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新規,昨日(9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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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則》的修訂,昨日(9月11日)起生效。這些修訂包括香港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private open-ended fund companies,簡稱OFCs)不再受投資限制、放寬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保管人的資格規定。


證監會已就實施經修訂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向業界發出通函。由今天起,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獲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以確保他們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


在9月2日公布的諮詢總結內容中,香港證監會表示,將會放寬OFC的投資範圍,容許其投資未必構成受規管活動的所有資產類別,即證券、期貨合約、場外衍生工具以外的資產。


諮詢總結同時指出,香港證監會決定不放寬保管人資格規定。不過,於諮詢響應中,有部分人士建議,希望擴大保管人資格,容許1號牌持牌中介擔任OFC保管人,甚至令本地、海外中介人均可合資格擔任保管人。


香港證監會指出,已就實施經修訂製度向業界發出通函。香港證監會同時指出,由昨日起,現有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獲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以確保他們遵守新訂的妥善保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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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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