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促法條例修正案,支持與規範並重才是真利好

作者:范敏

來源:iEDU投資人俱樂部(ID:ieduclub)

民促法條例修正案,支持與規範並重才是真利好


4月20日,教育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對31個原條文進行了修改,新增19個條文,刪除8個條文,同時調整了章節結構。

 

本次《實施條例》的總基調是「支持與規範」並重。既體現了國家持續推進新民促法的決心,也為地方推進新民促法實施意見提供了一定指導意義。具體各項條款對教育行業都有哪些實際影響?往下看。

 

劃清公辦、民辦之間的界限

 

民促法條例修正案,支持與規範並重才是真利好


首先,第5條可以算是對《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老生常談。因為,在我國,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外商進入,歷來就是國際慣例,而且對國內外資一直也沒有什麼優惠政策。有關這點的變化,後續還應該關注各省實施意見的變化,以及《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的調整。

 

第7條劃清了公辦、民辦二者之間的界限,不僅避免了公辦資源成為少數人謀取利益的工具。而且,之前存在類似現象的民辦學校可能存在出清的可能,變相來看,其實也為上市教育公司併購提供了可能性。

 

對舉辦者變更監管更加嚴格

 

民促法條例修正案,支持與規範並重才是真利好

 

此條是具化的規定,即「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能辦學獲利,也不能通過轉讓獲利」。畢馬威中國稅務合伙人孫昭表示,這個規定具體、完善了「非營利」的不獲利性。但如何落實「轉讓不獲利」,具體如何操作,還需持續關注。有可能在非營利性機構變登記的過程中,主管機關要求提供股權轉讓協議,以證明原舉辦者未獲利。但這個協議備案的過程,並不能完全杜絕轉讓獲利的實現。

 

另外一種情況,如果舉辦者為投資公司,法人時,實際轉讓中可以安排間接轉讓公司股份,這樣就不會涉及到學校舉辦人的變更。這樣的話,則有可能規避了本條款的約束力。孫昭表示,後續還要觀察實際操作中的執行力度等。

 

用地政策對企業「非營轉營」有促進作用

 

民促法條例修正案,支持與規範並重才是真利好

圖片來源:i-EDU

 

本條首先明確了不同性質的民辦學校在辦學用地時的獲取方式。如果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從非營利轉向營利時,就涉及到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問題,對民辦學校而言,其實並沒有「劃撥」的概念。


表面上看,因為考慮到繳納出讓金,對企業而言不算利好,但是文件中提到,「不僅可以採用多種方式繳納對出讓金,而且鼓勵的優惠方式分期繳納」,可大幅減少一次性資本開支對當期利潤的影響,很大程度減小未來土地補繳款項對公司業績的衝擊。吳華教授也認為,對於擁有較多土地資源的民辦學校,是一個重大利好。


以高等院校為例,一般建校要求500畝地,如果某所院校有千畝地,可以採用租讓結合,先租後讓的方式,租的話先付幾個月,以後可能一連幾百萬。如果教育機構覺得這個渠道很穩定,可以辦理土地產權證,只要在土地產權有效期內,土地實現增值即可。但一旦經營以後,如果發現招生比較困難,企業就不見得願意使用這塊土地了,而且一般來說,土地的用途也很難改變。


另外,孫昭則認為,「非營轉營」,有關地的問題肯定需要解決,這條規定提供了一個大的明確方向,總體上利好。更進一步講,對於那些因為土地問題而猶豫是否要「非營轉營」的機構而言,會起到很好的指導和幫助作用。

 

目前,對很多高等院校是出讓的就沒問題,但是的確好多學校還是劃撥形式的,就要涉及到出讓金的問題。她也坦言,雖然《實施條例》中對具體出讓金的補繳提出了各種辦法,但是,畢竟土地不是教育部能完全決定的,最終能不能落地,還要通過多個部門的配合,因此,總體上,她持保留態度。


完善審批制度

 

民促法條例修正案,支持與規範並重才是真利好


上述條款明確了民辦學校、培訓機構、在線教育、職業教育細分領域的業務審批主體,流程,而且首次明確提出了對在線教育的辦學資質要求等。


就 「互聯網經營許可」資質而言,其實,在線教育公司原來也需要這個牌照——ICP,只不過,此前需要在工信部去拿這些在線經營資質,因此,這其實不是新的東西,只是第1次在教育部門的法規裏面提到,呼應了互聯網經營的一些律法規要求。


這些資質其實都需要一定準入門檻,不是任意一個機構,或者小作坊能去做的。孫昭強調, 在線教育提出的資質要求有助於規範市場,優勝劣汰,有利於素質比較好的機構去發展

 

另外,對於教育培訓機構而言,可以直接去工商法人登記,不需要再經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許,明確了登記的手續和措施,後續或有利於該領域培訓的資產證券化。

 

「關聯交易」對VIE架構具有實質性利好

 

本次《實施條例》中最亮眼的點在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利益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學校利益和師生權益。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建立利益關聯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註:利益關聯方是指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理事、董事、監事等以及與上述組織或個人之間存在互相控制和影響關係、可能導致民辦學校利益被轉移的組織或個人。)

 

「關聯交易」也被不少觀點解讀為利好VIE,因為直接肯定了「非營利學校通過VIE或類VIE形式關聯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規性。

 

就 「關聯交易」,吳華表示,原來「關聯交易」是有明顯限制的,有約束條件的合法性,證監會也有相關的規範和要求:比如,一、真實有效;二、公開披露;三、價格公允。目前運用到了教育領域,寫進了新民促法的條例里,也相當於為我國民辦教育發展,適應民間投資提供了合法便利的通道。

 

孫昭則認為,細則提到「關聯交易」,首先明確了關聯交易存在的商業必然性及合理性,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也就意味着操作中「關聯交易」不會被「一刀切」,而是回歸到了比較技術性的層面,即交易要證明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總體來看,這一次的《實施條例》,不僅澄清了一些問題,還提供了很多具體支持和扶持的政策,比如:土地政策,對關聯交易的認可。而且還對民辦學校的辦學又提出了一些具體的規範。但是,在監管上也偏向嚴格,比如:非營利性學校不能獲利,包括轉讓環節都不能獲利,這個就要具體解讀來看,不過總體上市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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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 Ryan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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