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師事務所 : 對網絡遊戲企業境內外上市之核心法律問題解讀

作者 | 牟蓬、王安榮

來源 | 金杜研究院(ID:KWM_China)


遊戲行業.IPO : 金杜律師事務所對網絡遊戲企業境內外上市之核心法律問題解讀


近年來國內遊戲產業獲得了蓬勃發展,但受國家產業政策、持續盈利能力、法律和財務合規性問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國內遊戲企業A股上市仍困難重重。

2016年6月,廈門吉比特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成為A股最近一家成功實現IPO的遊戲公司,此後至今尚無一家遊戲公司的IPO能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在前述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國內遊戲企業選擇赴港上市。經初步統計,僅2018年1月至今,就已有7家遊戲企業在香港遞交上市申請,其中2家企業已成功發行上市。

遊戲企業申請境內外上市,因其行業性質和業務特點,其面臨的問題與其他類型企業相比存在特殊性。本文以網絡遊戲企業為例,結合我們過往項目經驗,就遊戲企業在境內外上市中可能面臨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和解讀。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境內外上市條件和審核要求存在差異,上市監管機構對於相關問題的審核關注重點也不盡相同。

1

遊戲企業的業務資質

發行人的業務資質及合規性是境內外上市審核過程中監管機構關注的重點問題。由於遊戲行業的特性,在境內從事網絡遊戲發行和運營業務的企業,一般會受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文化管理部門和通信管理部門等多重監管。根據《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在境內從事網絡遊戲的發行和運營業務,需分別取得:

  • 新聞出版管理部門頒發的《互聯網出版許可證》(自2016年3月起更名為《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 文化管理部門頒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 通信管理部門頒發的《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 

具體來看,根據審核監管要求,中國法律顧問等中介機構需核查公司在報告期內是否已取得必要的業務資質,是否存在資質證照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情形下開展相關業務的情況。如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業務證照不全、無證經營,或存在被相關主管部門處罰等情形,則需詳細說明整改情況、法律後果、主管部門意見,並分析該等情形對公司業務經營的實際影響,是否對公司本次發行上市造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2

遊戲產品的審批和備案

除了對遊戲企業本身資質的關注,網絡遊戲產品的審批或備案則是另一個需要關注的問題。網絡遊戲產品的審批或備案,是指出版審批和遊戲備案,分別對應網絡遊戲出版物號(ISBN)和文化部備案號(審批號);如屬於進口網絡遊戲,則遊戲產品在上網運營前取得新聞出版部門和文化行政部門的審批。

根據《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三定」規定>和中央編辦有關解釋,進一步加強網絡遊戲前置審批和進口網絡遊戲審批管理的通知》(新出聯[2009]13號)《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文化部令第49號)《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和《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等相關規定:

  • 在境內發行和運營網絡遊戲,應在新聞出版部門辦理該款遊戲的出版審批,取得網絡遊戲出版物號,並在遊戲上網運營30天內向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 在獲得文化行政部門的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進口網絡遊戲;

  • 未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但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含各類預裝移動遊戲)應於2016年12月31日前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結合近期A股審核案例,這裏面還涉及一個核心問題,即不僅僅需要關注國產遊戲產品的審批或備案,還需要關注國產遊戲產品的上線時間與完成審批或備案的時間是否一致。如存在未取得出版物號即上線運營,或上線運營30日內未及時履行文化部備案手續,則可能面臨主管部門的相應處罰。因此,對於公司報告期內運營的各款遊戲產品,除了核查出版審批、出版物號和文化部備案號以外,還需要逐一核查、比對每款遊戲的上線時間,以及取得出版審批和遊戲出版物號、完成文化部備案的時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3

遊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

遊戲內容的合法合規性也是遊戲企業日趨受到關注的事項。《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出版國產網絡遊戲作品審批審查工作細則》和《關於嚴格規範網絡遊戲市場管理的意見》等相關規定對遊戲內容的合規性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遊戲產品不得涉賭、涉黃,不得涉及暴力、血腥等易對社會及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對於遊戲內容,除了接受主管部門監管(如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內容審查、向文化部履行備案手續,並接受事中事後監管等)之外,公司還應根據《網絡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建立遊戲內容自審制度,並配備已取得文化主管部門頒發的《內容審核人員證書》進行內部自查與管理。

4

防沉迷系統和實名驗證工作

防沉迷系統和實名驗證工作也可以說是網絡遊戲運營合規中必不可少的環節。根據《關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實施網絡遊戲防沉迷系統的通知》(新出聯[2007]5號)《關於啟動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關於深入開展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廣出辦發[2014]72號)和《關於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16]32號)等相關規定:

  • 網絡遊戲運營企業在遊戲開發中應實施《網絡遊戲防沉迷系統開發標準》和《網絡遊戲防沉迷系統實名認證方案》;

  • 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網絡遊戲(不含手機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由公安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按《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流程》承擔全國網絡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

  • 自2017年5月1日起,文化部對網絡遊戲運營企業要求遊戲用戶進行實名註冊作出明確規定。

結合我們的項目經驗來看,上市監管機構對防沉迷系統和實名驗證工作的問題的關注度與公司主要客戶的年齡結構具有很大關係,如公司遊戲產品主要面向未成年人,上市監管機構對於該等問題則可能給予更多關注。遊戲企業在報告期內,應嚴格執行有關防沉迷系統和實名驗證的法律規定,嚴格落實「網絡遊戲未成年人家長監護工程」的相關要求;企業如果在自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相關不足的,應及時整改、升級。據公開報道,騰訊近日宣布對熱門遊戲《王者榮耀》進行健康系統升級,對相關賬號信息接入公安權威數據平台進行校驗,如判斷結果顯示賬號實名信息為未成年人,將納入防沉迷體系中。

5

遊戲產品的版權及侵權糾紛

對於主要遊戲產品,公司一般會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予以保護,因此,在上市過程中,公司應確保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真實、合法、有效,避免存在法律瑕疵或法律糾紛。此外,遊戲行業的特點決定了遊戲企業經常面臨知識產權糾紛,包括但不限於音樂、道具、人物形象等產品要素侵權,以及錄音製作者權侵權、小說遊戲獨佔改編權侵權等,這也是上市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內容,包括侵權糾紛的原因、進展、結果,以及後續是否存在侵權產品換皮上線等情形。 

除上述核心法律問題之外,網絡遊戲企業境內外上市還面臨其他諸多問題,包括刷榜行為及其法律風險、虛擬貨幣發行和交易、網絡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境外遊戲運行涉及的審批、外匯和稅務等法律問題,以及自充值、收入確認、產品生命周期、單一產品依賴等財務和業務問題,由於篇幅原因,在此不再詳述。 

——— 本文作者 ———

遊戲行業.IPO : 金杜律師事務所對網絡遊戲企業境內外上市之核心法律問題解讀

牟蓬

遊戲行業.IPO : 金杜律師事務所對網絡遊戲企業境內外上市之核心法律問題解讀

合伙人

證券業務部

mupeng@cn.kwm.com

牟蓬律師的主要執業領域為公司、證券、併購、外商投資。牟律師參與了包括交通銀行、太平洋保險、上海錦江國際酒店集團等多家中國大、中型國有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重組、改制、兼并和收購以及中國企業在中國國內證券市場、美國NASDAQ、香港、新加坡等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項目。

遊戲行業.IPO : 金杜律師事務所對網絡遊戲企業境內外上市之核心法律問題解讀

王安榮

主辦律師

證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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