購買保險的款四五次,每次幾萬元,向申某轉賬10萬元用於給張某19裝修房屋。

(6)後某、審計、法務及其他部門人員

申某(在後某處工作)及其提供的日照興業銀河華府C03-4-3101認購協議、交納房款收款憑證、車位費、物業費交款單據、2016年出售時的房屋中介費收據、新城花園19-3-1601裝修花費清單證實,2012年張X華安排支付500萬元購買常州鼎進金屬加工有限公司,讓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後該公司不經營了。2013年10月29日,張X華安排從昌某公司(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支付129萬元給張某19在興業銀河華府購買一套樓房,又先後從公司財務支取15萬元、10萬元,其中的14.5萬元用於支付購買車位,6.9萬餘元交納房屋契稅和維修基金,3萬餘元交納物業費、稅費、房產證登記費、裝修保證金等,剩餘4000餘某由張某19支取,2016年10月張某19將樓房賣掉。2016年張X華在日照市新城花園19號樓1601室給張博文買了一套樓房,不清楚誰付的錢,讓申某從公司支取15萬元用於裝修。2016年7月張X華安排秘書齊某1向申某轉款30萬元,用於購買紅木傢具。2014年支付160萬元以上海巨銘公司名義在成都購買樓房一套,2015年底被賣掉。

張市南證實,曾陪申某去成都以上海巨銘公司名義購買樓房一套,購房款161萬餘元來自昌某公司安排的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

賈曙光(2010年12月至2014年春天在昌某公司從事審計工作)證實,沒有審計過資金部的賬,審計的賬目大部分來自財務部,審計過一些有實體的搞加工貿易的關聯公司,審計過王某1管理的張X華私人賬目和公司的小賬目,但過百萬的支出基本沒經過王某1。

姜海芳證實公司召開會議情況。

劉某8華證實(在昌某公司車隊工作),讓苗某將一輛登記在張某11名下的紅色魯B×××××號牌的保時捷轎車於2017年6月13日開到了青島,交給張某11的親屬張成。在青島辦理過五張銀行卡,網銀、密碼交由張某1使用。2018年3月2日劉某8華根據此前一天張某20打的電話,將魯B×××××號牌保時捷白色卡宴轎車從膠州開到公安機關。苗某、孫某6證實,將一輛魯B×××××號牌的豐田霸道越野車開到了西藏。登記在孫某6名下,但實際是張X華安排購置的。張玉祥證實,公司購置車輛及涉案車輛使用情況。

牛海軍(在昌某公司法務部工作)證實,其一,2011年左右,張X華安排借給密貴瑰約2000萬元。通過法院判決後,密貴瑰按照法院判決履行了還款。其二,2012年左右(實際應為2013年12月),棗莊市的山東恆晟集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尤壽印向昌某公司借款1000萬元,但未按期償還。昌某公司起訴,日照市中院判決勝訴。其三,昌某公司借款給宋某2昌2000萬元,數額以協議為準(協議上為3200萬元),委託其代為收購徐州光環公司的散戶股權,宋某2昌用徐州光環公司25%的股權質押。後宋某2昌帶着錢跑了。昌某公司便到青島市中院起訴宋某2昌。法務部還根據張X華安排管理昌某公司、利某公司等關聯公司的印章。

密貴瑰(青島金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證實,2012年7月曾向張X華借款,收到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匯款950萬元,還錢時按照張X華指示匯款至侯某(張某11母親)賬戶。又借950萬元,後陸續償還本金950萬元、利息180萬元。

楊茂東(徐州光環鋼管有限公司)證實,2011年5月,美籍華人宋某2昌欠該公司材料款,後從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轉賬至徐州光環鋼管(集團)有限公司3200萬元。

(7)吳某1(加拿大昌某能源有限公司職業經理人)證實,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張X華,張X華的二女兒張某19、加拿大人TIMKEMP任公司董事。公司共收到昌某公司的資金共約3300萬美元,其中3000萬美元是從美國「ARGCOLtd」(昌某控股)匯入的,另外300萬美元是從香港昌某公司、香港海豐公司、昌某公司匯入的,投資900萬加元共從當地政府和其他公司處收購或租賃80個左右的油田區塊(每個區塊2.56平方公里),花費2200多萬加元用於油田的基礎建設和打井工程費用,到2017年12月一共有七口油井為生產油井或可生產油井。吳某1共領取工資72萬美元,張某19共領取了20多萬加元。從公司成立到2016年底虧損127萬加元,主要是2012年及以前的投資費用造成的虧損,以及2015年起石油價格下跌造成的,2017年還沒有做統計,估計盈虧基本持平。

(8)張某20(張X華的長女)證實,曾在昌某公司工作二三年,後被其爸爸張X華安排去青島經營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兩年至2016年。現在還有現金13萬元左右,使用齊小萍名下的成都建設銀行卡存有100萬元,開着的沃爾沃XC60越野車(車牌號魯B×××××,已被扣押)登記在張某11名下,是張X華出錢買的。張某20通過林某代持在上海市常春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600萬元的股權。2009年張X華出資約20餘萬元給張某20購買一輛斯巴魯森林人越野車(已被扣押);2013年張X華出資110萬元給張某20購買一輛白色的保時捷卡宴越野車,還出資約200萬元在日照市都市花園小區給張苗苗購買複式樓房一套(已查封);2014年左右張X華安排昌某公司財務人員支付800萬元購買日照開發區航貿中心大廈的第14層(登記在張某20名下,已查封);以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名義從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貸款4000萬元,2400萬元用於購買保時捷大廈樓房一套,剩下的160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後將該房轉移登記到張某20弟弟蘇某名下(已查封)。2010年張某20到昌某公司上班時,每月工資5000元,2011年在棕櫚油業務做起來之後,張某20升任業務經理,工資漲到每月1萬元左右。2013年,不怎麼去上班了,但是昌某公司每個月仍然給發1萬元左右的工資,持續到2015年或者2016年才停發。感覺昌某公司一直都是缺錢,尤其是2012年之後做大宗國際貿易根本就不考慮賺錢的問題。據張某20了解,昌某公司從國外進口一船棕櫚油少的時候就虧損上百萬元,多的時候都虧損幾千萬元,但還是一直在做,如果不做資金鏈斷裂得更快,所以為了維持資金鏈,就在不斷做這種虧損的貿易,不斷從銀行開證融資,越做虧損得就越嚴重。許某建議張X華在新加坡成立SF公司。張X華安排孫某1通過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購買藍山科技10%股權(已凍結)。

宋曉晨證實,其所在的上海常春藤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有張某20600萬元實繳出資份額(日照常春藤股權投資基金),2016年變更到林某名下。林某及其提供的委託持股協議書證實內容同張某20、宋曉晨證言內容一致。蘇某證實,張某20將青島五四廣場附近一套690平方米左右的寫字樓登記在蘇某名下。楊某4證實,自張某18處未花錢取得魯B×××××奔馳轎車一輛。張培山證實,其和妻子侯某被張X華要身份證註冊公司,兩人是掛名的,沒有實際出資,沒有參與經營管理。

