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因「受賄」自動投案,被判有期徒刑

來源 | 投行事兒哥

2020年12月25日,裁判文書網官方重磅披露一份判決書:

國信保代馬先生,因私下收客戶黑錢,被判有期徒刑!且沒有緩刑!

馬保代之前曾經在自媒體上宣布自己服務的上市公司中新賽克以及自己所在單位國信證券存在嚴重問題,一時引起轟動。

不過這次案發,並不是因為中新賽克,而是馬保代服務的另外一個客戶:上市公司任子行。

兩件事情之間,是否有關係呢?現在還不得而知。但是事兒哥看到判決書中記載:

1、導致馬保代案發的任子行,同樣是國信證券的客戶;

2、家在上海的馬保代,是千里迢迢到國信證券總部所在城市深圳「自動投案」的。

對這兩個耐人尋味的細節,大家怎麼看?歡迎留言交流!

事兒哥來為大家簡單總結一下案情:國信證券幫上市公司任子行收購另外一家公司,收購過程中,任子行將收購方式改為100%現金收購,根據法規規定,這種收購方式就不需要證券公司了。於是具體經辦的項目人員馬保代向任子行提出個人要收辛苦費110萬,然後客戶就給了馬保代110萬現金,馬保代給了另一個項目人員20萬,自己留了90萬。

判決書稱: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閔行區,刑拘前住上海市浦東新區。自動投案後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

任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深圳市順某九合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收購深圳泡某思志信息技術有限公司100%股權項目,任某行同時聘請國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某證券)負責盡職調查、重組材料和上報證監會審核等工作。


國某證券委派時任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部高級經理、併購業務部保薦代表人被告人馬某某和職工姚某(另案處理)負責此項工作。收購過程中任某行改為現金收購泡某思志,任某行與國信簽訂合同並約定付費170萬元。

之後,馬向任某行董事長景某提出要110萬辛苦費,並告知姚某任某行答應給一些錢。在完成任某行收購泡某思志100%股權項目後,景某給付110萬元現金並委託周某交馬。


後來,馬在位於深圳市南山區的周某辦公室收受現金110萬元,收款時周某和馬二人在場。


馬拿錢後隨即給予姚某20萬元,餘款90萬自己使用。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巨大,屬主犯,有索賄情節及退贓、已獲得國某證券諒解等情節,建議對被告人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表示認罪,但其辯稱:


1、其註冊了一個公眾號「投行業務資訊」,影響力逐漸增大,其並加入了很多金融投行群,其利用上述公眾號和微信群為任某行發佈了尋找投資標的推廣信息。在此過程中,姚某起到一定幫助作用。因此其收取的110萬元有勞務費性質。


2、任某行改變了收購方案,變成現金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不需要向證監會申報材料,也不需要出具專業的法律文件,因此國某證券前期所做的調查工作已經沒有任何價值和意義,任某行此時已沒有必要聘請國某證券。但任某行考慮到團隊的前期努力及一些財務服務願意支付170萬元,這個價格已經高於市場價,如果其還以此為由向任某行索賄就屬於非分之想,是不守本分。


3、其未明確向周某或景某索要過幫任某行在微信上進行推廣的費用,其亦未向姚某明確該筆「辛苦費」具體所指。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


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收受的110萬元為賄款與事實不符。被告人多年來為任某行在其運營的較有影響力的微信公眾號及多個微信群發佈項目推廣文章和信息,幫助任某行尋找收購標的,利用其自有媒體資源為任某行長期提供額外勞務,上述110萬元具有勞務費性質,具有合法性。


2、被告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投行業務資訊」上發佈頭條推廣文章27篇等,按照該公眾號影響力及正常收費被告人能收取的費用已達300餘萬元。


3、任某行收購泡某思志的項目已經變成現金收購(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無需證監會批准,無需國某證券出具任何專業法律文件,任某行甚至無需聘請國某證券。但任某行依然考慮國某證券前期的努力支付了170萬元的顧問費,該費用已高於市場水平,不存在被告人故意壓低收費損害國某證券利益的情況。任某行沒有另行支付被告人等人辛苦費的必要。


4、涉案收購中,被告人沒有任何職權決定本次交易的評估、審計和交易價格,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不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該辯護人並向法庭提交了經公證的被告人的微信公眾號「投行業務資訊」上發表的文章、其郵箱郵件、其在微信群發表的內容、其與景某的聊天記錄等。


但上述辯護意見被法院無情駁回,法院認為:


1、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作為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2、關於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於涉案款項性質屬勞務費的辯解,首先,被告人、辯護人提交的微信公眾號文章、郵件、微信群發言內容等均與任某行本次收購無關;其中絕大部分文章、發言系財經行業資訊、廣告或相關知識,其面向的是不特定對象,與任某行亦無直接關聯。其次,景某、周某等人的證言表明被告人從未就所謂微信「推廣」費用向任某行提出過相應要求。


法院最終判定:


一、被告人馬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二、被告人馬某某所退贓款人民幣90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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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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