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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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0月22日),香港證監會就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在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債券發售犯有嚴重監管缺失進行譴責、並罰款3.5億美元。這也是香港證監會歷來以來的最大罰單。
高盛(亞洲)有限責任公司(高盛亞洲)因在管理層監督、風險、合規及打擊洗錢等監控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和缺失,令1Malaysia Development Berhad(1MDB)於2012年及2013年透過三次債券發售籌得的65億美元中有26億美元被挪用,因而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譴責及罰款3.5億美元(27.1億港元)(注1及2)。
上述1MDB的債券發售由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安排及包銷,但實際工作是由身處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團隊成員進行,而有關交易所產生的收入由高盛位於不同司法管轄區的實體分享(注3)。
值得注意的是,以香港為基地的高盛亞洲作為高盛在亞洲的合規及監控中心,於該三宗1MDB的債券發售的發起、批准、執行及銷售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高。高盛亞洲最終自有關債券發售所產生的5.67億美元總收入中獲得37%(金額為2.1億美元),在高盛的各個實體中占最大的份額。
香港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欠缺充分的監控措施,以在其日常運作中監察職員和偵測失當行為,並在與1MDB債券發售有關的多項預警跡象未獲適當審查,及尚未就有關預警跡象得到令人滿意的答案時,便容許該等發售繼續進行。
香港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證監會就高盛亞洲在2012年及2013年於1MDB事件中的參與有否違反持牌人在香港法規下所應達到的標準,進行了嚴謹及獨立的調查,而這次的執法行動正是上述工作的成果。"
歐達禮先生續說:「這宗個案的罰則純粹按照香港自身的罰則框架進行評估,反映了本會認為高盛亞洲沒有適當處理圍繞1MDB的債券發售的多個可疑情況。這些缺失導致高盛亞洲多次嚴重地違反證監會的規則,當中訂明了所有受證監會監督的商號理應達致的嚴格行為標準。"
香港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建新先生(Mr Thomas Atkinson)表示:「這宗1MDB的欺詐事件明確地提醒金融中介人,若參與橫跨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交易,必須設立嚴謹的內部監控措施及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維護其業務的誠信,和避免客戶遭遇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為。在1MDB的個案中,高盛亞洲遠遠落後於持牌中介人理應達到的標準,結果不僅因自身的缺失導致聲譽受損,同時還令證券業蒙羞。"
有關1MDB的債券交易是由在關鍵時間擔任高盛亞洲的負責人員兼投資銀行部合夥董事總經理的Tim Leissner(男)為高盛所取得的。Leissner於2018年8月承認美國司法部所提出、針對他串謀洗錢及違反《反海外腐敗法》的刑事控罪。Leissner承認,他曾與馬來西亞籍金融家劉特佐(Low Taek Jho,又名Jho Low)(男)及其他人士串謀,向馬來西亞及阿布札比的官員支付賄款和回扣,為高盛取得及保持來自1MDB的業務,包括該等債券發售(注4至6)。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發現,Leissner實質上可自由掌控該等1MDB 債券發售的執行,因而令他得以在未經充分質詢的情況下,向高盛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或向其隱瞞資料。
具體而言,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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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指向劉曾參與推動首次債券發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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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知悉劉與Leissner互相認識,且劉與1MDB及馬來西亞和阿布札比的政府官員關係非常密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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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曾兩度被拒絕成為私人財富管理客戶,原因是他的財富來源無法被核實,故將帶來潛在的洗錢風險,
但負責審議該等債券發售的高盛的地區性以至集團層面的委員會在沒有進一步查問的情況下,接納了Leissner指劉在該等債券發售中沒有任何角色的虛假說法。
此外,有多項預警跡象引起了對該等債券發售的商業理據和嚴重的洗錢及賄賂風險的質疑,但高盛的各個地區性以至集團層面的委員會卻沒有對這些預警跡象進行嚴格審查,讓Leissner及其同謀者得以避過監察。該等預警跡象包括以下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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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1MDB的財政狀況疲弱,其償還現有債務的能力令人置疑,但1MDB在短短10個月內便籌集了65億美元,而所籌得的金額亦遠超其實際所需。在首兩次債券發售所籌得的資金中,有不足50%的資金擬用於收購已物色的電力資產。在第二次發售後僅四個月內,1MDB再籌得30億美元,為一家仍沒有具體投資計劃的合資公司提供資金。當時,在首兩次交易的所得款項中有逾16億美元仍未被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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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向1MDB所收取的費用約為5.815億美元,相等於在該等發售中籌得的資金約9%。高盛單單從該三次發售所賺取的收入,較其在2011年至2015年止五年內從擔任213個其他亞洲區(日本除外)債券發售項目的安排人及/或包銷商所獲取的總收入高出一倍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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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願意向高盛支付如此高昂的費用,作為其擔任獨家安排人及包銷商的報酬,及高盛未經競逐程序而獲委聘安排這三次發售,理應令人質疑其如何從1MDB獲取該等業務、有關委託是否合理,以及促成該等業務的情況有沒有令人懷疑當中涉及任何賄賂或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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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DB一再強調保密及執行速度,並採用了境外私人銀行而非馬來西亞的商業銀行,以存放債券的所得款項,這些都是在全部三次的債券發售中出現的其他預警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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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視該等債券發售的過程中,高盛亞洲發現大量的負面媒體報道,當中顯示1MDB涉及高度的貪污風險,並令人對1MDB的誠信及其所訂立的交易有所質疑。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雖然交易團隊及監控部門留意到許多預警跡象,並看來採取了某些行動以商討及處理有關事宜,但高盛在解決相關問題方面採取了零碎的解決方法,未能從更宏觀和「綜觀全局」的角度充分地考慮與債券發售的商業理據有關的關注事項,以及無法令自身信納有關問題已獲適當處理。