4.其他證人證言

(1)董某1證實,從美國回國時,張X華的秘書聯繫董某1讓給張X華代購包、偉哥、魚油、維他命等,後昌某公司給董某1轉賬付款,2010年至2017年共約50萬元。

(2)竇某證實,2015年8月張X華讓竇某在西藏找砂金礦,還註冊成立西藏春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竇某一共從昌某公司報銷約11萬元,還於2016年春天收到申某的轉賬60萬元,竇某認為該款是工資。

(3)山東萬方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董磊證實,其所在公司與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有借、還款,其中2012年4月借300萬元,同年6月還款300萬元匯款至張某11賬戶。

(4)嵐橋集團有限公司胡志超及其提供的轉賬憑證證實,2014年9月,經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領導主導,嵐橋集團有限公司為昌某公司償還一筆2000萬元的要到期貸款,銀行再向昌某公司放貸2000萬元,直接歸還給嵐橋集團有限公司。

(5)日照方大會計師所主任張銘西證實,該所給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出具了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的審計報告,從昌某公司分別收取12萬元、8.2萬元、9.2萬元,收費低一方面是審計市場競爭壓力,另一方面是該所沒有真正按照審計規定、要求對這些公司進行全面系統性審計,只是按照昌某公司領導的要求和提供的相關材料,出具了符合他們意圖的審計報告。別某、崔某、高某3證實,崔某、高某3與昌某公司的孫某1、李西欣等人商談後,為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出具了上述審計報告,具體由崔某帶領高某3等人到昌某公司做審計,但只做了一二天的審計工作,沒有對公司所有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進行系統全面審計。昌某公司將審計報告用於到銀行授信。辨認了給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出具的8份審計報告。

(6)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王某14證實,2014年,張X華通過劉勝昔找到王某14,想了解一下公司的真實經營狀況,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做一次摸底,看看公司到底虧損多少。該所受昌某公司委託對其2011年至2013年度的經營及財務狀況做了一次專項審計,包括核對賬目、抽查憑證、檢查相關的合同發票、實施必要的函證程序。審計結果就是瑞華滬專審字[2015]31040005號審計報告。

(7)日照市正和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房佩麗證實,2015年4月,嵐山區政府工作組讓房佩麗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賬務,昌某公司把電子賬目、電腦主機、賬本憑證報表都運到了事務所。該所審計認為2012年至2014年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虧損約37億元。2016年昌某公司又委託審計2015年度的賬目,延續審計結果至2015年12月31日,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共計虧損70多個億。

(8)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周文證實,參與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破產重整審計的人員,確定的基準日是2017年8月31日,將公司財務軟件中的賬套拷貝到審計軟件中,對有疑問的財務數據核對記賬憑證及附件。

(二)書證

1.企業信息、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山東昌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日照昌某海產食品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江蘇豐某公司、山東德薩航空工業製造有限公司、山東昌某食品集團有限公司、日照市嵐山區豐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日照昌某水產有限公司、日照星展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山東昌某國際貨代有限公司、日照雪禾糧油有限公司、日照雪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日照環能實業有限公司、山東遠東礦業有限公司、山東豐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歐華蛋業有限公司、山東佰順實業有限公司、日照晶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匯誠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山東恆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日照田野養殖有限公司、日照恆隆倉儲有限公司、日照康華食品有限公司、日照陸洋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啟順貿易有限公司、日照市永泰水產有限公司、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海洋優選食品有限公司、青島愛德華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銀豐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百佳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青島大安德惠實業有限公司、青島恆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大豐正鑫金屬再生有限公司、大豐聚鑫金屬再生有限公司、大豐昌隆倉儲有限公司、大豐鼎進貿易有限公司、常州鼎進金屬加工有限公司、浙江海寧巨銘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浙江海寧鴻運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上海巨銘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沃某貿易有限公司、廈門谷昌油脂有限公司、山東昌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上海海之舟投資中心(有限合夥)等的企業工商登記。

2.涉案銀行出具的授信情況說明、案發前的授信審查審批表、授信業務調查報告等證實,2010年至2015年昌某公司及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等關聯公司提供授信申請、基礎資料、審計報告,其中的審計報告2010年度至2011年度是北京中萬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北京正和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濟南分所出具,2012年度至2013年度、2014年上半年是日照方大會計師所出具,從中國銀行日照嵐山支行、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中國工商銀行日照分行、中國建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招商銀行日照分行、浦發銀行日照分行、日照銀行嵐山支行、交通銀行日照分行、華夏銀行日照分行、臨商銀行日照分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山東省分行、中國民生銀行日照分行、興業銀行日照分行取得授信的時間、金額。在虧損嚴重的情況下,昌某公司向銀行提供的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謊稱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有凈利潤,隱瞞真實情況,虛構盈利事實。但2014年8月以後的授信,有的銀行為承接昌某公司的債務,自行給昌某公司的關聯公司授信,如中國農業銀行將昌某公司的到期債務通過給山東遠東礦業有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授信承接,中國建設銀行山東省分行專題會議紀要記載通過變更承貸主體、優化信貸產品、調整債務期限等措施,維持企業正常經營,華夏銀行日照分行、興業銀行日照分行等也經向上級彙報昌某公司虧損情況後獲得批複授信方案,採取嚴密監控信貸資金流向等措施。

3.涉案銀行出具的證明、統計明細、涉及提單轉賣後申請第二次開證的銀行資料、開立信用證資料、在銀行辦理流動資金貸款資料、部分大宗貿易從國外進口後在國內銷售情況證實,昌某公司或關聯公司在出現嚴重虧損、國際大宗商品整體價格下滑、進口價格高於銷售價格等情況下,從涉案銀行在較長時間內開立多筆國際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還在申請開立國際信用證後將提單轉賣給關聯公司新加坡SF公司或齊某2才實際控制的公司,再用其他關聯公司與這些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第二次向銀行申請開立國際信用證,或為騙取銀行融資,虛構與關聯公司或齊某2才實際控制公司間的交易,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貸款,最後未償還的經過、數額。進口的貨物銷售至天津象嶼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嘉里糧油(天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安機關統計了其中十五船貨物出現的嚴重虧損。昌某公司投資加拿大卡爾加里油田、收購美國全能邦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股權項目,經市、省層報至國家商務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複、登記。昌某公司與中國進出口銀行簽訂貿易金融授信業務總協議,該行授權山東省分行具體負責與上述協議相關的金融服務。2011年、2013年昌某公司自中國進出口銀行分別取得2300萬美元、3000萬美元貸款,為運作上述項目成立了加拿大昌某能源有限公司。該公司吳某1提供了款項支出明細。

4.昌某公司財務資料、不動產和房產查詢、借款、投資、購買車輛資料證實,該公司高管乘坐飛機報銷,購買海參等海產品,購買紅酒、白酒,購買車輛,以及張X華工資表,給張X華、張某19還信用卡的情況。審計收費記賬憑證證實,日照方大會計師所從昌某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分別收取審計費12萬元、8.2萬元、9.2萬元。

5.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涉案個人銀行流水證實,昌某公司通過偽造材料等從銀行取得信用證、貸款等融資資金,部分又迴流到昌某公司賬戶。該部分資金主要用於償還到期貿易融資、支付銀行利息、繳納關稅等。張X華將部分資金用於個人支出、給公司高管發放高額工資獎金。

