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香港01
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新股重複申請是指同一人作出超過一項申請;或一人申請認購證券的數目超過發售總數的100%。《規則》亦註明,同時在同一組或兩個組別所作的重複申請將不獲接納。
重複認購所得的新股股份有可能被歸類為「犯罪得益」,該名申請人或觸犯洗黑錢罪,有可能面臨資產凍結,甚至被充公。(數據圖片)
發行人、保薦人,有責任查證股東身份
至於發行人即上市公司,以及保薦人亦有其相關責任。蘇文傑指,發行人及保薦人需要儘力確保股東名單是否有重複申請,「咩人做自己股東無理由唔知」。他指出,若然發行人及保薦人未有履行責任,有可能須要面對聆訊、罰款,以至除牌或撤銷上市的風險。
不過,蘇文傑認為重複認購併非今天才出現的問題,且看港交所及上市科的態度,後果大小視乎會否將案件交由警方處理。
他估計由於個別情況舉證困難,除非客戶經理為同一客戶開設多個證券戶口並重複認購,此情況的證據便顯然而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