香港證監會認為高盛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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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勤勉盡責地監督參與執行有關債券發售的高級管理人員,亦無確保他們秉持適當的操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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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多項預警跡象的情況下,沒有識別及充分地處理有關洗錢及賄賂的關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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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核及批准有關債券發售時,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行事,及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和確保市場廉潔穩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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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實施充足且有效的內部監控程序,以免客戶因欺詐及其他不誠實的行為或專業上的失當行為而蒙受財政損失。
香港證監會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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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廣泛地參與1MDB的債券發售,並收取了該三次債券發售所產生的總收入當中逾三分一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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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在風險、合規及反洗錢監控措施和管理層監督工作方面犯有嚴重失誤及缺失,令Leissner得以在完全避過監察的情況下賄賂外國政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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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在未有妥善處理多項顯示有洗錢及/或賄賂行為的預警跡象的情況下,容許有關債券發售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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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以支付25億美元加上歸還14億美元資產的保證,就有關刑事法律程序與馬來西亞政府達成和解(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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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而言尤關重要,故有需要確保投資大眾對證券業,以至行內從業人士的誠信和專業勝任能力保持充分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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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需要向市場傳達強而有力的訊息,以免其他市場參與者容許同類缺失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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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接受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和紀律行動,有助及早解決相關事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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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承諾連續三年向證監會提供由其內部審計部門編製的年度報告,藉以確認(其中包括)已落實有效的補救措施,以解決證監會在事件中所識別出的監管關注事項。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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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亞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1MDB是一家由馬來西亞政府全資擁有及控制的策略性投資發展公司。 -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是高盛亞洲在英國的聯屬公司,並無持有證監會的牌照。 -
Leissner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於1998年4月1日至2016年2月24日期間隸屬高盛亞洲。 -
請參閱美國司法部在2018年11月1日發出的新聞稿,及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所存檔的資料(Cr. No. 18-CR-439)。有關新聞稿及資料可於美國司法部網站(www.justice.gov)取覽。 -
Leissner被證監會終身禁止重投業界。請參閱證監會在2019年7月3日發出的新聞稿。 -
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高盛亞洲及Goldman Sachs (Singapore) PTE於馬來西亞被控在有關債券發售的要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2020年8月,高盛以支付25億美元加上歸還14億美元資產的保證,就有關刑事法律程序與馬來西亞政府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