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
第九十九條 在本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的科技企業可以設置特殊股權結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表決權差異安排,在普通股份之外,設置擁有大於普通股份表決權數量的特別表決權股份。
有特別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可以包括公司的創始股東和其他對公司技術進步、業務發展有重大貢獻並且在公司的後續發展中持續發揮重要作用的股東,以及上述人員實際控制的持股主體。
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公司,其他方面符合有關上市規則的,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易。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
第四條 商事主體備案包括下列事項:
(一)章程或者協議;
(二)經營範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商事登記管理聯繫人。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商事主體類型,分別規定各類商事主體備案事項的具體內容。
公司依法設置特殊股權結構的,應當在章程中明確表決權差異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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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此次突破與《公司法》的關係
《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三、公司設置「同股不同權」制度的意義
《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全文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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