(三)審計報告

1.自昌某公司調取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簡稱上海瑞華)於2015年2月出具的瑞華滬專審字[2015]31040005號專項審計報告證實,其一,該所出具審計結論是截至2013年12月31日,昌某公司所有者權益為虧損46.32億元,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實現的利潤分別為虧損7.2695億元、21.6093億元、19.3199億元(保留至萬元),合計48.1987億元,多年連續巨額虧損,已處於嚴重資不抵債狀態。其二,該三年中,辦公費、通訊費、差旅費、運輸費、招待費、裝卸費、倉儲費、出口雜費檢疫費、傭金等營業費用分別為676萬元、1522萬元、682萬元,工資、福利、修理費、租賃費、折舊費、訴訟費等管理費用分別為3208萬元、3913萬元、4290萬元,利息支出分別為9197萬元、1.3948億元、1.8222億元。其三,該審計中涉及河北保定東部礦業有限公司、加拿大昌某能源有限公司、昌某泰國分公司、朝陽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日照昌某海產食品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山東佰順實業有限公司等六家關聯公司。其四,該審計發現自2013年起昌某公司存在向特定公司的銷售業務,管理層向審計人員解釋,因資金緊張,該類業務屬於融資性回購,即以低於市場價銷售給特定公司,期後又以略高於當時銷售的價格回購回來,以企業間銷售大宗商品的貿易形式,實業企業間融資的功能。

2.自昌某公司調取的青島資德會計師事務所(簡稱青島資德)於2015年3月出具的青資德內審字(2015)第001號審計報告證實,該所出具審計結論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昌某公司所有者權益為虧損65.2362億元,2014年度利潤為虧損24.4980億元。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潤為虧損72.0089億元。2013年、2014年昌某公司分別繳納關稅8.6275億元、7.0277億元,增值稅10.6927億元、16.8663億元,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其他稅金835萬元、660萬元。2014年利息及手續費、匯兌支出5.7990億元。

3.日照正和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簡稱日照正和)於2015年7月出具的日正和審字[2015]第036號審計報告證實,該報告針對昌某公司2012年至2014年度經營成果,以及2014年12月31日前的財務狀況。2012年初、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昌某公司所有者權益分別為4.8955億元、9.7018億元、9074萬元、虧損25.1336億元。2012年初、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實現的利潤分別為3.9289億元、2.8622億元、虧損12.6564億元、虧損26.0411億元。

4.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簡稱利安達)於2018年7月出具的利安達專字[2018]第B2011號虧損分析報告證實,該所審計的昌某公司營利情況,自2009年已出現虧損,2009年度虧損7189萬元,2010年度虧損1.6769億元,2011年度虧損7.2751億元,2012年度虧損21.6224億元,2013年度虧損19.3546億元,2014年度虧損18.9120億元,2015年度虧損5.8928億元,2016年度虧損3.5669億元。截至2017年2月28日,賬面反映昌某公司資產總額19.687億元,負債總額94.2034億元,所有者權益-74.5158億元,資產負債率478.49%。另證實大宗商品貿易虧損測算情況: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自2009年至2017年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某直接虧損63.7178億元(其中繳納海關關稅約35.3億元),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利息支出19.8317億元,兩項合計83.5495億餘某。還分析了虧損原因。

(四)搜查筆錄及搜查證、扣押清單、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證實,公安民警一是自昌某公司調取了公司通訊錄、公章明細、印章領用登記表、標註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宗,公司通訊錄標註張X華是公司董事長、童龍飛是總經理,李麗娟、孫某1是副總經理。資金部有焦安偉、成美秀、郭某、庄某1、王某5、劉某3、陳某2、張某2、宋某1、葛某,財務部有朱元斌、李西欣、張某17、吳某2、孟某、牟麗、閆秀一,大豆部有李某1、王某8、宋某3、李某6、張某7、尹某2、倪某、齊某3、翟某,油脂部有許某、徐延東、張某16、來永輝、安某、劉某9、洪某、胡某、沈某2、鄭某、李玉、王某15、費某2,以及物流部、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等其他內設機構或關聯公司的人員組成。二是自該公司資金部扣押十八家銀行的網銀共計三十四個,其中中國工商銀行、浦發銀行、中國民生銀行、日照銀行、齊魯銀行、招商銀行、臨商銀行、寧波銀行、華融湘江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華夏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星展銀行DBS各二個,中國建設銀行三個,興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各一個,網銀情況匯總資料三十一頁,新加坡SF公司藍色印章、紅色印章各一枚、張某20個人印章一枚,台式電腦一台,銀行資料一宗。三是扣押了昌某公司財務系統IBM服務器硬盤四個。四是自尚華處扣押SONY筆記本電腦一台。五是自江蘇豐某公司等調取了電腦、賬務等。六是對昌某公司辦公場所搜查後扣押電腦主機五台、筆記本電腦三台、記賬筆記本(青島百特字樣)一本、工作記錄本五本、光盤二張、金融機構檔案一冊、招商銀行日照分行、興業銀行日照分行資料各一宗、滙豐銀行網銀盾一個。

(五)被告人供述

1.張X華供述,其是昌某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2011年前後主要經營大豆、棕櫚油等多種糧油產品貿易,再後來根據業務需要、擴大經營規模在國內成立了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朝陽恆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江蘇大豐聚鑫金屬再生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了香港昌某公司、新加坡SF公司。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張X華找昌某公司的員工給代理的,但實際控制人都是張X華。還因需要大量從銀行、其他公司融資,先後成立了一些貿易公司。昌某公司大豆貿易由李某1經營,他在2014年因為犯罪被抓判刑;棕櫚油貿易由新加坡人許某經營,2015年因故逃跑離職;財務總監從2011年到2014年是朱元斌,2015年更換為焦安偉;資金部由公司副總經理李麗娟主管。

2009年知道莒縣的晨曦集團在做國際貿易。2010年昌某公司做國際貿易,虧損約5億元。2011年下半年,大宗能源交易出現價格下跌,覺得繼續做期貨交易會越陷越深。假如進口一船2億元的大豆,一算賬除去交的海關關稅、物流費、利息、信用證結算等相關費用,賣出去可能得虧損5000萬元,昌某公司一般就不再賣了,抵押給日照港信公司、上海的萊寶公司等得到現金,同時還得交給他們利息,昌某公司就拿着錢去補其他的漏洞,等價格稍好點再贖回,虧損的還少點。就這樣循環往複地拆東牆補西牆。公司決策層統一思想,繼續維持着,不斷增大業務量,不斷增大銀行對公司的授信額度,維持公司資金鏈運轉。銀行對昌某公司的授信額度主要是張X華去和銀行談,談時都彙報市場行情好。關於開國際信用證二次融資的問題,許某多次跟張X華提過,說這樣成某低,風險小,融資後錢很快就能回到昌某公司的資金賬戶上,還說外匯管理局那裡也沒有障礙,張X華覺得很好就同意了。這種轉口貿易,許某、李麗娟曾向張X華彙報節省費用,李麗娟還說不違法。銀行開證給新加坡SF公司的資金應該又回到了昌某公司,再由李麗娟負責的資金部調度歸還之前的貸款。不清楚具體經辦過程。昌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之間相互開立國內信用證,也是為了融資,取得的資金回到昌某公司,由資金部統一調度歸還前面的銀行貸款。一般需要向銀行還款時,李麗娟向張X華彙報有多少貸款需要歸還,需要開幾筆國內信用證。同樣,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之間有些業務也是為了從銀行辦理流動資金貸款,需要流動資金貸款時,張X華問李麗娟昌某公司在各個銀行的貸款額度還有多少,後確定在哪個銀行貸,讓李麗娟安排人辦理貸款,李麗娟就會具體安排資金部的人去銀行操作、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貸款手續中有一些是張X華簽字,也有少數是張X華授權李麗娟簽字。銀行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最後迴流到昌某公司,李麗娟會向張X華彙報貸款迴流情況,公司再將貸款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繳納在銀行辦理國際信用證的保證金等。如貸款詐騙第1筆和第2筆指控,都是李麗娟他彙報的,因為她知道銀行有這個信用額度,資金迴流到昌某公司了,說明合同是假的,但這是企業公司融資的普遍方式,本來是不正常的,天天這樣融資也就覺得習以為常了。這是為了公司的經營,防止資金鏈斷裂,只有通過這種融資維持運轉。李麗娟知道公司虧損情況。

