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上周五(2018年2月2日)刊發兩封指引信,分別關於:(1)首次公開招股的靈活定價;及(2)首次公開招股配售部分的重新分配上限。
首次公開招股的靈活定價
有關靈活定價的指引信列出在何等條件下,首次公開招股的最終發售價可低於指示性發售價或招股章程所載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限而毋須觸發撤回機制。容許首次公開招股選擇性採用靈活定價,目的是避免撤回機制所造成的成本及延誤,便利新股上市。
首次公開招股的新靈活定價機制主要包括以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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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申請人可選擇採納靈活定價機制以釐定首次公開招股的股價,而機制並非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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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上市申請人遵守於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正式通告的若干披露規定,並刊發發售價下調公告披露最終發售價,上市申請人可在毋須觸發撤回機制的情況下,將首次公開招股的最終發售價下調,其下調幅度不得超過指示性發售價或指示性發售價範圍下限(範圍的上下限從下限起計,須在30%以內)的10%;
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可靈活定價的指引信將以試行形式即時生效,並於2月2日起計12個月後作出檢討。
首次公開招股配售部分重新分配
指引信訂明,首次公開招股上市申請人除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項應用指引)或經與聯交所協定根據經修訂《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經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項應用指引)的規定外,可在何等情況下將首次公開招股的股份從配售部分重新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配售部分重新分配」),又或將股份超額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公開部分超額分配」)。
要進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及公開部分超額分配(如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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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及公開部分超額分配(如有)後分配至公開認購部分的股數,以下列兩項的較低者為上限(「分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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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原先分配給公開認購部分的股數的兩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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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總發售股份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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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首次公開招股包含發售價範圍,最終發售價必須定於指示性發售價範圍的下限或(若使用靈活定價機制)下調後最終發售價。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有關《首次公開招股可靈活定價》的指引信,旨在令上市申請人可以某程度上靈活調整首次公開招股的發售價,而不用撤回並重新推出招股活動。而《配售部分重新分配》的指引信旨在將機構及專業投資者未接納的股份轉為公開認購部分設置分配限制,為參與公開認購部分的投資者增加保障。刊發兩封指引信是希望在利便市場及保障投資者之間取得平衡。」
1、撤回機制牽涉刊發補充招股章程,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人須確認選擇參與修訂後的招股或發售。
2、申請人可向聯交所申請有別於《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創業板上市規則》第6項應用指引)的回撥機制。若聯交所授出豁免,申請人必須在招股章程中全面披露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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