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博昨日引述消息報道,港交所今年6月就SPAC上市框架進行公眾諮詢,目標年底前有首家本地SPAC掛牌。
不過市場質疑,時間表可能太過緊迫,未必足夠響應市場意見。
有熟悉上市委員會運作消息人士表示,制度仍有大量定義要解釋,實際需時恐怕較長。消息人士表示,委員會目前正審閱初步SPAC 框架,但估計仍需要作出諸多改動。該名人士表示,若要引入SPAC,預料難以效仿早前為創新科技公司改例時,在《上市條例》內引入一個新章節來解決,而是要就細節做大量修改。他舉例指出,「反收購」、「現金資產公司」等定義均要重新釐清。
「反收購」
港交所於2015年起打擊殼股活動,兩年前更明刀明槍修訂《上市條例》,收緊「反收購活動」監管,限制上市公司轉手後,買方不可於36個月內出售原有業務。該所亦要求公司有足夠資產及業務運作,兩項兼備才可維持上市地位。而SPAC為純現金公司,集資掛牌後才尋找目標收購企業。換言之,SPAC制度已與2019年修例相悖。
「現金資產公司」
目前港交所《上市規則》第 14.82 至 14.84條明確指明,如果上市發行人(第21章界定「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就會被視為現金資產公司,不適合上市。同時,亦提出現金資產公司,不能依賴未來的資金預期用途,作為扣減集資活動完成後現金水平的手段。在集資活動完成後,公司的資產須少於一半(50%)為現金。否則港交所就會當成借殼上市,未必會通過IPO。
SPAC對比港交所「21章公司」
目前港交所《上市規則》第21章,容許沒有實際業務、只是以投資為目標的公司上市,俗稱「21章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21章上市的投資公司,這些公司並無實際業務,而是一家以投資為目標的金融業上市公司,其投資範圍除了上市公司股份外,亦可投資認股權證、期權、期貨合約,以及貴金屬等商品。
根據《上市規則》第21章要求,這類公司申請上市時並無市值要求,但需要遵守另一套規矩,例如須在年度報表披露首十項投資、不可控制任何公司超過30%股權及投票權,以及於單一公司投資,不能超過該公司資產凈值20%等。
有資深會計界市場人士坦言,港交所做法無異於態度「U-turn」,預料諮詢應給出充足時間,才能說服市場。
擬要求SPAC符合IPO要求
彭博報道則指,香港考慮為SPAC的發起人及收購目標訂立較美國更嚴格的規則,原則是保留目前的新股集資和反收購的審查制度,為SPAC引入長期框架。另外,SPAC的收購亦必須符合現有的IPO新股發行標準,並對發起人資格作出限制,並預期保薦人必須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擁有良好的理財紀錄等)。
不過,若出現未能預見的監管憂慮,時間表可能仍會改變。
香港交易所發言人響應表示,不時研究加強或改革上市制度的各個方案,致力提高香港新股市場的競爭力和吸引力,亦確保能維持市場質素。若有新進展,會適時通知市場。
市場人士稱,若加入更多投資者保障後令SPAC併購審批標準與借殼相若,引入SPAC便形同虛設。
香港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認為,仍可探討SPAC實施的可行性,但強調要考慮做好投資者保障。
多家交易所擬引入或放寬SPAC上市機制
版權聲明:所有瑞恩資本Ryanben Capital的原創文章,轉載須聯繫授權,並在文首/文末註明來源、作者、微信ID,否則瑞恩將向其追究法律責任。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與原作者或公眾號平台取得聯繫。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聯繫我們。
更多香港IPO上市資訊:www.ryanbencapital.com
全球新股(2021年首月):募資4914億創新高,SPAC占逾4成
香港:就基金管理公司及僱員獲發的附帶權益(Carried Interest),將豁免全部利得稅和薪俸稅
中資、外資、港資券商,過去兩年(2019&2020)的保薦數量及IPO募資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