投資加拿大昌某能源有限公司經過了市、省、國務院相關部門審批。2014年前後,昌某公司打算從國家開發銀行山東分行貸款,國家開發銀行山東分行想處理所投資的台海核電股份,便向昌某公司推薦購買,基本通過公司副總經理孫某1操作。在常春藤投資公司的投資,是孫某1操作的。出借3000萬元(但書證顯示2011年5月13日從日照三華海產食品有限公司轉入徐州光環鋼管有限公司3200萬元)給宋某2昌,讓宋某2昌以徐州光環鋼管有限公司25%的股權作抵押,後找不到宋某2昌就到法院起訴,現在已勝訴。出借1000萬元給棗莊市的山東恆晟集團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和尤壽印,到期未還款,昌某公司到日照市中院起訴並勝訴。2008年支付80萬美元以張X華和張某11名義在美國洛杉磯大牛場購買別墅一棟。2012年左右昌某公司支出600萬元在日照航貿大廈購買辦公樓。2013年至2014年,自日照興業集團購買喜來登商業樓,本打算花2000萬元買兩層樓,後只付款1000萬元,退回的1000萬元轉給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了。2013年,張X華給張楠在日照市購買樓房一套,錢是昌某公司或王某1付的。2015年左右支付140萬元左右以張博文或者他女朋友名義在日照市新城花園購買樓房一套,該筆錢可能來自昌某公司,具體記不清楚。其岳母侯某在青島海信天悅小區購買一套樓房,1600萬元購房款中的950萬元是張X華支付。知道張某20在青島海信國際購買一套樓房,還支付2000萬元在青島購買寫字樓。支出500餘萬元購買九輛奧迪轎車給公司高管使用;給公司高管報銷50%的學習費用;2012年至2014年先後兩次組織公司高管投資期貨,沒有盈利,第一次分給李麗娟以及童龍飛、孫某1、王某8、劉某6等每人30萬元至40萬元,第二次分給李麗娟以及童龍飛、孫某1、劉某6、張某18等人每人25萬元至30萬元;認可公安機關調查的2010年起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給公司人員報銷飛機票470萬餘元,報銷購買紅酒款570萬餘元、其他酒購買款180萬餘元,購買海參款270萬餘元,購買禮品款180萬餘元,購買紅木傢具30萬元;認可公安機關調查的自2013年起張X華在昌某公司領取工資330萬餘元,自2014年至2016年讓公司償還信用卡消費330萬餘元,這些消費主要來自吃飯、購買服裝、招待;將公司賣廢料的錢或向其他單位的索賠款,讓公司職工給張X華管理,這些錢主要是給許某、李某1等公司高管發放高額工資,另一部分用於處理張X華不好從公司財務上處理的高消費,比如三四百萬元的紅酒支出;讓張某1管理自香港昌某公司轉來的500萬美元,其中部分錢用於給昌某公司償還欠款。

2.李麗娟供述,知道昌某公司及主要關聯公司、人員情況。許某在公司開會時有二三次說棕櫚油行情不是很好。2013年中國工商銀行給昌某公司23.2億元的授信額度,李麗娟不知道前期跟銀行溝通情況,後銀行通知李麗娟有該筆授信,李麗娟便安排資金部工作人員向銀行提報申請授信材料,但不知道申請授信材料中的審計報告等材料。開證正常流程是:公司業務部門根據業務需求如果需要資金,會先跟上游公司簽訂《貨物購銷合同》,把《貨物購銷合同》提供給資金部,資金部接到業務部門的融資貸款需求後直接向李麗娟彙報申請,然後李麗娟再根據昌某公司在各家銀行的授信額度情況給資金部安排辦理融資貸款,之後資金部就會準備相關的貸款資料提供給銀行,銀行根據資金部提供的貸款資料逐級審批,如果沒有問題銀行認可這筆業務就會給發放貸款,這種情況銀行都會把款直接放到簽訂合同的上游公司或者是監督昌某公司把款轉到上游公司的賬戶。另外督促業務部門及時回款,以歸還銀行。李麗娟不了解貿易業務,不知道貨物購銷合同是虛構的。貸款的資金會通過上游公司迴流到昌某公司的賬戶,資金部會跟李麗娟彙報資金到位情況,之後這些資金會作為公司的資金來使用,使用時會根據付款計劃、要求通過資金部轉到財務部統一使用,轉到財務部時需要經過李麗娟的批准。昌某公司從銀行辦理的貸款和貿易融資業務,並不是每一筆李麗娟都向公司老總張X華彙報,但是所辦理的所有貸款及貿易融資業務都是張X華同意辦理的。公安民警訊問時所稱的二次開證業務,李麗娟認為提單轉賣,是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和銀行要求的,這種貿易方式回款比較快。辨認了存在提單轉賣的信用證。不知道是誰提出與齊某2才所在公司進行托盤業務。李麗娟跟張X華彙報在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有2000萬元可用貸款額度,張X華同意後李麗娟就安排資金部焦安偉、成美秀,他們就安排工作人員去和銀行對接,購銷合同中的江蘇豐某公司也是焦安偉和成美秀他們自己定的,李麗娟知道江蘇豐某公司是張X華的關聯企業。這筆貸款之後經過周轉回到了昌某公司的賬戶上。再如指控的貸款詐騙第8筆,是資金部的成美秀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以昌某公司從青島豐隆進出口有限公司購買1300噸狹鱈的名義從中國農業銀行日照嵐山支行申請1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流動資金借款申請書》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上面有李麗娟的親筆簽字,當時沒有想過貨物購銷合同是否真實,因為這類業務都是這樣做的,如果這筆貸款的資金迴流到昌某公司,當時李麗娟肯定知道。張X華說炒期貨不錯,李麗娟出資50萬元,後分得70萬元。

