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香港范德偉律師行
最近幾年收到很多投資者關於香港上市公司違約債券的查詢,諮詢如何就上市公司發行的債券追討拖欠的利息或本金。這些債券的背景,是由香港上市公司發行的私募債券,作為當時在2010年代香港投資移民計劃盛極一時的合資格投資產品。過了幾年,一些上市公司債券違約,例如上市公司沒有按照債券條款預期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或者是債券到期,但是上市公司並沒有贖回債券退還本金。
我們處理過很多上市公司債券違約的情況,投資者可以用不同法律方式處理,比方說,我們可通過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申請『缺席判決』,然後向法庭申請執行判決,以獲取本金或利息。也遇過一些有還款能力的上市公司,通過律師發律師函談判,或發出還款通知書 (Statutory Demand),有些上市公司為了避免投資者進入正式訴訟或破產程序,願意贖回債券及支付本息。如果上市公司對償還通知不理會,投資者可以提起破產清盤的申請,要求法院將無力還債的上市公司判定破產。
提起破產清盤的程序會對上市公司構成巨大的壓力。因為破產清盤程序一開始,銀行會凍結公司的銀行帳戶,會對上市公司的營運造成很大壓力。此外,破產清盤的申請屬於「股價敏感消息」,上市公司需要馬上作出公告,對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或債權人交代,對上市公司的聲譽造成影響。
當然,投資者要考慮的,是一旦上市公司無力還債而被判清盤,將由破產管理人接管公司,它的資產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分配給所有債權人。因此,即使投資者推進上市公司清盤,由於一般上市公司的債權人眾多,投資人也有機會不能拿回本金及利息。
面對被投資者清盤的可能性,上市公司亦有一些對策。有些上市公司在被投資者申請清盤之前,主動要求暫時停牌、進入自願性清盤程序,並提出債務重組方案,債務重組方案需由股東及債務人同意,如果重組方案獲得通過,債券的投資者需等待重組方案完成以及根據重組方案的條款達成,才能拿回本金及利息。對投資者來說無疑是現場了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時間,但是這個方案讓上市公司有喘息的空間,讓投資者有機會避免血本無歸。
最近香港法院出了一個關於上市公司債券的案例,情況是上市公司停牌,該上市公司的債券是否仍然符合投資移民的合資格投資產品,還是投資移民申請者需要再購買其他合資格的投資產品來補足有關的投資金額?在香港高等法院最近 (2020年3月11日)頒佈的案件 HCAL 2091/2019,投資者投資了上市公司百齡國際的股票,上市公司在2016年退市, 2018年清盤。法院裁定,投資者並「不需要」因為所投資的上市公司倒閉而作出進一步的投資去符合投資移民的規定 (第72段)。這個案例確立了投資者所買投資產品的價值在購買時計算的觀點。
本文為律師觀點,僅供參考,如有任何關於上市公司違約『移民債』或其他跨境訴訟的問題,請於律師本人聯繫:David_Fen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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