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債造假,會計師+券商賠7.4億、律所賠3,700萬

2020年12月31日,轟動一時的「五洋債」迎來了重大進展。杭州中院連同代表人訴訟在內的共計24件債券持有人起訴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陳志樟系五洋建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的經營情況、利潤水平以及利潤產生方式應當知曉。陳志樟在公司報表利潤與實際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在相關募集文件上簽字確認,積極推進公司債券的發行,且未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 修正)》第六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之規定,應當與五洋建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德邦證券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未勤勉盡職,對「15 五洋債」、「15 五洋02」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德邦證券關於其即使完整履行相關程序也難以發現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自身不存在過錯的抗辯意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採信。德邦證券應當與五洋建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大信會計所作為審計機構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審計報告,未勤勉盡職,對「15 五洋債」、「15 五洋02」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當與五洋建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雖未受到行政處罰,但與被訴債券發行行為有關,是本案的適格被告。錦天城律所、大公國際雖對財務數據相關事項僅負有一般注意義務,但其應當對可能涉及債券發行條件、償債能力的重大債權債務、重大資產變化等事項給予關注和提示。
由於五洋建設資產中該投資性房產佔比較高,該事項屬於可能影響發債條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但大公國際對項目核查中提出的「關於瀋陽五洲出售事項公司的會計處理」之修改意見,未進一步核實關注併合理評定信用等級,存在過錯。考慮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的原則以及投資者對信用評級的依賴度,酌情確定大公國際對五洋建設應負的民事責任在10%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未見錦天城律所對該重大合同及所涉重大資產變化事項關注核查,對不動產權屬盡職調查不到位,未能發現佔比較高的重大資產減少情況對五洋建設償債能力帶來的法律風險,故錦天城律所亦未勤勉盡職,存在過錯。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 修正)》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同時考慮責任承擔與過錯程度相結合的原則,酌情確定錦天城律所對五洋建設應負的民事責任在5%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陳志樟德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就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葉春芳、陳正威等原告的總計494,303,965.14元(人民幣,下同)債務本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項債務(註:2.47億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來看,德邦證券系案涉債券承銷商、大信會計所為用於債券公開發行的五洋建設年度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均未勤勉盡職,對案涉債券得以發行、交易存在重大過錯,應對五洋建設應負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意味着德邦證券和大信會計所賠償金額將高達7.4億元左右。

大公國際作為債券發行的資信評級機構、錦天城律所為債券發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均未勤勉盡職,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定大公國際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10%範圍內,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設應負責任5%範圍承擔連帶責任。據此,大公評級和錦天城律所的賠償金額分別約為7400萬元和3700萬元。

一直以來,「五洋債」案件就備受關注,2020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時,庭審公開直播累計播放量更是高達10萬餘次。這不僅因為「五洋債」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也因此案是首起證券訴訟代表人訴訟案。

對於此次判決結果,杭州中院表示,本案中,發行人財務造假騙取債券發行資格,承銷商與中介機構不勤勉盡責履職不當,嚴重損害市場信用,擾亂市場秩序,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信息披露不實者、怠於勤勉履職者均應付出違法違規的成本,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賠償。

「從賠付金額來看,對中介機構的警示作用頗大。」一位債市資深從業者對第一財經記者說道,雖然目前杭州中院的判決還沒有生效,大家也都比較關注二審的情況,但中介機構未來勢必將加強風控管理,否則一旦踩雷,將得不償失,畢竟每單的收入可能遠遠少於罰金。

如今,該案還有可能成為證券糾紛領域中對中介機構責任判定的「首例」,將對中介生態產生重大影響。杭州中院表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依託於市場主體的誠信建設,切實而嚴肅地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市場健康繁榮的根本保證,也是投資者在充分了解真實情況的基礎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斷、承擔交易風險的前提。

法院認為,虛假陳述是證券市場的傳統痼疾,不僅直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更對公平公開的投資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

一位專業人士對記者稱,對於承銷機構而言,未來對資管產品等的銷售責任可能要同步強化注意義務,在合格投資者制度同步建設體系中,實際上很大程度上容易導致投資者審慎義務的消弱。

「讓破壞者付出破壞的代價,讓裝睡的『看門人』不敢裝睡,是司法審判對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的基本態度。」這是日前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在「五洋債」欺詐發行案公布一審判決時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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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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