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責任:公司無力還錢,董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情況

來源 | 最高院裁判規則

作者 | 楊巍



在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向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對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號案件




案情簡介

深圳斯曼特公司(外商獨資企業)的股東為開曼斯曼特公司,認繳註冊資本額為1600萬美元。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成立後90天內股東應繳付出資300萬美元,第一次出資後一年內應繳付出資1300萬美元。
後深圳斯曼特公司欠付債務,深圳斯曼特公司的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深圳斯曼特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深圳斯曼特公司管理人接手後,發現深圳斯曼特公司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的出資未到位,且開曼斯曼特公司也已無力償債,於是管理人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胡總等6名公司董事對股東欠繳出資所造成的損失4912376.06美元承擔連帶責任。


觀點交鋒

深圳斯曼特公司主張:監督並向股東催繳出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董事勤勉義務的內在要求,胡總等6名董事未盡到督促股東繳納認繳出資的義務,造成了公司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
深圳斯曼特公司董事方面則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公司章程等並未明確規定董事負有催繳公司股東出資的義務。


法院裁判
法院最終判決胡總等6名董事連帶賠償深圳斯曼特公司4912376.06美元。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雖然該規定沒有列舉董事勤勉義務的具體情形,但是董事催繳股東出資的義務是董事的職能定位和公司資本的重要作用決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4款規定:「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該規定的目的是賦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增資的監管、督促義務,從而保證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資本充實。在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負有的出資義務與公司增資時是相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的督促股東出資的義務也不應有所差別
本案中,胡總等6名董事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在股東出資期限屆滿之後向股東履行了催繳出資的義務,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構成了對董事勤勉義務的違反。股東開曼斯曼特公司欠繳的出資為深圳斯曼特公司遭受的損失,開曼斯曼特公司欠繳出資的行為與胡總等6名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義務的行為共同造成損害的發生、持續。因此,胡總等6名董事的行為與深圳斯曼特公司所受損失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1. 公司董事是高風險職業,履職過程要嚴格防範風險。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意味着董事如果對某些事項不作為(不管不問),也要承擔責任。
就股東未按期出資而言,董事不作為必然要擔責。防範該風險的方式是召開董事會就催促股東出資進行決議,簽署書面的決議文件,並向股東發送催繳出資的書面函件,留下郵寄/電子發送記錄。必要時,還應及時以公司名義起訴,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2. 本案是公司破產管理人代表公司以公司董事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即公司訴公司董事。實際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4款的規定,公司債權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此類訴訟,請求公司董事擔責。

版權聲明:所有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創文章,轉載須聯繫授權,並在文首/文末註明來源、作者、微信ID,否則瑞恩將向其追究法律責任。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與原作者或公眾號平台取得聯繫。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繫我們。
更多香港IPO上市資訊:www.ryanbencapital.com
相關閱讀

董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D&O保險)

港交所:審計師無法表示意見需停牌,新規9月1日生效,監管關注董事責任

瑞幸董事會再改組,兩獨董上任不到一個月就請辭

香港IPO市場(2020年前三季):上市104家,募資2,114億港元

香港 IPO中介機構排行榜 (過去24個月:2018年10月-2020年9月)


Author: qswh7232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