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關鍵期,上市公司原董秘勒索董事長,還曾任職五個月要求千萬報酬

8月12日,迎豐股份原董秘曹某善涉嫌敲詐勒索罪一案在浙江紹興柯橋區法院開庭審理。目前,該案尚在進一步審理中,法庭將擇期宣判。

迎豐股份,此前於2021年1月2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據了解,迎豐股份實控人為傅某利,案件被告人為公司原董秘曹某善。在公司上市關鍵時期,曹某善以向有關部門揭發公司上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相要挾,以索要(股權)獎勵為名,對傅某利進行勒索,前後共索要200萬元,在最後50萬元尚未交付時案發。


據報道,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8月8日,該公司為上市需要,通過網絡聘請被告人曹某善擔任公司董事會秘書,雙方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2016年10月底,被告人曹某善試用期內離職,並與紹興某公司結清報酬。

2020年8月,被告人曹某善趁浙江某公司(原紹興某公司)處於上市關鍵時期,以向有關部門揭發公司上市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相要挾,以索要(股權)獎勵為名,對浙江某公司董事長傅某利進行勒索。

為不影響公司上市進程,傅某利被迫於2020年8月31日簽訂支付給被告人曹某善100萬元的協議書,並於次日按協議支付50萬元給被告人曹某善。後因傅某利未按協議約定時間支付剩餘50萬元,被告人曹某善繼續施壓,傅某利被迫於2020年10月9日再次支付50萬元給被告人曹某善。後被告人曹某善又以傅某利違約支付為由,繼續以舉報相要挾,向傅某利索要錢財。傅某利被迫於2020年10月17日再次簽訂支付「違約金」100萬元的補充協議,並於2020年10月21日支付50萬元給被告人曹某善,剩餘50萬元尚未交付時案發。


該董秘與另一位「老東家」還有糾紛,任職5個月要求支付1000萬元獎金報酬

另據證券日報報道,本次案件中的被告人曹某善並不是第一次與曾經任職的「老東家」發生糾紛。


根據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01民終2999號民事判決書,曹某善曾於2018年與浙江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利德」)產生勞動爭議並訴諸法庭。2017年6月19日,曹某善入職寶利德公司處,從事管理類崗位。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各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2017年6月19日至2022年6月18日止,試用期為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18日止,薪酬為年薪制,每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其餘為績效工資,績效工資須經考核後才能發放。


2018年1月10日,曹某善與寶利德公司簽署《協議書》約定,雙方勞動關係於2017年11月13日終止,寶利德公司需支付曹兼善經濟補償金7646.8元、績效工資75000元。曹某善於2018年7月5日以寶利德公司為被申請人向杭州市餘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寶利德公司支付獎金1000萬元。


2018年8月1日,杭州市餘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浙杭餘杭勞人仲案(2018)48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駁回曹某善要求寶利德公司支付人民幣1000萬元獎金的仲裁請求。曹某善不服,訴至原審法院,二審裁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從2017年6月19日入職到2017年11月13日終止勞動關係,前後不到五月時間,曹某善認為其「付出勞動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有權利要求寶利德公司支付1000萬元獎金報酬。」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寶利德公司有無向曹某善明確承諾過支付獎金。曹某善以自行製作的工作筆記為前提,主張寶利德公司在其入職時承諾支付其不低於1000萬元的獎金,但雙方無明確的書面約定,寶利德公司亦不予認可,故本院認為曹兼善訴訟請求的前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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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qswh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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