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最高院裁判規則
作者 | 楊巍
在公司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向股東催繳出資的義務。董事未履行向股東催繳出資的勤勉義務,對公司遭受的股東出資未到位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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