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錯失阿里巴巴過後,港交所決定落實計劃拓寬現行上市制度。港交所12月15日宣布,將允許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和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經濟公司在主板上市,並建議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還將取消創業板轉主板簡化申請,上調主板上市申請的預期最低市值。
錯失阿里巴巴之後,港交所決定落實計劃拓寬現行上市制度。
香港聯交所於12月15日晚間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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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將在主板上市規則中新增兩個章節,列出有關尚未有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和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經濟公司來港上市的規則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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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將取消創業板發行人轉往主板上市的簡化轉板申請程序,並將主板上市申請的預期最低市值從2億港元增至5億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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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還將修改第二上市的相關規則,方便更多已在主要國際市場上市的公司來港進行第二上市;
港交所稱,希望2018年第一季度就上市規則的建議修訂進行正式諮詢,下半年可望看到更多創新型公司來港上市。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有關建議是香港24年來就上市規則作出的最大改革,相信香港有條件打破中國新經濟企業主要去美國上市的情況位。
港交所今日就2017年6月16日所刊發的《有關建議設立創新板的框架諮詢文件》(框架諮詢文件)發表諮詢總結。
允許「創新型」公司採取雙重股權結構
港交所決定,將允許「創新型」公司採取雙重股權結構,將允許生物技術公司在盈利前進行IPO。
港交所稱,決定落實計劃拓寬現行的上市制度,於《主板規則》新增兩個章節,容許(i)尚未盈利/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發行人;及(ii)不同投票權架構的新興及創新產業發行人,在作出額外披露及制定保障措施後在主板上市。
根據港交所公告,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的預期最低市值須達100億港元,若市值低於400億港元,須通過於上市前的完整財政年度錄得10億港元收入的較高收入測試。
未有收入的公司若根據《主板規則》新增的生物科技公司適用章節申請上市,預期最低市值須達15億港元。
港交所解釋稱,選取生物科技公司作為拓寬市場准入予初創階段公司的第一步,是由於生物科技公司的業務活動多受嚴格規管,亦須遵循監管機制所定的發展進度目標,即使仍未收入及盈利等傳統指標,仍可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對公司進行估值的參考框架。
此外,處於未有收入的發展階段而又尋求上市的公司中,大部分都是生物科技公司。該等發行人須遵循除財務記錄要求以外與其它主板申請人一樣的監管要求。
事實上,阿里巴巴之所以選擇赴美上市,正是因為雙重股權結構被港交所拒絕。當時香港上市規則規定,為保障投資者權益,必須堅持「同股同權」的原則,不能採取雙重股權。
取消創業板轉主板簡化申請
港交所公告稱,將修訂《上市規則》,以反映創業板專為中小企而設的新定位,並清楚區分創業板與主板兩個板塊的上市發行人。主要修訂如下:
取消創業板發行人轉往主板上市的簡化轉板申請程序;
由創業板轉往主板上市的申請人必須委任保薦人,並須於遞交上市申請的最少兩個月前委任;
將創業板上市申請人於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由1億港元增至1.5億港元,並將創業板公司於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價值由3,000萬港元增至4,500萬港元;
將主板上市申請人於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由2億港元增至5億港元,並將主板公司於上市時的最低公眾持股價值由5,000萬港元增至1.25億港元;
將創業板上市申請人的現金流規定由最少2,000萬港元提高至最少3,000萬港元;
規定所有創業板新股上市時,其公開發售部分不少於總發行量的10%;及將創業板公司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而主板公司的上市後禁售期規定則維持不變。
港交所稱,修訂後的創業板及主板上市規則將於2018年2月15日(規則修訂生效日期)生效。
建議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
港交所建議,修訂有關海外公司的現行《主板規則》條文(及相應修訂2013 年《聯合政策聲明》),提供新的第二上市渠道,吸引業務成熟、過去至少兩年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並有良好合規紀錄、及在香港第二上市時預期市值最少100億港元的新興及創新產業發行人來港。
倘(i)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及/ 或(ii)業務以大中華地區為重心的第二上市申請人於香港第二上市時的預期市值少於400億港元,亦須通過適用於不同投票權申請人的收入測試。
香港交易所集團行政總裁李小加說:「我們感謝市場各界的廣泛參與,為我們探明了上市機制改革的新方向。希望大家繼續支持我們,積极參与下一輪關於規則細節的諮詢,和我們一起把香港市場建設成為區內創新型公司的融資中心。我們期待明年下半年可以看到越來越多創新型公司選擇來港上市,不斷提升香港市場的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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