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提款擬設新規,須加入「證監會持牌人」負責賬戶授權簽字

來源:信報財經


證監會早前約見證券業界,建議推行新措施,要求券商在其自有銀行賬(house bank account)中,需要加入負責人員(Responsible Officer, RO)核心職能主管(Manager-In-Charge,MIC)等證監會持牌人士成為授權簽字人(authorised signatories),以確保當券商的自有資金被提取後,亦不會違反財政資源規定(FRR),並有助進一步保障券商的自有資金和客戶的資金不會遭到挪用。

股東提錢導致違反FRR
據了解,證監會副行政總裁兼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早前與證券業界舉行會議。證監會提到,有證券行由於自有銀行賬戶內的部分資金被股東提走,令該券商速動資金未能維持FRR要求的最低數額,導致須暫停營業。

事實上,現時監管機構對券商從自有銀行賬戶提款,未有任何特別規定要求,例如一定要有證監會持牌人士向銀行提供簽署,目前券商只須股東等非持牌人士簽署相關銀行文件,即可提取自有銀行賬戶內資金。據悉,證監會為加強相關的風險管控,避免有券商股東提取公司資金後,導致券商違反FRR,所以要求券商須在其自有銀行賬戶,加入證監會持牌人士成為授權簽字人。

按初步建議,券商可選擇兩個做法。第一種做法是日後在自有銀行賬戶提取資金時,需要由RO或MIC擔任銀行賬戶授權簽字人。另一做法則是包括券商股東等任何人士,要同時獲得RO或MIC的授權簽字,始能從自有銀行賬戶中提款。

無額外成本 業界不抗拒
與此同時,證監會亦規定,若從存放客戶資金的信託戶口提取資金,須由RO或MIC擔任賬戶授權簽字人。證監會計劃以通函形式通知業界相關新要求,並會給予過渡期。
香港證券商協會主席陳柏楠直言,當前不少券商均有實行類似的「雙簽」政策,即至少要有兩人簽署,方能從公司戶口提取資金,然而大多是由會計部員工及股東等非持牌人士負責簽署。他認為,如果日後要加入RO或MIC成為銀行賬戶授權簽字人,做法不繁複,也不涉額外成本,相信業界不會抗拒。
香港證券業協會主席徐聯安認同實施相關要求,指此舉有助RO及MIC掌握公司的資金調配情況,確保能符合FRR要求。他補充,不擔心RO與MIC會因而懼怕加重責任,新措施反而能降低他們所面對的潛在合規風險,「RO同MIC都不想無端端背上風險,證監會設下規定後,有助提升公司治理並減低RO及MIC要無端承擔不合規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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