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昨日(9月2日)發表有關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諮詢總結(備註1),當中包括撤銷對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資限制(備註2)。
香港證監會,亦將容許持牌或註冊證券經紀行擔任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備註3),並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將註冊地轉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機制。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們今天公布的改革措施可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結構與其他私人基金結構建立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此舉正是我們一直以來致力支持將香港發展成為基金首選註冊地和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所作的舉措之一。」
有關撤銷投資限制和擴大保管人資格規定的安排將在經修改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刊憲後即時生效。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將獲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作出調整。註冊地轉移機制將在立法程序完成後生效。
證監會正就適用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展開進一步諮詢,使有關規定能夠更貼近香港其他基金的做法(備註4)。我們邀請公眾人士於2020年10月5日或之前向證監會提交意見。
中倫.姚平平:將增強香港做為亞洲私募股權基金中心的吸引力
擅長基金設立、私募股權投資的中倫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姚平平(Jane Yao)表示,此前開放式基金(OFC)關於保管人的要求比較嚴格,一些基金難以找到合適的保管人。儘管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是以「開放式」命名,但是其實是可以做成封閉式的,所以要盡量讓它跟有限合夥基金(LPF)有比較平等的機制,LPF對保管人的具體要求沒有那麼高。此次證監會關於基金保管人的修訂對行業的促進有積極的作用。
另外,就有關註冊地轉移的安排的機制,姚平平表示,目前在新加坡可變資本公司(VCC)制度下,相關域外投資基金主體可以re-domicile至新加坡註冊為新加坡VCC,這次香港亦在OFC制度下加入了類似安排,允許相關域外投資基金主體可以re-domicile至香港註冊為OFC,這個機制很好,建議類似制度也可以引入至LPF基金制度中。
總體而言,此次修訂,或將增強香港作為亞洲私募股權基金中心的吸引力。
備註1:2019年12月20日,證監會就建議優化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證監會接獲合共13份來自業界組織、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管理公司及個人的意見書。有關建議獲得普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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