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概股在香港第二上市已有14家,占港股總市值的16.2%

香港交易所,於上周四(4月29日)舉行上市改革三周年記者會,分享過去三年上市改革帶來的變化,並展望香港IPO市場最新發展。2018年,港交所推出上市制度改革,在《上市規則》中新增三個章節,其中一個章節是合資格的海外上市公司來港第二上市。


自2018年4月30日推行上市改革以來,截至今年4月30日,共有14家中概股在香港上市,其總市值為86621.14億,占港股總市值的16.2%。


一、目前第二上市14家、IPO總融資2943.17億港元、總市值86621.14億港元



二、中概股如果轉香港上市,需滿足部分特殊條件

港交所市場發展科主管鮑海潔表示,相對於第一上市,中概股在選擇第二上市地時更看重市場的便利性及其管理能力,在香港上市的14家中概股普遍有不錯表現,部分在香港部分的交投量更是超越美國。


在香港第二上市的中概股,現時可能面臨在美國退市風險。鮑海潔表示,港交所今年3月31日就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進行市場諮詢,討論中概股雙重上市,相信有助解決此問題。鮑海潔表示,目前正在收集意見的過程中,等到收集意見完畢之後,上市科會整理相關意見,再進行回應。她強調,如果未來相關政策能夠落地,將給中概股公司來香港上市提供更多的選擇和通道。


鮑海潔表示,未來如果中概股被要求從美國退市,需提前通知港交所,經程序轉為在香港上市。她表示,屆時上市公司將可沿用原先的上市條件,僅需要額外滿足部分特殊條件,相信不會影響上市地位,之後便可有序在其他市場退市,或作私有化安排。


至於第二上市中概股何時納入港股通問題,港交所還在與內地監管當局討論中。


三、港交所就放寬第二上市門檻,於3月31日開始進行諮詢

港交所,於3月31日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大幅放寬第二上市限制,除允許同股同權的傳統行業中概股來香港第二上市外,更為大量採用不符香港目前允許的不同投票權(WVR)公司開綠燈,一旦轉為雙重上市仍可保留其不同投票權架構,甚至日後在海外退市,仍可繼續保留其不合規格的不同投票權架構。


降低市值門檻,大型公司「信譽良好」可個別評估上市

根據建議,對採用同股同權架構的公司,來港作第二上市將統一為3條途徑,分別為:

 1)  市值達100億元、有2年會計紀錄;

 2)市值達30億元、有5年會計記錄;以及

 3)  部分豁免情況。

豁免方面,則將主要適用於未有往績的大型公司,若其市值超過100億元,且「信譽良好、歷史悠久」,港交所同樣可對其作出個別評估,允許作第二上市。



無須屬「創新產業」

新規則下,對採用同股同權架構的公司,無需證明「創新產業公司」的要求。


雙重主要上市,可保留不同投票權(WVR)架構、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
擬在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的「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非大中華髮行人」,將可保留既有的不同投票權、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無須為了完全符合聯交所的《上市規則》及指引而改變該等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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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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