3.焦安偉供述,當時昌某公司一直虧損,焦安偉不清楚具體虧了多少,但報給銀行的材料中不體現虧損,這些材料是郭某準備的。在準備授信材料時,成美秀將授信申請呈報給李麗娟,李麗娟同意後再轉呈給張X華。會計師事務所會根據郭某發過去的各類報表出具審計報告。貿易融資:先由公司的業務部門提出開證申請,業務部門的經辦人、部門領導簽字以後報到李麗娟。李麗娟簽完字,資金部根據業務要求或者銀行的剩餘額度選擇銀行,通知業務部門準備申請開證的相關材料(主要是購銷合同、開證申請書英文版),後交由資金部業務人員送到銀行,銀行審查完畢通過後就開信用證。流動資金貸款:李麗娟或者張X華簽字,再由資金部去準備相關貸款資料,經張X華或者李麗娟簽字後送到銀行。貸款詐騙指控第1筆至第6筆中,均不存在真實交易,李麗娟安排焦安偉或成美秀,焦安偉再安排成美秀或成美秀向焦安偉彙報,成美秀再安排公司具體經辦人員跑銀行、提交材料;第7筆、第8筆、第9筆中,昌某公司與江蘇豐某公司、青島豐隆公司、江蘇豐某公司均沒有實際貿易,購銷合同是為了貸款虛構的,李麗娟、張X華都知道;第11筆,購銷合同、貸款用途均不真實;第13筆、第14筆,購銷合同也都是假的,是為了在興業銀行辦理貸款融資,當時肯定向李麗娟彙報過。

昌某公司與關聯公司發生的大宗貨物業務基本上都是為了融資而開展的。這樣取得的資金有些直接向關聯公司償還貸款,有些又轉回昌某公司。新加坡SF公司的賬戶網銀在資金部庄某1處,聽從李麗娟的領導安排,李麗娟根據押匯、銀行貸款、信用證到期的剩餘還款時間安排庄某1操作網銀及時進行銀行還款。成美秀負責統計銀行的剩餘信用額度。李麗娟知道大概的剩餘額度情況,也會經常聯繫成美秀及時掌握剩餘信用額度。成美秀將信用證開立和到期情況、資金日報、授信額度餘額表等內容存放在公司加密的共享文件夾內,李麗娟和焦安偉都能夠了解公司資金情況。所有的信貸資金均由李麗娟統一調配、使用,如償還貸款、採購貨物。案發前,昌某公司有時在月初召開業務例會,參會人員除了張X華之外,還有李麗娟、孫某1、童龍飛、劉某6、王某8、朱元斌、許某等人,油脂部和大豆部提出過市場行情不好,但市場連年下跌的事當時大體知道,具體怎麼虧損,虧損到什麼程度當時焦安偉了解不到。

4.成美秀供述,2009年或者是2010年左右至資金部工作至案發,主要負責昌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日照利某公司的融資業務。資金部的貸款業務分流資貸款和貿易融資兩部分。流資貸款就是流動資金貸款,貿易融資是辦理國際信用證、國內信用證、進口押匯、出口押匯、銀行承兌匯票、國內保理等。流資貸款:原有的流資貸款業務到期之前,成美秀提前向李麗娟和焦安偉彙報,最終由李麗娟決定。如果李麗娟說還貸款,成美秀就通過網銀轉賬給銀行還款;如果李麗娟說繼續做,就先用賬上的資金把銀行的貸款還上,然後再準備貸款資料繼續按原有的授信額度貸款。如果有新增加的流資貸款,一般是李麗娟安排成美秀去準備材料,準備好了需要法人簽字的材料成美秀就去找李麗娟或者送到秘書科讓張X華簽字。貿易融資:業務部門先拿來合同評審找李麗娟簽字,再把開證申請、購銷合同給成美秀,成美秀再準備銀行規定的一些格式合同,準備好了之後就找李麗娟或者張X華簽字,然後再報到銀行去開證。購銷合同一般都是業務部門的李玉給成美秀的,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之間的購銷合同,這些公司的章資金部都有,蓋上就行,成美秀管着昌某公司的章,李某7、葛某分別保管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的印章(李某7辭職後,都由葛某保管)。上述信貸業務,除了信用證,其他都是為了融資。要想使用信貸資金,資金還得迴流,購銷合同上的交易實質上是不存在的。迴流到昌某公司賬戶的資金,有的轉到財務部付貨款、交稅、付期貨保證金等,有的償還銀行到期貸款、交新增貸款的保證金,成美秀就能直接操作了,前提是經過李麗娟的同意。李麗娟、焦安偉對於用於融資的信貸業務,資金要迴流及購銷合同的情況都知道。成美秀還將所有信用證、流動資金、承兌匯票等貸款業務製作表格存放在電腦中,設一個共享文件夾,李麗娟、焦安偉均可以查看。

指控張X華貸款詐騙部分,第10筆、第11筆中,採購合同是為了融資貸款造的關聯公司之間的合同,利某公司的章是成美秀蓋的,昌某公司的章是陳某2蓋的,李麗娟、焦安偉均知道。指控李麗娟、焦安偉、成美秀貸款詐騙部分,購銷合同是假的,是為了貸款而製作的,成美秀蓋的昌某公司的章,江蘇豐某公司的章應該是已蓋好了,或者成美秀用以前留存的電子版本。資金迴流到昌某公司以後,成美秀第一時間跟李麗娟彙報,然後由李麗娟來決定用途。

5.徐延東供述,2011年昌某公司聘用了許某之後,徐延東擔任許某的助理。油脂部內負責國際信用證業務的是李玉,她管理着毛某1、李某5、仲某三個內勤。許某曾向張X華提出把提單轉賣給新加坡等離岸公司,用自己公司和離岸公司做業務,開出信用證,補上資金缺口。到了後期就形成慣例了,一般是李麗娟或者焦安偉與業務部門許某或者徐延東溝通,確定哪些提單時間充足,哪些銀行有多少閑置的授信額度,後來資金部成美秀等人直接聯繫李玉等製作貨物購銷合同,但是開證的時候,還需要找許某或者徐延東簽字。聽許某講張X華要求必須及時回款,不顧市場是否合適就出售,為了資金鏈不斷,虧損不虧損的已成次要的了。

6.李玉供述,其在油脂部工作期間填寫開證申請,跟國外客戶簽訂合同,指導業務員毛某1、李某5、仲某。二次開證就是公司通過開證將取得的提單跟自己的離岸公司再開一遍證,相當於一個提單在銀行融了兩次資。李麗娟跟許某溝通後,許某會安排李玉去做,有時候會通過徐延東通知李玉。李麗娟、許某商議研究,看看哪個銀行還有可用的信用額度,看看有哪些提單有時間可以融資,定下來用哪家銀行和哪些提單。開證資料由李某5交給資金部成美秀,再由資金部交給銀行。

7.朱元斌證實,2011年始昌某公司的油脂、大豆貿易一直存在不同程度的價格倒掛情況。2013年左右,朱元斌發現2012年的大宗商品業務虧損嚴重,並向張X華及經營層多次彙報,還向孫某1、李麗娟、焦安偉等也專門彙報過虧損情況,公司經營層對大宗商品的貿易倒差現象也都了解。張X華、孫某1、李麗娟等經營層為了維持公司資金鏈不斷,不僅要繼續做還得加量做。

