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綜合報道
首控國際金融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甄文星認為,SPAC在港成行的機會較微,事實上香港上市條例已設有21章公司,若摘去對21章公司的投資限制,便與SPAC形式相近,沒有必要再額外引入。另外,香港亦不具備如美國一樣多的名牌基金作為SPAC的發起人,恐難吸引投資者參與。
中泰國際研究部副主管趙紅梅表示,香港引入SPAC應積極引導資金側重於新興行業,否則便容易失去其意義。在保障投資者利益上,首先應先對SPAC設置清晰的上市門坎,包括市值、營收、凈利潤、公眾投資者股權佔比等。趙紅梅又指,對併購對象需嚴格把關其所處的行業、業務狀況等,並要求充分披露信息至季報,以確保收購目標沒有摻水分。同時,亦可對參與的投資者設門坎,最初僅允許有一定投資經驗及資金的投資者入場。另外,又可改良SPAC的融資方式,對隨意供股、合股、修改買賣單位等財技設限,以防止其墮入炒殼的陷阱。
美國SPAC:4月新上市數量環比大降97%,SEC擬加強監管
港交所:可能要求SPAC須符合IPO要求,涉修改條例或需時較長
香港:擬為SPAC發行引入長期框架,年度或出現首宗SPAC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