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譴責、批評某上市公司及其10名董事


3月29日,港交所上市委員會

譴責:

(1) 光宇國際集團科技有限公司(01043.HK)

(2) 執行董事宋殿權先生

(3) 執行董事羅明花女士

(4) 執行董事李克學先生

(5) 執行董事邢凱先生
(6) 執行董事劉興權先生
並批評:
(7) 執行董事張立明先生
(8) 獨立非執行董事高雲智博士
(9) 獨立非執行董事李增林先生
(10) 獨立非執行董事朱艷玲女士
(11) 前獨立非執行董事肖建敏先生

 

2017年至2019年間,光宇國際(01043.HK)附屬公司進行了多宗涉及買賣股權的交易。這些交易屬於須予公布及/或關連交易,受《上市規則》約束。但是,光宇國際沒有就這些交易刊發公告,及/或取得所須的股東批准。光宇國際的內部監控措施亦有所不足。


有關董事沒有採取足夠行動,確保光宇國際遵守《上市規則》。他們亦未能履行有關該公司內部監控的職責。


光宇國際及有關董事已被聯交所制裁。除上述的制裁外,該公司亦被指令委聘獨立專業顧問,以檢討內部監控措施;及委任獨立合規顧問。有關董事亦被指令參加培訓。

 

重要信息:
上市發行人必須就須予公布及關連交易遵守《上市規則》,以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及就有關交易進行表決的權利。
董事在進行重大交易前,應考慮《上市規則》合規事宜,及積極採取行動確保公司遵守相關規定。
董事亦須持續地確保公司有充分及有效的內部監控措施。他們須確保公司員工得到足夠培訓,及具有相關資格及經驗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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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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