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機構香港融資上市之路:六項挑戰與兩類風險

醫療服務機構香港融資上市之路:六項挑戰與兩類風險

醫療服務機構上市前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好準備?

一家醫療服務機構計划上市前,所需作的準備有很多,除了優越的業績表現、充足的資本結構、良好的財報流程和法規遵循等,還需一套有效的企業管治及內部控制體系,以支持公司長遠的業務發展,為滿足香港上市規則有關內控的要求打好基礎。


醫療服務機構融資上市過程普遍面臨以下的挑戰:

企業管治及內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管理 —— 企業未意識到企業管治及內部控制對企業上市的重要性,導致發展過程中缺乏對業務流程的系統性梳理,未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從而影響企業上市進程。


信息系統無法支持經營擴張戰略 —— 醫療服務機構業務拓展有賴於患者對提供服務的優質評價,信息系統普遍存在滯後於業務布局和運營擴張的情況,「信息孤島」很常見,信息系統規劃和部署與管控目標不匹配。


缺乏對行業法律法規的遵循 —— 醫療服務機構在藥品和醫療材料、醫務人員行為準則、媒體宣傳等方面均有明確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因此企業如何通過內部控制規範企業合規經營,將是融資上市過程中最直接的挑戰。


未能應對醫改帶來的巨大市場變化 —— 兩票制、醫藥分家、分級診療、醫保控費等醫改舉措給醫療服務機構帶來了巨大挑戰,管控模式、組織架構、分銷網絡、激勵機制均需迅速調整,是否能通過管理體系實現穩步變革,亦將直接影響企業上市進程。


醫療服務機構管理水平限制了醫療機構持續經營能力 —— 民營醫療服務機構普遍缺少規範有力的運營管理體系,在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提高患者滿意度上缺少有力的支撐。企業的管理能力和管控水平是否能支持未來業務布局和擴張,需要充分評估並持續完善。


未能符合醫療服務體系認證要求 —— 未能獲得或持續符合國際/國內醫療服務認證體系(如JCI)的要求,會令資本市場對醫療服務機構缺乏足夠信心。


不同性質的醫療服務機構也面臨不同的風險:

營利性醫療服務機構 —— 營利性醫療機構面臨更大的合規挑戰,積極探索持續營利模式需要醫療機構在管理手段、內部控制上持續加強。


非營利性醫療服務機構 ——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上市時通常採用託管模式,主要收入來源為託管管理費及供應鏈收入,如何應對醫改政策如「兩票制」對供應鏈收入的影響,加強對供應鏈的管理,是上市前的重要舉措。


為什麼在計划上市前開展內控診斷工作?

企業上市準備過程中,及早了解上市要求,主動識別企業管治和內部控制與上市要求的差距,讓企業及時採取改善措施,將有助於上市的順利開展。


上市前的診斷及完善能協助企業建立符合上市要求的企業管治及內控體系:

  • 根據企業現狀分析,識別各業務流程和管治架構與監管要求的差距;

  • 對需要採取改善措施的關鍵差距進行優先次序的排序;

  • 提供一個實施和改善的總體規劃路線圖;

  • 整改關鍵業務流程的內控發現問題;

  • 加強醫院運營管理體系,提升醫療服務及患者滿意度,持續降本增效;

  • 完善內部控制,打造醫院信息化建設的基石,貫通醫療服務、醫技醫輔、醫療後勤、醫療運營等核心模塊。


我們可在上市過程的早期發現關鍵問題和風險,提供及時的指導以實施必要的修改,建立持續監督機制。

  • 持續檢討及完善內控系統及關鍵控制,包括財務、運營及合規方面的控制;

  • 建立風險管理系統以持續監察風險;

  • 建立內部審計職能;

  • 對企業管治要求的變化及時進行回顧與更新;  

  • 對企業管治、風險管理及內控系統的持續優化,尋求最大的成本效益。


通過使用普華永道的內控診斷方法,我們將對企業管治進行診斷,基於重要性原則,對診斷差距事項進行優先排序並提出整改建議,與企業共同制定上市進程關於內控建設的總體路線圖和時間表,使公司的上市督導委員會能有效控制和管理公司過渡成為上市公司的過程。


醫療服務機構香港融資上市之路:六項挑戰與兩類風險


香港《上市規則》有關內部控制的規定

以及上市申請人所需進行的工作

上市申請人需要確立程序、制度及監控措施(包括會計及管理制度),並足以讓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在上市前後能對上市申請人及其附屬公司的財務狀況及前景作出適當的評估。


保薦人須就《上市規則》第3A.15(5)條的要求對上市申請人出具內部控制聲明:表明其於作出合理盡職審查後,有合理理由相信上市申請人已確立的流程、系統和制度(包括會計及管理制度)均為充分,並足以讓董事對上市申請人的財務狀況和前景作出適當的評價。


根據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第21項應用指引(簡稱「PN21」)的要求,保薦人必須就首次上市的申請進行盡職審查並作  出相關聲明,該聲明是上市申請人取得聯交所上市批准的必要條件之一。

為滿足上述要求,在上市過程中,上市申請人一般需聘請外部諮詢顧問,提供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審閱服務(即「PN21內控審閱」),以履行上市申請人在保薦人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的要求而進行的盡職調查中予以協助的某些職責。


香港《上市規則》附錄十四《企業管治守則》

有關發行人上市後內部控制的工作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C.2.1條的要求:董事會應持續監督發行人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並確保最少每年檢討一次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是否有效,並在《企業管治報告》中向股東彙報已經完成有關檢討。有關檢討應涵蓋所有重要的監控方面,包括財務監控、運作監控及合規監控。


根據《企業管治守則》第C.2.2條的要求:董事會每年進行檢討時,應確保發行人在會計、內部審核及財務彙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是足夠的。

為滿足上述要求,在上市後,發行人亦可聘請外部諮詢顧問,協助企業建立內部控制體系,開展風險評估,並就披露風險管理及內部監控系統做好準備。

普華永道作為全球性的專業服務機構,專註於提供企業上市相關內控諮詢服務,以支持中國企業更好地符合資本市場對企業管治和內部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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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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