8.李西欣證實,2015年以前,日照方大會計師所、北京中萬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給昌某公司出具過審計報告。當時副總經理孫某1牽頭負責,安排李西欣和日照方大會計師所聯繫,李西欣負責把資金部提供的財務報表和財務資料提供給崔某,該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就是為了到各家銀行授信使用。昌某公司提供的年底資產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不是真實的,是資金部郭某整理準備的。該所在進行審計時,未到昌某公司財務部調取會計憑證、財務報表。

四、被告人張X華、劉勝昔、朱元斌、李西欣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事實

2014年6月,被告人張X華在明知昌某公司已經出現巨額虧損,且政府部門將要對公司賬目開展審計工作的情況下,為弄清真實虧損數額並予以部分掩蓋,決定讓劉勝昔找會計人員整理公司2010年至2014年的會計資料,讓朱元斌、李西欣安排人員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電子記賬數據運到山東省青島市。至當年10月,劉勝昔外聘會計人員將昌某公司上述會計資料進行了梳理,預估昌某公司虧損約六七十億元,期間張X華、劉勝昔商議減少虧損數額,將涉及數額特別巨大款項往來的會計資料進行塗改、抽換頁,造成部分記賬憑證缺失,將已支出款項和成某支出篡改為應收賬款,故意虛增應收賬款,減少應付賬款,還通過延長折舊年限等方法虛增昌某公司資產。朱元斌、李西欣負責部分輔助工作。後劉勝昔離開青島,朱元斌、李西欣將更改後的會計資料帶回昌某公司,拷入公司服務器。在2015年初政府工作組派駐時,被告人張X華及其安排的朱元斌、李西欣提供上述改動後的會計材料,掩蓋了昌某公司實際虧損狀況。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張X華供述,2013年底至2014年初,確實換過電腦硬盤,當時朱元斌向張X華彙報說財務數據應當加強保密,財務軟件需要更新。朱元斌說不影響公司總賬後,張X華同意。舊硬盤被張X華放到了財務倉庫中。昌某公司的資金鏈出現斷裂後,市政府多次召開會議,決定組銀團對昌某公司定點扶持,在扶持前要對昌某公司賬目財產狀況進行摸底、審計。張X華找孫某1、劉勝昔一起商量對策,決定修改2010年以來的公司賬目,主要是增大海外公司的資產,增加庫存產品也就是增加資產,增加應收款、降低負債率。後來聽說朱元斌特意安排李西欣到青島去幫着會計師事務所修改賬目。過了不長時間,政府部門委託的審計部門對昌某公司進行審計,朱元斌、李西欣全程和審計部門對接。審計報告結論是昌某公司虧損48億元。

2.劉勝昔供述,張X華找劉勝昔說想引進戰略投資人獲得資金,昌某公司財務虧損,但不知道到底虧了多少,讓找人幫着昌某公司理一下賬。整理賬目之前開過二三次由張X華、孫某1、朱元斌、劉勝昔等人參加的會議。以公司顧問的形式與張X華打交道,商定以2014年6月30日為基準日。2014年7月中旬到10月初,劉勝昔就從青島找了8個人幫着昌某公司整理賬目。經過一個半月左右的工作,認為張X華的公司虧損額在六七十個億左右。劉勝昔跟張X華通報了公司的實際虧損額,張X華的意思是讓劉勝昔把虧損額給降一降,能不能把虧損額降到四十個億左右,好多虧損在賬目里別反映出來,好讓銀行和政府接着支持他們公司。當時他們幾個人商量的意見是,一是增大海外公司資產,二是增加應收款,包括海外應收。另外,把不可確認的成某、項目全部轉入資產,這樣就增加了資產量,變相地降低了虧損。直到2014年10月初整理完成,團隊就按照張X華的意思把虧損降到了四十億左右,把這些調整好的賬目列成了EXCEL表格,昌某公司把EXCEL表格的數值導入到他們的財務軟件系統。昌某公司派工作人員一起整理。

3.朱元斌供述,2012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昌某公司任財務總監。2014年7月,昌某公司資金鏈斷裂,向市政府、金融辦等機構打了報告。朱元斌聽張X華說,多家銀行負責人警告說如果報虧損太多,就不會支持昌某公司了。昌某公司經過多次的溝通、討論,參與的人員主要是張X華、孫某1、劉勝昔和朱元斌等,最後決定調整賬目,減小虧損,讓朱元斌調整賬目,朱元斌不贊同調整方案,也找不到合理的實施途徑。最後決定由劉勝昔從青島找一撥人來做。當時朱元斌按照張X華等人的決策要求,把2010年或者2011年之後的財務數據複製到電腦上,並安裝相應的軟件,劉勝昔找的這些人就開始調賬了。進行調賬的時候,朱元斌和李西欣、網管到青島,協助完成了少量調賬工作。劉勝昔也經常在調賬現場,主題思想是把成某費用調入到往來等資產項目里,再是增加點資產。2014年十一假期期間調整修改完後,就把電腦帶回了昌某公司,把修改好的賬目導入公司的財務系統服務器里。2015年3月左右,政府部門派駐的審計組到了昌某公司,按照張X華的要求朱元斌等就把在青島修改後的數據給了他們。

4.李西欣供述,2014年10月5日左右,朱元斌打電話說公司讓李西欣和閆秀一到青島去,在現場,一部分是劉勝昔指揮七八個人,他們是主要幹活的,調整賬目,另一部分是朱元斌指揮李西欣和閆秀一,打下手,讓兩人按照EXCEL表格內容記載的會計分錄,錄入到電腦里。調整完賬目後,把電腦帶回了昌某公司,把修改後的賬目導入到公司的服務器里。

(二)證人證言

1.焦安偉證實,2014年初昌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朱元斌給焦安偉更換了一台新筆記本電腦,還安排網管盧國民把財務部、資金部的很多電腦更換了硬盤或者格式化。事後知道昌某公司在2014年10月前後在青島市找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賬目進行了審計和修改。辨認筆錄證實焦安偉對劉勝昔的辨認情況。

2.李玉證實,記得其所在部門的硬盤更換過兩次。第一次是2013年五六月份因為海關緝私部門到公司檢查業務,公司的網管盧國民帶着其他人到昌某公司的大豆部、油脂部、物流部將辦公電腦硬盤更換,然後相關業務數據沒有了。第二次是2014年六七月份因為昌某公司在銀行貸款到期後陸續償還不了,外管局要到公司查賬,還是網管盧國民帶着其他人又把辦公電腦的硬盤更換了一遍。兩次更換的電腦硬盤都被盧國民帶走了。

3.昌某公司網管盧國民證實,2013年下半年根據公司朱元斌或者朱元斌安排的李西欣的指示,更換過資金部和財務部凡涉及到財務賬目電腦的硬盤。

4.昌某公司網管閆秀一證實,2014年十月一期間,公司財務部的李西欣讓閆秀一一起去青島。到了青島一公司辦公室見有好多電腦,閆秀一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電腦正常運行。朱元斌、李西欣在場,還有六七人在那裡,聽李西欣說是檢查財務賬目。

