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综合报道
首控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甄文星认为,SPAC在港成行的机会较微,事实上香港上市条例已设有21章公司,若摘去对21章公司的投资限制,便与SPAC形式相近,没有必要再额外引入。另外,香港亦不具备如美国一样多的名牌基金作为SPAC的发起人,恐难吸引投资者参与。
中泰国际研究部副主管赵红梅表示,香港引入SPAC应积极引导资金侧重于新兴行业,否则便容易失去其意义。在保障投资者利益上,首先应先对SPAC设置清晰的上市门坎,包括市值、营收、净利润、公众投资者股权占比等。赵红梅又指,对并购对象需严格把关其所处的行业、业务状况等,并要求充分披露信息至季报,以确保收购目标没有掺水分。同时,亦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门坎,最初仅允许有一定投资经验及资金的投资者入场。另外,又可改良SPAC的融资方式,对随意供股、合股、修改买卖单位等财技设限,以防止其堕入炒壳的陷阱。
美国SPAC:4月新上市数量环比大降97%,SEC拟加强监管
港交所:可能要求SPAC须符合IPO要求,涉修改条例或需时较长
香港:拟为SPAC发行引入长期框架,年度或出现首宗SPAC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