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港交所
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1/211119news?sc_lang=zh-HK
諮詢總結:
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News/Market-Consultations/2016-Present/March-2021-Listing-Regime/Conclusions-(Nov-2021)/cp202103cc_c.pdf?la=zh-HK
WVR架構(Weighted Voting Rights)表示:同權不同股架構
港交所,於昨天(11月19日)就優化及簡化海外發行人(在香港或中國境外註冊或設立的)上市制度的建議刊發諮詢總結,修訂後的主要變動包括:
同股同權(非WVR架構)的大中華髮行人(業務以大中華為重心、並在合資格交易所主要上市的),可作第二上市,無須證明其是「創新產業公司」,同時最低市值的規定將降至30億港元(上市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或100億港元(上市滿2個完整會計年度);
符合條件以既有的WVR架構及/或VIE(可變利益實體)架構的「獲豁免的大中華髮行人*」和「非大中華髮行人」作第二上市,可保留現有的架構,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
新修訂,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修訂後,所有發行人將採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為所有投資者提供同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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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同股同權(非WVR架構)的內地公司作第二上市的規定,此前市值要求至少100億港元; -
不合規的WVR或VIE公司,直接雙重主要上市,此前須先由第二上市,再申請作雙重上市; -
如果是非自願從海外交易所除牌,3年內獲豁免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如年度審閱、金額上限。
港交所亦會刊發有關上市地位變更的指引信,為第二上市發行人提供指引,包括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大部分由海外交易所轉移到香港、自願轉換至於港交所作雙重主要上市、從主要上市的海外交易所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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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總結文件顯示,海外交易所除牌公司,可獲12個月寬限期轉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寫財務報表,三年年內豁免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例如年度審閱、金額上限),而港交所會保留權利,要求發行人股份簡稱加上標記「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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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香港股份佔全球成交量達55%,將被港交所視為交易大部分永久轉移到香港,發行人三年內同獲豁免上述符合適用的《上市規則》條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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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為主要上市而成為雙重主要上市發行人,所有自動豁免即告撤銷;港交所一般不會就全面遵守《上市規則》條文給予寬限期。
港交所表示共收到48份來自廣泛界別的非重複響應意見,當中大部分均支持有關建議。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新提出的改革將提升港交所作為環球企業首選上市地的聲譽,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同時有助確保香港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
陳翊庭強調,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於港交所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迴流亞洲的 IPO申請。
主要變動概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