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新规,昨日(9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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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的修订,昨日(9月11日)起生效。这些修订包括香港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private open-ended fund companies,简称OFCs)不再受投资限制、放宽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资格规定。


证监会已就实施经修订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向业界发出通函。由今天起,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以确保他们遵守新订的妥善保管规定。


在9月2日公布的咨询总结内容中,香港证监会表示,将会放宽OFC的投资范围,容许其投资未必构成受规管活动的所有资产类别,即证券、期货合约、场外衍生工具以外的资产。


咨询总结同时指出,香港证监会决定不放宽保管人资格规定。不过,于咨询响应中,有部分人士建议,希望扩大保管人资格,容许1号牌持牌中介担任OFC保管人,甚至令本地、海外中介人均可合资格担任保管人。


香港证监会指出,已就实施经修订制度向业界发出通函。香港证监会同时指出,由昨日起,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获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以确保他们遵守新订的妥善保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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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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