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昨日(12月10日)就外間電子數據儲存向市場參與者發出進一步指引,以回應持牌法團及其他持份者的提問。
證監會以《常見問題》形式提供的指引,旨在跟進證監會於2019年10月31日發出的通函,當中載列了持牌法團在只使用外間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存放《證券及期貨條例》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所規定的紀錄或文件時適用的規定(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30條,任何持牌法團在未得證監會事先書面批准下,不得將任何處所用作存放關乎它獲發牌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紀錄或文件。)。
香港證監會將接納由持牌法團的兩名核心職能主管各自作出的承諾,或在證監會同意下,由一名核心職能主管或負責人員作出的承諾,作為業界符合該通函所載規定的替代方案(如持牌法團將電子監管紀錄只存放於某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便須根據於2019年10月31日發出的通函內第9(a)及9(b)段的規定,就其所發出的通知取得香港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的加簽,或取得非香港電子數據儲存供應商的承諾。)。
香港證監會,昨天亦對關於營業及存放紀錄的處所的《常見問題》作出相應修訂。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0PR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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