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九十九条 在本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的科技企业可以设置特殊股权结构,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设置拥有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包括公司的创始股东和其他对公司技术进步、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的后续发展中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以及上述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关上市规则的,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第四条 商事主体备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章程或者协议;
(二)经营范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商事登记管理联系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各类商事主体备案事项的具体内容。
公司依法设置特殊股权结构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表决权差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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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次突破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三、公司设置“同股不同权”制度的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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