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香港上市公司審計師的第一份監管報告

財匯局有權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師進行查察,對擁有100個或以上上市公司審計項目的事務所每年都需要進行查察,其他事務所則每三年最少進行一次查察。 

財務彙報局主席黃天佑博士(中),太平紳士與管理團隊發表首份監管報告的詳情。管理團隊包括:行政總裁 Marek Grabowski 先生(右二),監督、政策和管治部主管 王蕙湄女士(左),以及查察部主管李斯先生(右)。


https://www.frc.org.hk/zh-hk/news-events/news/news-article?folder=FRC_issues_first_regulatory_reports


香港財務彙報局(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以下簡稱「財匯局」或「FRC」),於2020年12月11日發佈中期查察報告,這是財匯局自《財務彙報局條例》修訂實施後所履行的查察職能後發表的首份監管報告。


財匯局,作為香港上市公司審計師的全面及獨立監管機構,致力維持香港上市公司財務彙報的質素,從而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提高投資者對企業彙報的信心。


財匯局有權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師進行查察,對擁有100個或以上上市公司審計項目的事務所每年都需要進行查察,其他事務所則每三年最少進行一次查察。 


財匯局行政總裁Marek Grabowski表示,儘管大部份上市公司審計師的審計工作都符合標準,但仍存在一些可以避免的審計缺失。


財匯局查察部主管Benjamin Rhys表示,在經查察的審計項目中,有90%的項目審計師,至少在一個範疇上沒有充分運用其專業懷疑態度。Rhys稱,會繼續跟進查察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亦接納財匯局提出的建議。除欠缺專業懷疑態度外,財匯局亦發現上市公司審計師在測試日記賬分錄及評價應用會計準則等方面出現缺失。Rhys表示,查察過程所發現問題與國際其他監管機構偵測到的情況相近,未見香港出現特別情況。


財匯局主席黃天佑則指,審計師在審計時,可能無法獲取或適當地評估所有構成審計意見的證據。「在經濟好時,上市公司造假數情況較多。至於現時在疫情下,亦較難親身到內地進行查證工作。」財匯局早前已從內地取得7份工作底稿,進行查察工作,黃天佑笑言不涉及任何國家機密。至於被問及有沒有與PCAOB溝通合作,他就指這不是財匯局的責任幫助他們。


報告分享了自2020年開始至今所進行的查察早期發現。迄今為止,財匯局已完成了2020年計劃中39個審計項目查察中的18個和18個上市公司審計師質素監控制度查察中的15個。


以下是財匯局在查察項目中最常見的重大發現:

1、缺乏足夠專業懷疑態度

專業懷疑態度,包括質疑的心態和對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和充足性的審慎評估。審計師應對有可能由錯誤或舞弊所引起錯誤陳述的情況提高警覺,以及對其審計證據作審慎的評估。


在FRC查察的18個項目中,發現其中16個,即接近百分之九十,有一個或多個缺乏專業懷疑態度的事例。


2、測試日記賬分錄和其他調整方面的缺失

審計準則要求審計師在所有審計項目中測試日記賬分錄及在擬備財務數據時進行的其他調整的適當性。儘管不同實體間的管理層在凌駕內部控制上的風險水平有所不同,該風險確實存在於所有實體中,而這種凌駕內部控制的做法在編製財務報表的過程中經常被用於舞弊行為。


雖然審計準則已提及此測試的重要性,但有關測試日記賬分錄和其他調整方面的查察發現卻反覆出現在許多司法管轄區中。FRC在超過一半的查察項目中發現了這方面的缺失。


3、與關鍵審計事項有關的缺失

關鍵審計事項是根據審計師的專業判斷,認為對財務報表的審計最為重要的事項。除極少數情況外,審計師須在所有上市公司的審計師報告中說明這些事項。

 

如果未能適當地識別關鍵審計事項或傳遞審計師如何應對關鍵審計事項,將削弱審計師報告就提供對上市公司的了解、重大管理層判斷,以及審計師如何應對最重要的審計範疇之價值。


FRC進行查察的18個項目當中(包括規摸最大及最小的事務所),其中7個(約40%)項目發現與關鍵審計事項相關的缺失。


4、評價應用會計準則的缺失

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為了使審計師對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根據適用的財務報告準則進行編製出具審計意見。

如果未能充分獲得適當證據以證明上市公司已適當地應用財務報告準則的要求,則可能導致審計師未能識別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或導致審計師的結論依據不足。任何一種情形或兩者同時發生均可能導致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師報告。這方面的缺失最終可能導致投資者由於審計師報告未能反映審計師工作而對財務報表錯誤地持有信心。


在查察的16個項目中,FRC識別了與收入確認及預期信用損失相關的會計準則應用為查察重點,並在當中10個(約60%)項目中發現相關範圍存在審計缺失。


在查察的13個項目中,FRC識別了預期信用損失為查察重點,並在當中5個(約40%)項目中發現《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相關應用的審計存在一個或以上的缺失。


5、審計師在使用所聘用的專家之工作的缺失

審計師可能會聘用會計或審計行業以外的專家來進行其他範疇的工作,以作審計證據之用。


FRC在查察的13個項目中發現當中7個,或超過一半的情況,與審計師在使用其所聘用的專家之工作有關的缺失


6、編備紀錄不足

編備審計紀錄是證明審計工作已適當計劃和執行的證據,包括記錄所執行的程序、所獲得的審計證據以及審計師得出結論的基礎。編備審計紀錄能使審計師對其工作負責,促使審計工作得以適當進行。


迄今為止,在接近80%已完成的查察中,項目團隊沒有充分地為得出的結論而已考慮的事項或已執行的審計程序編備紀錄。



* 審計師在香港稱為「核數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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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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