(三)審計報告,同前述一致。

(四)另自破產重整管理人處調取了其對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會計資料盤點的情況說明、部分記賬憑證複印件,顯示管理人對賬面金額800萬元以上的憑證逐頁清點、檢查,發現有的有電子賬套但紙質憑證缺失,會計憑證中間斷號300餘份,記賬憑證缺失79份,無附件282份,附件缺頁614份,會計資料被塗改19份,被拆冊重裝的記賬憑證多達11本。

另查明,2017年5月20日,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因發現昌某公司涉嫌在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情況下騙取銀行貸款,進行立案偵查。同年5月22日上午,通過副總經理童龍飛聯繫得知張X華在青島,民警讓童龍飛電話通知張X華於次日上午到公司,張X華自行到公司,接受民警傳喚。5月23日上午,公安民警到達昌某公司,通過該公司副總經理童龍飛將焦安偉、成美秀叫到公司辦公室,後將兩人帶至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經初步調查詢問,該局認為兩人涉嫌刑事犯罪,遂對兩人進行傳喚訊問。下午李麗娟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居住小區等候民警傳喚調查。6月8日上午,公安民警採用同樣方法將李西欣進行調查詢問,後進行傳喚訊問。6月12日,李玉接到公安民警的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居住的小區門口,接受調查傳喚。朱元斌接公安民警電話後,隨同公安民警從濟南到日照歸案。6月14日,徐延東接到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後自行到公安機關。6月29日,公安機關對劉勝昔進行網上通緝,同年7月3日,劉勝昔主動聯繫公安民警要投案,並在深圳市賓館內等待,後公安民警到達深圳市找到劉勝昔帶至日照市公安局嵐山分局進行訊問。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主要作案事實。

公安機關自昌某公司資金部扣押十八家銀行的網銀共計三十四個,網銀情況匯總資料三十一頁,新加坡SF公司藍色印章、紅色印章各一枚、張某20個人印章一枚。另自昌某公司扣押財務系統IBM服務器硬盤四個、記賬筆記本一本、工作記錄本五本等物品一宗。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名下的十八處國有土地使用權及房屋被查封。查封登記在張某20名下的日照航貿大廈1100平方米辦公用房、張某20虛假轉讓至蘇貽征名下的青島市市南區。查封登記在張博文名下的日照市新城花園小區19號樓西單元1601室。查封登記在張X華岳母侯如梅名下的青島市嶗山區。昌某公司向日照貽海置業有限公司支付2114.9557萬元用於購買日照市興業喜來登寫字樓,後要求退款1000萬元,剩餘1114.9557萬元若不被追究違約金可購買900平方米,日照貽海置業有限公司同意協助公安機關查封。以張某19名義購買的日照興業銀河華府住房一套,已於2016年10月被出售。以上海巨銘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購買的成都市青羊區成都花園上城小區5號樓1單元1004號樓房已於2015年8月被以155萬元的價格出售。自劉某8華處扣押張某20持有的魯B×××××號牌保時捷卡宴白色越野車一輛,自王文娟處扣押張某20持有的魯B×××××號牌沃爾沃棕色越野車一輛。扣押登記在張某5名下的魯L×××××號牌、魯L×××××號牌奧迪轎車二輛。將登記在張某11名下的魯B×××××號牌紅色保時捷帕納美拉轎車查封。另查封魯L×××××號牌、魯L×××××號牌塞納轎車二輛,魯L×××××號牌克萊斯勒轎車一輛,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魯L×××××號牌奧迪轎車十輛,魯L×××××號牌、魯L×××××號牌邁騰轎車二輛,魯B×××××號牌森林人轎車(登記在張某20名下)、魯B×××××號牌奔馳轎車(登記在楊某4名下)等多輛車輛。對張X華辦公室、住處等相關場所搜查後扣押現金7萬元、字二幅、個人資產申報表九張。凍結昌某公司及張X華、孫某1等人以親友名義存入賬戶的資金和購買的股票若干。

另據公安機關委託的利安達審計、分析,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虧損的主客觀原因主要有,油脂、大豆等大宗商品價格大幅下跌,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上升,生產成某普通較高,昌某公司內控缺失,盲目追求貿易規模、決策失誤等,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自2009年至2017年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某直接虧損63.7178億元(其中繳納海關關稅約35.3億元),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利息支出19.8317億元,兩項合計83.5495億餘某。

該事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異地羈押審批表、羈押證明、發破案經過、到案經過證明,戶籍材料,搜查筆錄及搜查證、扣押清單,查詢、凍結、查封材料在卷為憑。嵐山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證實,嵐山區人民法院根據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於2017年裁定受理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破產重整案。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張X華作為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信用證資金、融資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上述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信用證、貸款行為,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的被告人李麗娟構成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罪,被告人焦安偉、成美秀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人徐延東、李玉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昌某公司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被告人張X華、劉勝昔、朱元斌、李西欣均應承擔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法律責任。在整個騙取貸款、金融票證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張X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僅參與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的行為,起次要、輔助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依法應當對被告人李麗娟、焦安偉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成美秀、徐延東、李玉減輕處罰。被告人張X華自行到案接受調查處理,雖對犯罪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如實供述作案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X華主動向市政府彙報公司已出現嚴重虧損的經營狀況,量刑時應予考慮,但騙取銀行信用證、貸款等資金數額特別巨大,給銀行造成的損失特別巨大,應予嚴懲。經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昌某公司及日照利某公司、江蘇豐某公司兩家關聯公司自2009年至2017年在大宗商品交易中,銷售收入減銷售成某直接虧損63.7178億元,其中僅海關關稅就繳納約35.3億元。昌某公司、日照利某公司、山東恆隆公司利息支出19.8317億元。另還交納增值稅等稅費。被告人張X華及其辯護人關於在經營中支付銀行利息、向國家上繳關稅和其他稅費數十億元的意見,有公訴機關提供的審計報告等證據證實,予以採信,並在量刑時可以酌情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麗娟自行到案,如實供述其參與的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麗娟根據被告人張X華的安排制定資金計劃,協調平衡公司正常經營的資金收付,雖然任某公司副總經理,但聯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是副總經理孫某1等人,並非李麗娟;騙取銀行授信的主要是張X華,也非李麗娟;在昌某公司內具體從事大宗貿易並申請開具信用證、進行提單轉賣的油脂部、大豆部,亦不由李麗娟分管;從銀行開具信用證取得的資金,李麗娟主要負責用來向銀行償還到期融資、支付銀行利息、繳納關稅等,而非其他不當或非法使用、揮霍。綜合這些事實,可以酌情對李麗娟從輕處罰。其他被告人也均系自行到案,如實供述主要作案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部分涉案車輛、房地產、資金等財物被扣押,可以酌情對各被告人從輕處罰。在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共同作案中,被告人張X華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勝昔、朱元斌、李西欣起次要、輔助作用,可以認定為從犯,且朱元斌、李西欣較劉勝昔所起作用小,依法應當結合各自情節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之規定,以被告人張X華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被告人李麗娟犯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被告人焦安偉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以被告人成美秀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徐延東犯騙取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李玉犯騙取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被告人劉勝昔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以被告人朱元斌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被告人李西欣犯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張X華、劉勝昔、朱元斌對一審判決不服,均提出上訴。

