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建議規定:上市發行人如果發佈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財務報表,必須停牌

聯交所建議規定:上市發行人如果發佈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財務報表,必須停牌


• 聯交所建議規定上市發行人如果發佈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財務報表必須停牌

• 有關的《上市規則》修訂建議旨在提高上市發行人財務報表的質量和可信度

• 諮詢期截至2018年11月30日



香港交易所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今天刊發諮詢文件,建議規定上市發行人如果發佈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財務報表必須停牌,並就此徵詢市場意見。


根據建議,若發行人就某一財政年度刊發初步業績公告時,其核數師對發行人財務報表發出或表示會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聯交所一般會要求該發行人的證券停牌。發行人一旦解決了導致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發出否定意見的問題,確信核數師毋須再就這些問題發出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而且披露的信息足以令投資者有能力評估其最新的財務狀況,便可復牌。 


此次諮詢是聯交所全面檢討發行人持續上市責任、解決市場關切及維持香港市場質素和聲譽的其中一環。


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戴林瀚表示:「財務報表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說明財務報表可能有重大及廣泛的失實陳述。我們的建議旨在提高上市發行人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和可信度,更好地保障投資者。此外,我們亦希望鼓勵發行人儘快與核數師解決審計上的問題。」


根據建議,發行人一旦被停牌,就必須採取行動解決導致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發出否定意見的問題,以重新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及復牌。按《上市規則》的規定,聯交所可以將連續停牌滿18個月的主板發行人(GEM發行人:12個月)除牌。


有關建議將適用於上市發行人於2019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初步業績公告。需要說明的是,針對目前財務報表已經附有核數師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發行人,除非其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財務報表仍然附有此類意見,否則相關發行人不會因上述建議修訂條文而被停牌。


提交回應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18年11月30日。


點擊閱讀原文瀏覽諮詢文件及問卷。回應諮詢文件的人士請填寫並交回問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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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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