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独角兽们回家的路费:分众是40亿!这还仅是税钱,连证监会都问钱够交税么…

看独角兽们回家的路费:分众是40亿!这还仅是税钱,连证监会都问钱够交税么...△二哈


作者 l Amy姐

来源 l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

已获授权



看独角兽们回家的路费:分众是40亿!这还仅是税钱,连证监会都问钱够交税么...


你以为今年属狗,不,今年属独角兽

那你以为独角兽都是撒着欢跑回A股的,不,也是很苦逼很艰辛的好嘛。

抛开别的不说,仅就税,一缴就是一个中小上市公司市值。。。这么多


分众传媒,“中概股回归借壳第一股”,自纳斯纳克私有化退市,后借壳七喜A股上市,

一退一上一折腾,税款就贡献了不止40个亿,


从买方财团境外反三角合并老分众FMHL,

到借壳七喜前,分众89%的股份被外资股东在境外换手,

再到分众同一控制下并购关联公司,


总之,每动一下都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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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我给你添毛,你感动吗?狗:不敢动,劳资不敢动!


而且税局还不忘再来薅一把,对原分众VIE架构公司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你说说你关联交易啊转移定价啊什么什么的,你能反驳吗,不能,所以分众又补缴了4个亿的税再加利息。。。


连证监会反馈意见都在问,你们交税的钱够么。。。够么。。。够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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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我们这不是从上市公司拿回了49亿现金嘛,够了。

好吧,今天看,分众40多亿的税去哪儿了?

比较烧脑的国际税,看不明白或暂用不着的先收藏再慢慢看。

01

反三角合并



首先,买方财团设了四层开曼公司,作为收购主体,

收购采用反三角合并方式,第四层开曼主体与FMHL(即老分众,美国退市前的美股)吸收合并停止存续,FMHL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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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报告

同时,江南春将手里的老分众股份换成GGH公司(底层收购主体)31.00%的股份,并拿走现金4,000万美元;原二股东FosunInternational Limited,将手里的老分众股份换成GGH公司17.46%的股份,并拿走现金2.1亿美元。剩余其他公众股全部拿现金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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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上,关注两个事项,买方如何计算并入的老分众税基,以及老分众原股东是否应税,


老分众税基,税基影响后续转让或清算时的成本价,间接影响了税额,

分众私有化似乎既符合反向三角吸引合并,也符合股权收购重组,

国内未找到官方说法,参美国财政条例第1.358-6(c)(2)(ii)条,买方既可以按老分众净资产计税基础,也可以按重组前老分众股东持股的计税基础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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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老分众股原股东是否应税,

首先,境外换手中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江南春是新加坡籍,其余股东也全为外资主体,

仅交易的底层资产是VIE下的中方资产,


如果采用股权转让,则适用境外股东间接转让境内股权应税(10%),即已被废止的698号文,

而如按反向吸收合并,买方选择按净资产税基,那么原股东收到股权部分对价不确认转让所得不纳税,而收到现金部分则要交,

如是,就江南春讲,拿走4,000万美元,忽略成本,如为中国税务居民,则按20%即800万税款。


所以,私有化回A的几乎全是反向吸收合并,而非股权收购

但也仅一时躲过此劫,接下来就难过了。

02

境外换手


私有化后,准备回A股前,必是要拆掉原VIE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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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报告

与此同时,原分众境外母公司FMCH把分众89%的股份,以450亿估值作价,转让给了9家境外机构(私有化财团)

1)23.7950%的股权以RMB10,707,731,052.63元转让予MediaManagement(HK);

2)17.5427%的股权以RMB7,894,235,131.58元转让予GiovannaInvestment(HK);

3)17.5427%的股权以RMB7,894,235,131.58元转让予Gio2(HK);

4)15.5177%的股权以RMB6,982,956,710.53元转让予Glossy City(HK);

5)8.7714%的股权以RMB3,947,116,973.68元转让予Power Star(HK);

6)2.7858%的股权以RMB1,253,598,157.89元转让予HGPLT1(HK);

7)1.9398%的股权以RMB872,889,868.42元转让予CEL Media(HK);

8)0.9698%的股权以RMB436,424,210.53元转让予Flash(HK);以及

9)0.1351%的股权以RMB60,812,763.16转让予Maiden King Limited


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在境外,股份在境外换手,标的为境内分众传媒,

转让价450亿人民币,相比原FMCH持有成本4,800万美元,增值了约447亿元。


按照《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及条例,

境外换手适用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且如非居民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按照税率10%,则涉税额约40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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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亿。。。还是仅此部分税额。

03

同一控制收购


除了挪腾分众本身股份外,免不了要同一控制下重组业务

比如分众传媒子公司分众数码,收购江南春持有的分众传播股权,

比如分众传媒,收购原母公司FMCH持有的分众信息技术、驰众信息技术、前海分众、上海分众软件股权等等,


而在此股权转让过程中,即便同一控制下挪腾,税款就交了3.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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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报告

同样,按照《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及条例,

股权转让溢价部分,FMCH为无设立场所的非居民,按10%

而江南春个人,可能被认为是中国税务居民(按税额推测是),按20%

04

VIE特别纳税调整


最后,特殊纳税调整,

按国税发〔2009〕2号,特殊纳税调整适用于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事项,

税局认为不合理的,可以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要求补征税款及利息。


而VIE结构,

本身就是通过复杂的业务合作协议、表决权代理协议、技术许可与服务协议、许可协议、股权质押、董事指派等等方式,以实现对境内实体的间接控制,将境内实体的大部分运营利润转移到上市主体,满足境外会计准则中可变利益实体(VIE)的标准,从而将境内主体并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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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VIE必然免不了大量的关联交易和转移定价等等等。。。

而仅就特殊纳税调整这一项,分众又被调整补缴了4个亿的税款外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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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报告

05

结论


一退一进一折腾,贡献了四五十个亿的税款。

但反过来想,如不是这些外资身份,那税额无疑更多。


无独有偶,上月,医药界吉祥物药明康德,“中概股回归IPO第一股”,闪电过会,

而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也都是外籍身份,4个实际控制人中,2个美籍华人2个新加坡永居身份

而药明康德,当然也是外资持股。

(注:涉及境外重组税务如有异议,欢迎后台留言沟通)

– The End –

本文作者Amy姐,入于会计师事务所,兴于券商投行。拆过红筹,做过并购。现帮移民的朋友打理家族资产,做跨境投资。

感谢Amy姐的跨境金融圈(ID:chinashintay)授权转载本条内容。


欢迎关注RyanBen Capital,转载请联系Amy姐(ID:chinashint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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