被告人張X華提出以下上訴理由:1、一審判決以張X華存在「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資金使用成某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實現的可能性;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等行為,認定張X華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以此認定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是錯誤的。本案中無證據證實昌某公司存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隨附的商業發票、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等行為。120筆一次信用證中101筆,公訴機關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不存在真實交易。2014年8月7日,昌某公司已如實彙報出現的嚴重虧損,本質上不存在銀行被昌某公司騙取信用證、貸款。2、昌某公司有完整會計資料,張X華沒有銷毀財務賬簿、電腦硬盤等犯罪行為。一審判決認定張X華系隱瞞、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共同犯罪的主犯,與事實不符。張X華作為公司董事長,不具體過問公司財務賬目事宜。3、數罪併罰判處十八年系量刑過重。被告人張X華構成自首、積极參与昌某公司企業重整,積極籌措資金不拖欠職工工資,有為減少國家損失、參與昌某公司重整的請求與願望。其辯護人與其持相同意見。

被告人劉勝昔提出以下不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上訴理由:(一)劉勝昔是在組織會計人員工作一段時間後才知道昌某公司存在巨額虧損,並不是在明知昌某公司存在巨額虧損後才在青島組織會計人員整理公司賬目。(二)劉勝昔未找會計人員篡改昌某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未將涉及數額特別巨大款項往來的會計資料予以缺失處理、塗改、抽換頁。(三)劉勝昔未故意虛增公司應收賬款和資產,將確定為費用的支出列為應收賬款,減少應付賬款和負債,減少公司實際虧損數額,而是在會計準則允許範圍內出具調賬意見,並未故意降低公司虧損。(四)一審法院自破產重整管理人處調取的證據未經開庭質證,不應作為定案根據。其辯護人與其持相同意見。

被告人朱元斌提出以下不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上訴理由:(一)一審認定事實錯誤。1.2014年6月昌某公司陷入資金困境,隨後與劉勝昔聯繫,而委託審計是在2015年3月,朱元斌不可能了解政府部門要開展審計。2.將涉及數額特別巨大款項往來的會計資料進行塗改、抽換頁,造成部分記賬憑證缺失,將已支出款項和成某支出篡改為應收賬款,故意虛增公司應收賬款,減少應付賬款,還通過延長折舊年限等方法虛增資產,與事實不符。3.通過改動財務數據,將公司虧損數額從70餘億改少至40餘億元,與事實不符。劉勝昔審計數據的節點是2014年6月30日,其他審計報告使用2014年底的數據。4.公司原始憑證一直都是完整的,沒有隱匿、銷毀,公司將會計資料全部提供給政府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將不規範支出進行謹慎確認,是符合會計準則的。(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朱元斌在涉案公司工作期間沒有出現會計差錯,在離職一年多後被指控犯罪有違罪刑法定原則。(三)對朱元斌判定有罪,將從根本上影響其職業生涯和生存。其辯護人與其持相同意見。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X華作為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信用證資金、融資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應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上述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信用證、貸款行為,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作為公司直接責任人員的原審被告人李麗娟構成騙取貸款、金融票證罪,原審被告人焦安偉、成美秀構成騙取貸款罪,原審被告人徐延東、李玉構成騙取金融票證罪。昌某公司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上訴人張X華、劉勝昔、朱元斌、原審被告人李西欣均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原判定性準確。

關於上訴人張X華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不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經查,第一,從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來看,一審判決未認定昌某公司存在偽造、變造信用證或隨附的商業發票、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等行為,認定的是出現虧損是國際大宗貨物價格長期下跌、人民幣對美元大幅升值、昌某公司內控不到位等諸多原因導致。昌某公司從2009年即已出現虧損,2011年、2012年更是分別虧損7億餘某、21億餘某。2013年以後,上訴人張X華作為昌某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在聘請專業人士、業務團隊從事大宗貿易信用證結算業務中,從市場買賣行情、大豆部油脂部負責人彙報、內部會議、財務部報送的財務報表和盈虧報告等情況,已經知道公司虧損嚴重,仍假借關聯公司間的交易從銀行騙取信用證、貸款,這些款項已不能用於正常貨物買賣,即使貨物賣完獲取利潤,也不可能全部歸還所有信用證款項、貸款款項,還在保持資金鏈不斷裂的主觀意願下繼續放任損失擴大,以此惡性循環給銀行造成巨大損失。對上述「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資金使用成某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等行為,應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以信用證詐騙、貸款詐騙定罪處罰。第二,另從贓款去向來看,上訴人張X華在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和欠銀行巨額款項不能償還的情況下,為其本人和公司高管購置高檔車輛,在做期貨虧損的情況下仍私分數額巨大的款項,使用公司資金給子女購置房產,將密貴瑰欠昌某公司的950萬元轉至家人賬戶用於購買房產,還通過張某1、王某1等人隱匿、轉移部分公司資金,上訴人張X華的行為存在將部分資金揮霍、肆意決定支出的情形。故上訴人張X華作為昌某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其行為應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故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張X華、劉勝昔、朱元斌提出「不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經查,第一,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昌某公司可以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但同時還規定,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第二,上訴人張X華在明知昌某公司出現巨額虧損,且政府部門將要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的前提下,為掩蓋實際虧損情況,而讓劉勝昔組織人員梳理賬目,在預知公司虧損六七十億元之時,上訴人張X華授意劉勝昔增加應收款、降低負債率,從而從賬目上變相降低虧損,後上訴人劉勝昔直接組織會計人員將已支出款項、成某支出篡改為應收賬款,造成昌某公司會計資料多處被塗改、抽換頁,甚至部分記賬憑證缺失,實際上故意虛增了應收賬款,減少了應付賬款,還隨意通過延長折舊年限等方法虛增昌某公司資產,以此故意降低公司虧損至四十億元左右,對這種毀滅、隱匿真實會計資料的行為應以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朱元斌從事了部分輔助工作。從本案證據能夠看出,上訴人劉勝昔、朱元斌對上訴人張X華的主觀意圖系明知,並根據張X華的授意完成了會計賬目的修改工作,三上訴人的行為損害了昌某公司會計資料內容的客觀真實性,妨害了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應當構成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故三上訴人的上述理由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劉勝昔提出原審判決對於認定的書證昌某公司的相關賬目沒有開庭質證即予以認定的上訴理由,經查,一審法院在本案開庭之後,又調取了相關書證昌某公司的賬目資料,並於2019年10月18日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均發表了意見,其中上訴人劉勝昔及其辯護人趙世玉均予以簽字,一審法院的公開質證方式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質證規則,故上訴劉勝昔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上訴人朱元斌提出「其在離職一年多後被指控犯罪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其被判定有罪,將從根本上影響其職業生涯和生存」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朱元斌在上訴人張X華的指使下共同實施毀滅、隱匿真實會計資料的行為,雖然案發時其已離職,但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未過追訴時效,故應當予以追訴;關於定罪會影響其職業生涯和生存的問題,上訴人朱元斌作為一名職業會計師,應當遵從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但其不但違背職業道德和操守,反而觸犯法律,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故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張X華提出的原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審判決對上訴人及其他原審被告人均綜合考慮了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量刑情節,量刑適當,本院不再另行調整。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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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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